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上訴的方式】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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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一條 上訴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三百八十二條 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三百八十三條 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應當裁定準許;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xù)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xù)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第三百八十六條 在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上訴、抗訴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在上訴、抗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應當自第二審裁定書送達上訴人或者抗訴機關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