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123號
2024年03月11日
指控事實
2023年3月15日20時許,被告人徐某1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東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淮北師范大學天橋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被害人呂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徐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徐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9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經(jīng)查,涉案車輛使用性質(zhì)系出租客運。
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1賠償被害人呂某的損失,并取得呂某的諒解。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徐某1報警后自行前往淮北市XX局交警支隊三大隊事故處理中隊,后因有飲酒嫌疑被問話,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2023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告人徐某1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如果符合緩刑條件,建議適用緩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徐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徐某1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1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1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系自首,且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案情,決定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1符合緩刑條件,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徐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興召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曹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