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4)皖1282刑初70號
2024年04月15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4〕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葛國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1月21日5時4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魯F2××**小型汽車,沿界首市X015縣道自東向西行至界首市田營鎮(zhèn)魏窯路口西路段,與同向行駛的被害人計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計某、三輪車乘員張某受傷、兩車受損。陳某某駕車駛離現(xiàn)場。后計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計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經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界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若達成和解,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共計40萬元,其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被害人近親屬198000元;被告人在交強險之外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等損失一次性賠償122000元及取得諒解費用8萬元損失共計20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在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界首市司法局對被告人陳某某進行社區(qū)影響評估,經評估,被告人陳某某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接處警綜合單及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戶籍證明、前科查詢、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告知文書、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執(zhí)行回執(zhí)、處分決定、車輛信息單、駕駛證信息單、保險單及二手車買賣合同、酒精檢測單、入院記錄、彩超報告單、醫(yī)囑單等病歷、證明、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事故現(xiàn)場圖、調查評估意見書、調解協(xié)議、諒解書、收條、羈押表現(xiàn)考核表、證人王某證言、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良好,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結合界首市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依法可對被告人陳某某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田娟
人民陪審員劉旭
人民陪審員汪海英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楊盼盼
書記員牛晨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