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認罪認罰后,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滿意,上訴后,二審法院會加重刑罰嗎?
蘇義飛律師:被告人在檢察院量刑幅度內(nèi)上訴一般不會加重刑罰,對否認犯罪事實或者無正當理由上訴的,檢察院原則上應當抗訴,二審法院可以改判并加重刑罰。
犯罪嫌疑人簽署完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有的辯護人當庭行使獨立辯護權,結合部分事實或全部事實提出罪輕或無罪辯護意見。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和被告人在認罪認罰情況發(fā)生變化時如何處理均有相應的規(guī)定,但對律師這一重要參與者如何行為沒有具體規(guī)定。實踐中,律師的獨立辯護意見能夠促使被告人主觀上產(chǎn)生可以繼續(xù)從輕乃至無罪的想法,從而反悔上訴。
這種情況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司法實踐中時有發(fā)生,他們提出上訴的理由也大相徑庭。比如,認罪不認罰,即對罪名無異議,對量刑有異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表示,首先,對被告人否認指控犯罪事實、不積極履行具結書中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等義務而提出上訴,符合抗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抗訴。其次,對檢察機關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法院采納后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上訴的,原則上應當抗訴。對檢察機關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法院在幅度中線或者上線量刑后,被告人上訴的,不宜抗訴。
(2023年)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又撤回的,不應加重刑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后提出上訴辯稱無罪,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一審判決是否做到罪責刑相適應、認罪認罰在一審判決中是否起到從寬處罰的作用以及作用大小,進而決定是否加重刑罰。被告人及時撤回上訴的,不應加重刑罰。
【第1412號】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是否影響對原認罪認罰情節(jié)的認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并未對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訴權進行限制,因此,被告人的上訴權應當受到尊重和保障,二審終審制仍然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不能僅因被告人就量刑提出上訴就簡單否定認罪認罰情節(jié),也不能僅因檢察機關抗訴就一律加重被告人刑罰。
【第1411號】案件的證明標準不因被告人認罪認罰而降低: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的審查,應從證據(jù)采信、事實認定、定罪量刑、程序操作等 方面進行全面的、實質(zhì)的審查;不僅要把好認罪認罰自愿性的審查關,而且要嚴格落實庭審實質(zhì)化的要求;發(fā)現(xiàn)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法應當轉(zhuǎn)程序的要及時轉(zhuǎn)程序重新審理;要嚴格證據(jù)審查,嚴把事實證據(jù)關,不因控辯協(xié)商一致就降低裁判標準,切實防范發(fā)生冤假錯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