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107號
2024年02月0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渦檢刑訴(2024)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亞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渦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7月22日10時2分許,被告人武某某駕駛皖S0××**號寶駿牌小型普通客車,自南向北行駛至渦陽縣××鎮(zhèn)××村路段時,因違反超車規(guī)定及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駛回原車道,導致王某1駕駛的無號牌三輪電動車載著乘車人王某2駛?cè)肽嫦蜍嚨篮?與自北向南趙某駕駛的皖F7××**號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違反裝載規(guī)定相撞,造成王某1、王某2死亡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王某1符合內(nèi)臟器官破裂的死亡征象、王楊氏符合顱腦損傷的死亡征象。武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2023年8月23日,武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的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復核結(jié)論、供養(yǎng)證明、交通事故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情況說明等書證,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監(jiān)控視頻,鑒定意見,證人趙某、曹某1、曹某2、鄒某、王某3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武某某違反道路運輸法律法規(guī),致二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武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武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其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的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
被告人武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武某某未停車查看,即離開現(xiàn)場,當日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武某某于17時許到達公安機關配合調(diào)查,渦陽縣公安局于2023年9月1日對本案受案、立案后,武某某又于2023年10月18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某某違反道路運輸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武某某具有自首、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協(xié)議征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武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蔣召朗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謝朋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