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合議庭組成】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shù)應當是單數(shù)。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wǎng)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法條的司法理論和解釋。
第二百一十二條 合議庭由審判員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理案件時,由其本人擔任審判長。
審判員依法獨任審判時,行使與審判長相同的職權。
第二百一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一)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且社會影響重大的;
(二)涉及征地拆遷、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且社會影響重大的;
(三)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
第二條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
法庭正面上方應當懸掛國徽。
第三條 法庭分設審判活動區(qū)和旁聽區(qū),兩區(qū)以欄桿等進行隔離。
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應當根據(jù)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設置區(qū)域和席位。
有新聞媒體旁聽或報道庭審活動時,旁聽區(qū)可以設置專門的媒體記者席。
第四條 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視頻作證室,供依法應當保護或其他確有保護必要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在庭審作證時使用。
第五條 法庭應當設置殘疾人無障礙設施;根據(jù)需要配備合議庭合議室,檢察人員、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休息室,被告人羈押室等附屬場所。
第六條 進入法庭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接受人身及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持有效工作證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律師可以通過專門通道進入法庭。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對檢察人員和律師平等對待。
第七條 除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jù)外,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法庭:
(一)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
(四)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
(五)標語、條幅、傳單;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官方網(wǎng)站、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向公眾公開各法庭的編號、具體位置以及旁聽席位數(shù)量等信息。
第九條 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
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申請的先后順序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發(fā)放旁聽證,但應當優(yōu)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旁聽。
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一)證人、鑒定人以及準備出庭提出意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
(二)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
(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狀態(tài)異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依法不公開的庭審活動,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人不得旁聽。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像或錄音。
第十一條 依法公開進行的庭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視、互聯(lián)網(wǎng)或其他公共媒體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錄播:
(一)公眾關注度較高;
(二)社會影響較大;
(三)法治宣傳教育意義較強。
第十二條 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按照職業(yè)著裝規(guī)定著裝。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正裝:
(一)沒有職業(yè)著裝規(guī)定;
(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三)所在單位系案件當事人。
非履行職務的出庭人員及旁聽人員,應當文明著裝。
第十三條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jiān)管機構的識別服。
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但認為其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條 庭審活動開始前,書記員應當宣布本規(guī)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法庭紀律。
第十五條 審判人員進入法庭以及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宣告判決、裁定、決定時,全體人員應當起立。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進行。
審判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平等對待訴訟各方。
第十七條 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
(二)吸煙、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fā)言或提問,應當經(jīng)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qū),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fā)言和提問。
媒體記者經(jīng)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qū)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第十八條 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主持庭審活動時,依照規(guī)定使用法槌。
第十九條 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應當予以警告;對不聽警告的,予以訓誡;對訓誡無效的,責令其退出法庭;對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將其強行帶出法庭。
行為人違反本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其使用的設備及存儲介質,刪除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行為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哄鬧、沖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jù);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司法警察依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維持法庭秩序。
出現(xiàn)危及法庭內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緊急情況時,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強行帶出法庭以及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由司法警察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審判人員違反本規(guī)則的,可以在庭審活動結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處理建議。
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違反本規(guī)則的,可以在庭審活動結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第二十三條 檢察人員違反本規(guī)則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四條 律師違反本規(guī)則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及律師協(xié)會通報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案件聽證、國家賠償案件質證、網(wǎng)絡視頻遠程審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場所巡回審判等,參照適用本規(guī)則。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旁聽庭審活動,外國媒體記者報道庭審活動,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審判組織。合議庭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和裁判,依法履行審判職責。
第二條 合議庭由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隨機組成。合議庭成員相對固定的,應當定期交流。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的,應當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三條 承辦法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或者指導審判輔助人員進行庭前調解、證據(jù)交換等庭前準備工作;
(二)擬定庭審提綱,制作閱卷筆錄;
(三)協(xié)助審判長組織法庭審理活動;
(四)在規(guī)定期限內及時制作審理報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受審判長指派向審判委員會匯報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書提交合議庭審核;
(七)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依法不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全體成員均應當閱卷,必要時提交書面閱卷意見。
第五條 開庭審理時,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共同參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合議庭成員未參加庭審、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糾正。合議庭仍不糾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將有關情況記入庭審筆錄。
第六條 合議庭全體成員均應當參加案件評議。評議案件時,合議庭成員應當針對案件的證據(jù)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結果以及訴訟程序等問題充分發(fā)表意見。必要時,合議庭成員還可提交書面評議意見。
