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4刑初137號
2024年04月12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刑訴[2024]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4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佳慧、書記員鄧鵬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9月19日6時15分許,被告人劉某1駕駛蘇DX××**號小型轎車,沿阜陽市潁泉區(qū)潁河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南洋大酒店門前路段時,撞至機非隔離護欄,造成車輛和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現(xiàn)場被阜陽市交警二大隊四中隊民警巡邏發(fā)現(xiàn),隨后通知事故中隊民警趕往現(xiàn)場處置。在勘察現(xiàn)場時,劉某1陳述不是肇事車輛駕駛員,后經調取事故現(xiàn)場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劉某1為事故發(fā)生時蘇DX××**號小型轎車駕駛員。經安徽明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案發(fā)時劉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6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經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1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醉酒后駕駛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遇情況操作不當,事故發(fā)生后棄車逃逸,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出具的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馬某的證言,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具有坦白、前科情節(jié),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涉事故發(fā)生后,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對劉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對劉某1造成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并逃逸,處以罰款一千元;對劉某1在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仍駕駛機動車,處以罰款二百元。該一千二百元罰款劉某1已經繳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1有犯罪前科,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本次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后逃逸,依法應對其從重處罰;其在犯罪事實被偵查機關發(fā)現(xiàn)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劉某1因肇事后逃逸被處罰的罰款一千元,已納入本案的量刑情節(jié),該一千元可予以折抵罰金。根據(jù)被告人劉某1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公訴機關提出的對被告人劉某1在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量刑的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文峰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張雪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