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149號
2024年03月25日
指控事實
2023年4月3日21時32分許,被告人劉某1載劉某1、劉某2酒后駕駛皖FW××**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淮北市相山區(qū)鳳凰山路濉河花園小學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的被害人李某駕駛的皖F3××**號小型轎車相碰撞,造成兩車受損、李某、劉某1、劉某2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劉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劉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0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事故發(fā)生后,劉某1帶其孩子至其母親家照顧后返回事故現(xiàn)場等待交警。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1賠償被害人李某的損失,并取得李某的諒解。
2023年4月19日,因本案,被告人劉某1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五百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1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1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系自首,且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案情,決定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五百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興召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曹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