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某國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1刑初403號
2025年12月24日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25〕3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費某國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永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費某國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5年9月7日20時16分許,被告人費某國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皖PX**的輕型欄板貨車由寧國市區(qū)鳳形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駛至鳳形路XXX門前路段時,被寧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案發(fā)后,經(jīng)鑒定:被告人費某國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79.64mg/100m1。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駕駛?cè)诵畔⒔Y(jié)果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車輛軌跡及違法記錄查詢、呼氣式酒精檢測單、查獲照片等書證,血液樣本提供筆錄、檢查筆錄,被告人費某國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費某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費某國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費某國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費某國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費某國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結(jié)合被告人費某國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且其所在社區(qū)對其評價良好,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費某國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高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朱曉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