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批捕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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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國與國之間政治、外交關系的案件以及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guī)定,分別由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并提出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逮捕的,經征求外交部的意見后,作出批準逮捕的批復;認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批復?;鶎尤嗣駲z察院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復,依法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層報過程中,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批復。報送的人民檢察院根據批復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決定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四十八小時以內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fā)現批準逮捕決定錯誤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
第二百九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fā)現錯誤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