合議庭成員評議時發(fā)表意見不受追究。
第七條 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外,合議庭對評議意見一致或者形成多數(shù)意見的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審判長提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合議庭成員應當參加:
(一)重大、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案件;
(二)合議庭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議庭意見與本院或上級法院以往同類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當事人反映強烈的群體性糾紛案件;
(五)經(jīng)審判長提請且院長或者庭長認為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參考,不影響合議庭依法作出裁判。
第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應當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審理案件的數(shù)量。
第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合議制落實情況的考評機制,并將考評結果納入崗位績效考評體系??荚u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評查、檢查庭審情況、回訪當事人等方式??荚u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議庭全體成員參加庭審的情況;
(二)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庭審的情況;
(三)審判委員會委員參加合議庭庭審的情況;
(四)承辦法官制作閱卷筆錄、審理報告以及裁判文書的情況;
(五)合議庭其他成員提交閱卷意見、發(fā)表評議意見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考核的事項。
第十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應當按照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合議庭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
(一)因對法律理解和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的;
(二)因對案件事實和證據(jù)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的;
(三)因新的證據(jù)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的;
(四)因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的;
(五)因裁判所依據(jù)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第十一條 執(zhí)行工作中依法需要組成合議庭的,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
3. 堅持一崗雙責、權責一致。加強法院基層黨組織建設,以提升組織力、強化政治功能為重點,深入推進人民法院基層黨組織組織力提升工程,調整優(yōu)化基層黨組織設置,加強黨支部標準化規(guī)范化建設,切實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推進人民法院改革發(fā)展的堅強戰(zhàn)斗堡壘。堅持抓黨建帶隊建促審判,切實加強審判執(zhí)行機構、審判執(zhí)行團隊的政治建設和業(yè)務建設,健全完善審判執(zhí)行團隊的黨團組織,提升團隊組織力和戰(zhàn)斗力。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要在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上率先垂范,充分尊重獨任法官、合議庭法定審判組織地位,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長、副院長、庭長不再審核簽發(fā)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得以口頭指示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不得違反規(guī)定要求法官匯報案件。嚴格落實《人民法院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人民法院落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法官應當將過問、干預案件情況在網(wǎng)上辦案系統(tǒng)如實記錄,并層報上級人民法院。
8. 健全專業(yè)法官會議制度和審判委員會制度。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健全專業(yè)法官會議制度,切實發(fā)揮專業(yè)法官會議統(tǒng)一法律適用、為審判組織提供法律咨詢的功能。專業(yè)法官會議成員不以職務、等級為必要條件,參會人員地位平等。完善專業(yè)法官會議會前準備程序和議事規(guī)則,完善配套考核機制,提升專業(yè)法官會議質量。
健全專業(yè)法官會議與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工作銜接機制。判決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標準或者改變上級人民法院、本院同類生效案件裁判標準的,應當提交專業(yè)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合議庭不采納專業(yè)法官會議一致意見或者多數(shù)意見的,應當在辦案系統(tǒng)中標注并說明理由,并提請庭長、院長予以監(jiān)督,庭長、院長認為有必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應當按程序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除法律規(guī)定不應當公開的情形外,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
9. 健全完善法律統(tǒng)一適用機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完善類案參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機制基礎上,建立類案及關聯(lián)案件強制檢索機制,確保類案裁判標準統(tǒng)一、法律適用統(tǒng)一。存在法律適用爭議或者“類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制作關聯(lián)案件和類案檢索報告,并在合議庭評議或者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時說明。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jù)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決定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的,合議庭成員確定后,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二條 對于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之外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有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的申請后,經(jīng)審查決定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的,合議庭成員確定后,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七日前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審判需要,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一定數(shù)量的候補人民陪審員,并確定遞補順序,一并告知當事人。
因案件類型需要具有相應專業(yè)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根據(jù)具體案情,在符合專業(yè)需求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四條 人民陪審員確定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參審案件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開庭地點、開庭時間等事項告知參審人民陪審員及候補人民陪審員。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將參加審判活動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
第五條 人民陪審員不參加下列案件的審理: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六條 人民陪審員不得參與審理由其以人民調解員身份先行調解的案件。
第七條 當事人依法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回避。人民陪審員的回避,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guī)定。
人民陪審員回避事由經(jīng)審查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確定遞補人選。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相關權利和義務告知人民陪審員,并為其閱卷提供便利條件。
第九條 七人合議庭開庭前,應當制作事實認定問題清單,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區(qū)分事實認定問題與法律適用問題,對爭議事實問題逐項列舉,供人民陪審員在庭審時參考。事實認定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難以區(qū)分的,視為事實認定問題。
第十條 案件審判過程中,人民陪審員依法有權參加案件調查和調解工作。
第十一條 庭審過程中,人民陪審員依法有權向訴訟參加人發(fā)問,審判長應當提示人民陪審員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發(fā)問。
第十二條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介紹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證據(jù)規(guī)則,然后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依次發(fā)表意見,審判長最后發(fā)表意見并總結合議庭意見。
第十三條 七人合議庭評議時,審判長應當歸納和介紹需要通過評議討論決定的案件事實認定問題,并列出案件事實問題清單。
人民陪審員全程參加合議庭評議,對于事實認定問題,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在共同評議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對于法律適用問題,人民陪審員不參加表決,但可以發(fā)表意見,并記錄在卷。
第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應當認真閱讀評議筆錄,確認無誤后簽名。
第十五條 人民陪審員列席審判委員會討論其參加審理的案件時,可以發(fā)表意見。
第十六條 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將裁判文書副本及時送交參加該案審判的人民陪審員。
第十七條 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均衡參審,結合本院實際情況,一般在不超過30件的范圍內合理確定每名人民陪審員年度參加審判案件的數(shù)量上限,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規(guī)范和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不得安排人民陪審員從事與履行法定審判職責無關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