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拒絕做傷情鑒定怎么辦
時間:2020-01-07 來源:檢察日報
咨詢類別:法律政策
咨詢內容:傷情鑒定是否必須被害人到場?在沒有使用器械的情況下,一年半前造成被害人肋骨骨折,被害人拒絕做鑒定,這種情況下能否依據診斷證明書等進行鑒定出具報告等?有沒有相關依據?(咨詢人:山西省長治市沁源縣檢察院?張鵬建)
解答專家張墉楓: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進行鑒定。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wěn)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對人身傷害的鑒定由法醫(yī)進行。對被害人的傷情鑒定,一般方法是由法醫(yī)進行活體檢驗,即對被害人進行直接檢驗。除此之外,由于條件所限或者失去其他檢驗時機,可以采用文證檢驗的方法進行,即根據檢驗病歷、圖像、檢驗報告、診斷書等得出鑒定意見。具體可以向鑒定機構的法醫(yī)進行咨詢了解。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絕鑒定的,可以進行溝通說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現(xiàn)的不利后果。如其無正當理由仍不配合的,應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視其為拒絕鑒定。在此情況下,如果法醫(yī)認為可以采取文證檢驗的方法,可依據現(xiàn)有病歷、圖像、檢驗報告、診斷書等得出鑒定意見。如果不能得出明確鑒定意見的,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相關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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