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2日發(fā)布,法院已立案受理“e租寶”案,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據發(fā)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訴的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寧等10人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之煥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
檢察機關經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寧等人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組織、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寶”“芝麻金融”互聯(lián)網平臺發(fā)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及個人債權項目,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通過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累計人民幣762億余元,扣除重復投資部分后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598億余元。至案發(fā),集資款未兌付共計人民幣380億余元。
公訴機關同時將相關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涉嫌的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以及偷越國境罪一并起訴。
經審查,相關材料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已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展案件審理工作。
蘇義飛律師:集資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從形式上看,都是被害人主動將錢款交到行為人手中,都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實際上兩者存在明顯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后者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在具體行為上,前者通常是以集資為名,行詐騙之實,后者通常是不應或不能吸收存款而吸收。也就是說,集資詐騙的行為人必須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方法才能構成犯罪,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則不以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作為犯罪的條件。3、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財產的所有權,后者僅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
實踐中,有些集資詐騙者不但并未攜款逃跑,而且以后詐騙的集資款返還先詐騙的集資款,或者支付所許諾的高額回報,以此誘惑公眾繼續(xù)上當受騙,直到有朝一日連“本錢”也無法歸還時就以“投資有風險”為借口賴帳。這種情況實際上是犯罪分子的狡猾伎倆,并不能說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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