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法庭筆錄】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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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二條 開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制作筆錄;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分別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第二百九十三條 法庭筆錄應當在庭審后交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
法庭筆錄中的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的證言、意見部分,應當在庭審后分別交由有關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
前兩款所列人員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拒絕簽名的,應當記錄在案;要求改變庭審中陳述的,不予準許。
第四百二十七條 出庭的書記員應當制作出庭筆錄,詳細記載庭審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公訴人出庭執(zhí)行任務情況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主要內容以及法庭判決結果,由公訴人和書記員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