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受關注的"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迎來關鍵節(jié)點。據(jù)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臨沂中院定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時00分在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
徐玉玉案是指2016年8月21日,因被詐騙電話騙走上大學的費用9900元,傷心欲絕,郁結于心,最終導致心臟驟停,雖經(jīng)醫(yī)院全力搶救,但仍不幸離世。
2017年7月19日,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在臨沂中院一審宣判,主犯陳文輝一審因詐騙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高考錄取新生被騙死亡
2016年8月19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高考錄取新生徐玉玉被犯罪嫌疑人以發(fā)放助學金的名義,實施電信詐騙騙走9900元。案發(fā)后,徐玉玉與父親到公安機關報案,回家途中心臟驟停,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原因分析報告認為,徐玉玉應系被詐騙后出現(xiàn)憂傷、焦慮、情緒壓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況下發(fā)生心源性休克,行心肺復蘇后繼發(fā)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件發(fā)生后,公安部立即組織山東、福建等地公安機關開展偵查。經(jīng)查明,此案為犯罪嫌疑人陳文輝、鄭金鋒、陳福地、熊超、鄭賢聰、黃進春等人所為。
公安部隨即發(fā)出A級通緝令通緝上述嫌疑人,至2016年8月29日,該案嫌疑人全部落網(wǎng)。
2016年8月27日,主要犯罪嫌疑人陳福地、鄭金鋒、黃進春被抓獲
2016年8月28日下午,福建警方抓獲其中一名被通緝犯罪嫌疑人熊超。晚間,山東臨沂徐玉玉電信詐騙案的頭號犯罪嫌疑人陳文輝自首。晚間,最后一名在逃的公安部A級通緝令嫌疑人鄭賢聰向警方自首,目前該案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網(wǎng)。
律師:主犯量刑或不低于7年
檢察機關經(jīng)審查認定第一被告人是陳文輝,其余的被告人分別是鄭金峰、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和陳福地6人。譚長志說,這7人涉嫌的罪名不同,第一被告人涉嫌兩種罪名,一個是涉嫌詐騙罪,一個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余6個被告涉嫌詐騙罪。他們交叉結伙在海南??谑?、江西新余市、廣西欽州市還有江西九江市這四個犯罪場所,通過從網(wǎng)上購買非法獲取的高考信息、購房信息,主要以高考學生為詐騙對象,冒充教育局、財政局,以發(fā)放貧困學生助學金,還以購房補貼為名實施詐騙活動。該案涉及的詐騙金額特別大,高達56萬余元。撥打的詐騙電話2.3萬余次,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并且造成一名高考大學生徐玉玉死亡,后果很嚴重。
毫達(四川)律師事務所主任、法學博士、律師孫順發(fā)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雖然‘徐玉玉案’的涉案金額才9900元,但它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惡劣,且受害人后來死亡,所以量刑可能會比較重。
至于是否會判死刑,孫律師認為,6名犯罪嫌疑人在實施詐騙行為和1名犯罪嫌疑人出賣公民個人信息前,主觀上是想實施詐騙獲得不當利益,并不能推斷實施詐騙后,會導致徐玉玉死亡,所以沒有剝奪徐玉玉生命的主觀故意。從這點來說,法院可能不會判處死刑。
他同時表示,依據(jù)該案造成的巨大惡劣影響,我個人推測,法院在對主犯判處時,量刑應該不會低于7年,甚至可能達8年?!?/p>
蘇義飛律師:《(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lián)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chǎn)狀況、行蹤軌跡等。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nèi)容、征信信息、財產(chǎn)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shù)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shù)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guī)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nèi)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蛘弑唤壖艿葒乐睾蠊?
