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76號
2024年04月12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4〕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煥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1月19日19時27分許,被告人杜某1駕駛與其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無號“牛電”牌三輪電動車,沿蚌埠市淮上區(qū)曹老集鎮(zhèn)淝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路東新村小區(qū)路段處,撞到前方同向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受傷,無號“牛電”牌三輪電動車損壞。王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3年11月23日死亡。
2024年1月8日,蚌埠市交警四大隊認定杜某1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隨后杜某1向蚌埠市交警支隊申請復核,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于2024年1月18日撤銷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24年2月1日,蚌埠市交警四大隊認定杜某1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
2023年11月27日,經(jīng)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為:死者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并發(fā)中樞性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
2023年12月21日,經(jīng)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為:1、事故發(fā)生時,無號牌三輪電動車右前部與行人王某肢體左后部發(fā)生接觸碰撞。2、計算條件不足,無號牌三輪電動車事故發(fā)生時的行駛速度無法計算。3、經(jīng)檢驗,被鑒定的無號牌三輪電動車屬于正三輪輕便摩托車,即屬于機動車。
2024年3月14日,被告人杜某1賠償被害人王某近親屬人民幣38萬元(包括前期4萬元喪葬費),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查獲經(jīng)過、戶口登記表、證明材料、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尸體處理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調解協(xié)議書與諒解書,證人徐某的證言,安徽天正、中和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驗照片、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杜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1已賠償被害人王某近親屬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杜某1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被告人杜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1在事故發(fā)生后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1已賠償被害人王某近親屬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杜某1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杜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李春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