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的條件】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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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采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并經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保證人應當對被取保候審人遵守取保候審管理規(guī)定情況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被保證人已經或者可能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不愿繼續(xù)保證或者喪失保證條件的,保證人或者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及時報告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發(fā)現(xiàn)或者被告知該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內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通知執(zhí)行機關。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方式。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證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的。
第九十條 采取保證人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并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