(二)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合法經(jīng)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nèi)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
徐玉玉父親:就想重判
2017年6月27日,徐玉玉已經(jīng)離開將近一年的時間了。
如今,徐連彬仍未走出喪女之痛的陰影,“沒心情(打工),一坐下來,滿腦子都是玉玉?!贝汗?jié)至今5個月,徐連彬只打了一個月的零工。妻子一度一病不起;大女兒從新加坡辭職歸來,至今全職陪護。他說:“只有等案子判了,我才能重新開始。不然心里一直懸著。”
他說,在8名嫌疑人中,自己最痛恨倒賣玉玉信息的人,也就是當年18歲的四川宜賓"黑客"杜天禹,"沒有他,就不會發(fā)生后面的事。我好好的一個姑娘,被他們折騰沒了。"
明天,案子就要開庭,但徐連彬反而有些不安,他的內(nèi)心掙扎,“讓我判的話,死刑都不解恨。不過,法官說,是間接導致死亡,具體怎么判得按照法律來。但必須給玉玉還個公道”。
“是上周五(23日)知道收到通知的?!毙爝B彬告訴記者,今天,他仍在家中,“沒想什么,也不知道想什么??傊拖胫嘏小?。
徐父最痛恨的"黑客"另案處理
不過,據(jù)最高檢通報材料,在8名犯罪嫌疑中,暫被提起公訴的只有陳文輝、鄭金峰、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和陳福地等7名犯罪嫌疑人,倒賣徐玉玉個人信息的"黑客"杜天禹"另案處理"。
得知這一消息后,徐連彬直言,他此前對此并不知情,"在所有人(犯罪嫌疑人)中,我最痛恨的就是倒賣玉玉信息的那個人。如果沒有他,怎么會有玉玉的死?我好好的一個姑娘,被他們折騰沒了。"
紅星新聞聯(lián)系上徐玉玉案的代理律師袁椿暉,對方婉拒了采訪,表示"此案還沒有公開審理,案件細節(jié)屬于秘密,無法向您說明。這個案件社會意義重大,我們需要謹慎。"
華東政法大學刑訴教研室劉紅博士分析認為,檢方暫未公布具體信息,因此無法對此進行判斷,"或許罪名不同,所以不同案處理。"
18歲黑客母親:沒人教學法律
記者采訪了解到,此次精準詐騙案中至關重要的“個人信息泄露”環(huán)節(jié),竟然出自一個同樣只有18歲的四川宜賓少年杜天禹之手。
杜天禹的母親吳女士回憶,今年2月,杜天禹從北京回來后,在家里過了春節(jié)。他還鼓勵表妹們好好讀書,爭取考上好的大學?!拔覀冏屗貙W校讀書,他卻不愿意,一心只想從事電腦技術方面的工作?!眳桥扛嬖V記者,春節(jié)后杜天禹又自己前往成都應聘。
9月3日,杜天禹給母親打電話,說要回家。此后一周,杜天禹沒有回家,打電話也無法聯(lián)系。9月9日,吳女士放心不下,前往成都找兒子,才得知兒子涉徐玉玉案已被警方帶走。
據(jù)了解,杜天禹成長于單親家庭。在他5歲時,父母離異,杜天禹跟著母親一起生活,一直由母親撫養(yǎng)長大。吳女士承認,兒子雖然在電腦技術方面有天賦和優(yōu)勢,但在法律知識方面完全是一片空白?!拔覀兗覜]有人懂多少法律,平時也沒人對他進行法律方面的教育。”
有關行政機關以國家、社會安全為由,要求公民在眾多涉及行政管理的事項中提供個人信息;有關企業(yè)以安全監(jiān)管和便利服務為由,要求消費者提供個人信息,甚至網(wǎng)絡服務運營商通過相應格式合同條款默認消費者同意將有關個人信息供其“使用”。這些掌握個人信息的源頭,卻出于獲取不當利益的動機向他人提供本應由其保護的個人信息,這是造成個人信息遭到泄露并濫用的根本因素。因此,在立法和執(zhí)法時,對于此種泄露個人信息的行為應當加大處罰、懲處力度,并制定詳盡的個人救濟制度以便利公民尋求司法救濟或者自力救濟。
有人可能會說,這些行政機關或公司收集個人信息的出發(fā)點是好的,只不過是因為內(nèi)部工作人員泄露或者他人通過不法途徑盜用了信息,因此這些行政機關或公司不應承擔主要責任。無可否認,他們可能是基于合法目的或者正當理由收集了公民的個人信息,但若他們不付出相應的代價對這些信息進行保護,進而加大內(nèi)部工作人員或他人泄露、獲取信息的成本,則違背了他們收集個人信息的最初目的或者理由(維護國家社會安全、服務公民或消費者),因為他們的“不作為”或者“少作為”使得公民信息、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遭到了損害。
人們基于信任向這些行政機關和公司提供信息,或者辜負了人們的信任,不僅違背了基本的契約精神,而且破壞了誠信社會賴以構建的秩序基礎。所謂“能力所在,職責所在”,意味著有能力收集信息者,也不要推諉于其他原因而不承擔相應的職責,而只享受獲得個人信息帶來的單方面便利。
因此,不論是依據(jù)現(xiàn)有法律,還是在未來的立法過程中,都應當加重有關行政部門和企業(yè)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對于未盡相應義務者應當施加更為嚴厲的處罰。此外,受害者在主張尋求救濟時,應當默認地將有關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作為連帶責任人,并進行舉證責任倒置,而由后者主張其已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相對于普通個人和消費者而言,這些行政機關在人力、專業(yè)程度、財力上都處于強勢地位,應當在現(xiàn)代社會承當與其能力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