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劉某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終163號
2024年03月1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審理太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某、吳某某犯盜竊罪一案,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皖1222刑初69號刑事判決。劉某某、吳某某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太和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2023)皖1222刑初592號刑事判決。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1.2018年1月10日夜,被告人劉某某到太和縣××鎮(zhèn)××街××路××路北的范某2手機維修店,拉開卷閘門擰掉門口把手進入店內,盜走柜臺內的一部全新ViVoX20Plus手機,價值2737元。
2.2018年1月12日夜,劉某某到太和縣城關鎮(zhèn)人民北路雙語學校北側王某1手機店,破壞玻璃門進入店內,盜走兩部全新手機,一部金色ViVoX20,一部金色ViVoX9P。價值為2467元、2017元。
3.2018年1月18日4時許,劉某某到太和縣××鎮(zhèn)××路樸人商廈對面的鄭某華為綜合手機店,盜走兩部全新手機,一部藍色的ViVoX20(64G),一部黑色的ViVoX20Plus(64G),價值為2467元、2917元。
4.2018年5月16日凌晨3時許,劉某某到太和縣倪邱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住院部二樓9病室,趁鞏某睡覺時,將其放在頭枕邊的黑色小米6手機盜走,價值1250元。因此起盜竊,于2018年5月16日被太和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已執(zhí)行)。
5.2018年12月31日下午,劉某某到太和縣倪邱鎮(zhèn)倪邱街上映月橋黃某手機店,趁店里無人進入店內,盜走一部全新的ViVo手機,價值為1414元。
6.2021年4月10日上午7時許,劉某某到太和縣××鎮(zhèn)××社區(qū)如家網吧,趁網管李某1睡覺時,將李某1放在吧臺上的手機盜走,價值990元。因此起盜竊,于2021年4月19日被太和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已執(zhí)行),罰款1000元(未繳納)。
7.2022年7月1日1時許,劉某某與被告人吳某某到合肥市經開區(qū)××路××路交口指南針網咖內,趁陳燦睡覺時,將其放在椅子上的華彩色ViVo手機盜走,價值1290元。
8.2022年7月7日夜間,劉某某與吳某某到合肥市瑤海區(qū)北二環(huán)天瑤花苑門口的操佳植彩票店,打開U形鎖進入店內,盜竊2400元現金和3000元的刮刮卡彩票,兌獎1700余元。
9.2022年7月14日夜間,劉某某與吳某某到阜陽市潁州區(qū)××安置區(qū)西邊19棟王某2福利彩票店,打開U形鎖進入店內,盜竊1800元的刮刮卡彩票,兌獎1000元。
10.2022年7月15日夜間,劉某某與吳某某到阜陽市潁泉區(qū)××市場南門,進到劉某的手機維修店內,盜竊金色蘋果XsMax一部、黑色蘋果8一部、小米手機一部、白色蘋果X一部、粉色蘋果8P一部;黑色蘋果7P二部、黑色蘋果8P一部、黑色蘋果11二部(一部內存128G,一部內存256G);紅色蘋果11一部,共計11部手機,價值15506元。
11.2022年7月17日夜,劉某某與吳某某到太和縣××鎮(zhèn)××路××巷李某2彩票站,打開U形鎖進入店內,盜竊480元現金和3000元的刮刮卡彩票,兌獎2100元。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執(zhí)行回執(zhí)、刑事判決書、價格認定書、到案經過、情況說明、價格認定書等書證,被害人范某1、范某2、王某1、鄭某、鞏某、黃某、李某1、操佳植、王某2、劉某、李某2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某、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監(jiān)控視頻,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劉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多次盜竊,酌情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且當庭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吳某某多次盜竊,酌情從重處罰;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當庭自愿認罪,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劉某某、吳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案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被告人劉某某、吳某某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上訴人主張
吳某某上訴提出,其具有投案自首、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在羈押期間表現良好等從寬處罰情節(jié),原判量刑過重,請本院對其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查明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與一審一致,二審期間未出現影響本案定罪量刑的新證據,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吳某某、原審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劉某某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其多次盜竊,酌情從重處罰。劉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吳某某多次盜竊,酌情從重處罰,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判根據劉某某、吳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對二人的量刑并無不當。吳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武鋒
審判員王遠東
審判員羅亞敏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孫慶堂
書記員何歡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