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qū)徟校?br/>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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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后,經(jīng)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在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時,應(yīng)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并在開庭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
對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陌讣勒涨翱钜?guī)定處理;不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yīng)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第四百三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p>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