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辦理冒名頂替罪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被冒名頂替上大學造成精神傷害,提出精神損失賠償,應向哪個部門提起?
答: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quán)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175條第二款也明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在冒名頂替上大學案件中,在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應嚴格把握適用范圍,即因被冒名頂替上大學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情形。對于刑事犯罪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因被冒名頂替上大學遭受物質(zhì)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加大調(diào)解工作力度,在符合自愿、合法原則的前提下,對賠償范圍、數(shù)額靈活把握,并視情依法依規(guī)開展救助。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應限定在“民事侵權(quán)案件”中,適用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guī)定。
參考來源:《2022年最高檢關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關問題 (包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新立案標準問題)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