程某、程某2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54號
2024年04月15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刑訴〔2024〕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況作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及其辯護人張彬、歐陽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程某的妻子沈穎(另案處理)告知其到哈爾濱市幫他人提取現(xiàn)金可以獲得好處費。同年8月25日,程某和沈穎、劉剛(另案處理)即一起到達哈爾濱市,次日沈穎讓程某到達他人指定地方,上車后程某將自己的兩張銀行卡、身份證、手機交給車上的電信詐騙分子,并將手機密碼、銀行卡密碼、手機銀行密碼一并告知。在詐騙分子使用其手機操作過程中,程某配合進行刷臉驗證,該次詐騙活動致使淮北市杜集區(qū)居民陳某被騙117000元。后程某按照詐騙分子的要求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柜臺取現(xiàn)117000元后交給詐騙分子。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程某的行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的意見為: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罰金,系從犯,對其可減輕、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程某的妻子沈穎(另案處理)告知其到哈爾濱市幫他人提取現(xiàn)金可以獲得好處費。同年8月25日,程某和沈穎、劉剛(另案處理)即一起到達哈爾濱市,次日沈穎讓程某到達他人指定地方,上車后程某將自己的兩張銀行卡、身份證、手機交給車上的電信詐騙分子,并將手機密碼、銀行卡密碼、手機銀行密碼一并告知。在詐騙分子使用其手機操作過程中,程某配合進行刷臉驗證,該次詐騙活動致使淮北市杜集區(qū)居民陳某被騙117000元。后程某按照詐騙分子的要求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柜臺取現(xiàn)117000元后交給詐騙分子。
另查明,2023年9月10日朱百林經(jīng)電話傳喚主動到案,當日被臨時羈押,同年9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帶回并拘留。
上述事實有銀行卡交易明細、取款記錄、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風雨壇派出所歸案經(jīng)過、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及前科查詢情況證明,被害人陳某陳述,被告人程某供述和辯解,沈穎、劉鋼供述和辯解,監(jiān)控錄像光盤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明知系他人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所得財物,仍為他人收款、轉(zhuǎn)賬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并幫助他人取現(xiàn)117000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程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系自首,對其可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對其可從寬處罰。主動預繳罰金,酌情可從寬處罰。對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案折抵刑期12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慶紅
審判員宋興彬
人民陪審員曹香惠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
書記員周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