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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來源: www.03j9n.cn   日期:2024-10-02   閱讀: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或者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三十四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shù)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行為人進行相關證券交易的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四)對證券、證券發(fā)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五)通過策劃、實施資產收購或者重組、投資新業(yè)務、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收購等虛假重大事項,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六)通過控制發(fā)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jié)奏,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七)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帳戶合并持倉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二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八)通過囤積現(xiàn)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并進行相關期貨交易,實際控制的帳戶合并持倉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二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九)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帳戶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十)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行為人進行相關期貨交易,實際控制的帳戶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十一)對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相關期貨交易,實際控制的帳戶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十二)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當日累計撤回申報量達到同期該證券、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證券撤回申報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撤回申報的期貨合約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十三)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同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

(二)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

(三)行為人明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被有關部門調查,仍繼續(xù)實施的;

(四)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內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在市場出現(xiàn)重大異常波動等特定時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對于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中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嚴重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比照本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本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除外。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一)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二)通過對證券及其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并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三)通過策劃、實施資產收購或者重組、投資新業(yè)務、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收購等虛假重大事項,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四)通過控制發(fā)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jié)奏,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五)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并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六)通過囤積現(xiàn)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并進行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第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shù)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四)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合并持倉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二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五)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六)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五項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當日累計撤回申報量達到同期該證券、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證券撤回申報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撤回申報的期貨合約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七)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第三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

(二)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

(三)行為人明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被有關部門調查,仍繼續(xù)實施的;

(四)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內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在市場出現(xiàn)重大異常波動等特定時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shù)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

(四)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合并持倉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五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五)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xù)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六)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并具有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

第五條 下列賬戶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中規(guī)定的“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

(一)行為人以自己名義開戶并使用的實名賬戶;

(二)行為人向賬戶轉入或者從賬戶轉出資金,并承擔實際損益的他人賬戶;

(三)行為人通過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賬戶;

(四)行為人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等方式對賬戶內資產行使交易決策權的他人賬戶;

(五)其他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具有交易決策權的賬戶。

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賬戶內資產沒有交易決策權的除外。

第六條 二次以上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相關交易數(shù)額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累計計算。

第七條 符合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guī)定的標準,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認罪認罰從寬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處理。

第八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九條 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通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

本解釋所稱“連續(xù)十個交易日”,是指證券、期貨市場開市交易的連續(xù)十個交易日,并非指行為人連續(xù)交易的十個交易日。

第十條 對于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中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嚴重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比照本解釋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除外。


(2007年)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一)涉案金額及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的;

(二)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的;

(四)與上市公司及其關聯(lián)人合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的;

(五)拒絕、阻礙證券監(jiān)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或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惡劣手段干擾證券監(jiān)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

(六)操縱證券市場受過行政或刑事處罰,又操縱證券市場的。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操縱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操縱行為的;

(三)配合證券監(jiān)管機關調查且有立功表現(xiàn)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操縱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2019年)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三、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或者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fā)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

十一、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或者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p>


(1999年)刑法修正案(一)

六、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或者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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