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811刑初44號
2024年03月21日
案件概述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宜檢刑訴[2024]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趙海燕、檢察官助理胡海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2月11日15時15分許,被告人姚某1駕駛皖HC××**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安慶市宜秀區(qū)五橫鄉(xiāng)X023線,由西向東行駛至稼先大道路口右轉彎時,因未注意安全駕駛,碰撞左前方由西向東直行的楊某駕駛的皖H20××**備案號二輪電動車,造成楊某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以及兩車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經安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被告人姚某1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姚某1讓他人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過、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診斷證明、調解協議、賠償憑證、諒解書等書證,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證人吳某的證言,被告人姚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姚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提請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姚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姚某1補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安慶市宜秀區(qū)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被告人姚某1具備接受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姚某1主動要求他人撥打報警電話并等候在現場,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姚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何燕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儲冰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