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技術偵查措施的實施要求】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zhí)行。
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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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七條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zhí)行。
在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技術偵查措施種類或者適用對象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重新辦理批準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