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現場保護及勘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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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四條 發(fā)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門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執(zhí)行勘查的偵查人員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勘查現場,應當持有刑事犯罪現場勘查證。
第十四條 發(fā)案地公安機關接到刑事案件報警后,對于有犯罪現場的,應當迅速派員趕赴現場,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