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88號
2024年03月2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3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紅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季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8月26日8時57分許,被告人季某駕駛皖BN××**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無為市陡溝鎮(zhèn)大洋路自北向南行駛,行至大洋路與忠臺行政村村村通交叉路口處,與沿忠臺行政村村村通道路自西向東行駛由管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二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管某受傷及兩車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管某后經無為市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3年8月28日死亡。經鑒定,管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而死亡。經認定,季某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季某主動報案,賠償了被害人管某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被告人季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某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二個月,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和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二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世梅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程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