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重新審判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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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點針對申訴、抗訴和決定再審的理由進行審理。必要時,應當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jù)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第四百六十六條 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可以缺席審判。
第四百六十七條 對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原審被告人還有其他犯罪的,一般應當并案審理,但分案審理更為適宜的,可以分案審理。
第四百六十八條 開庭審理再審案件,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只針對部分原審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審被告人不出庭不影響審理的,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第四百六十九條 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只針對部分原審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審被告人的刑罰。
第四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人民檢察院在開庭審理前撤回抗訴的,應當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未說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訴訟參與人。
人民法院審理申訴人申訴的再審案件,申訴人在再審期間撤回申訴的,可以裁定準許;但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xù)按照再審案件審理。申訴人經(jīng)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撤回申訴處理,但申訴人不是原審當事人的除外。
第四百七十一條 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系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由合議庭組成人員宣讀再審決定書;系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由檢察員宣讀抗訴書;系申訴人申訴的,由申訴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陳述申訴理由。
第四百七十二條 再審案件經(jīng)過重新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應當裁定糾正并維持原判決、裁定;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審程序?qū)徖淼陌讣?,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足,經(jīng)審理事實已經(jīng)查清的,應當根據(jù)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第四百七十三條 原判決、裁定認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誤,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裁定對有關(guān)信息予以更正。
第四百七十四條 對再審改判宣告無罪并依法享有申請國家賠償權(quán)利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宣判時,應當告知其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四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四百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jù)、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重點審查有爭議的案件事實、證據(jù)和法律適用問題。
第四百五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如果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qū)徖?,參照本章第一?jié)有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如果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qū)徖?,參照本章第四?jié)有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四條 對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進行重新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jīng)審理能夠查清事實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后依法裁判;
(二)經(jīng)審理仍無法查清事實,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無罪;
(三)經(jīng)審理發(fā)現(xiàn)有新證據(jù)且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指令再審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五條 對于指令再審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指令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六條 在開庭審理前,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
第七條 在送達抗訴書后被提出抗訴的原審被告人未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原審被告人到案后,恢復審理。
第八條 被提出抗訴的原審被告人已經(jīng)死亡或者在審理過程中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對能夠查清事實,確認原審被告人無罪的案件,應當予以改判。
第九條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nèi)將裁判文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原審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判決宣告后立即將裁判文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原審被告人的近親屬。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試行)
第一條 本規(guī)定適用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刑事再審案件。
第二條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抗訴書后,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二)按照抗訴書提供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住址無法找到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協(xié)助查找;經(jīng)協(xié)助查找仍無法找到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抗訴書沒有寫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準確住址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在七日內(nèi)補充,經(jīng)補充后仍不明確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
(四)以有新的證據(jù)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抗訴,但抗訴書未附有新的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nèi)補充;經(jīng)補充后仍不完備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
第三條 以有新的證據(jù)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新的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請人民法院調(diào)取證據(jù)的,應當附有證據(jù)線索。未附有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補充;經(jīng)補充后仍不完備或逾期不補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
第四條 參與過本案第一審、第二審、復核程序?qū)徟械暮献h庭組成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再審程序的審判。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再審案件,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一)依照第一審程序?qū)徖淼模?/p>
(二)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jù)進行審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四)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五)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情形的。
第六條 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jīng)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
(四)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監(jiān)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征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按本規(guī)定第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經(jīng)兩次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共同犯罪再審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書只對部分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提起再審,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不出庭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以不出庭參與訴訟;
部分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具有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三)、(四)項規(guī)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響案件的開庭審理。
第八條 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刑罰。
根據(jù)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三)、(四)、(五)、(六)項、第七條的規(guī)定,不具備開庭條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的刑罰。
第九條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并通知其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三)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依法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四)至遲在開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五)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六)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七日以前送達;
(七)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對人民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應當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訴訟參與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受理抗訴書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據(jù)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及提押票等文書辦理提押;
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押,再審可能改判宣告無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zhí)行原裁決后,可以取保候?qū)彛?/p>
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不在押,確有必要采取強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采取強制措施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zhí)行原裁決后,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 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收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訴書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到案后,恢復審理;如果超過二年仍查無下落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或者辯護人查閱、復制雙方提交的新證據(jù)目錄及新證據(jù)復印件、照片。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辯雙方查閱、復制人民法院調(diào)取的新證據(jù)目錄及新證據(jù)復印件、照片等證據(jù)。
第十四條 控辯雙方收到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后,人民法院通知開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證據(jù)。開庭后,除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納新證據(jù)。
第十五條 開庭審理前,合議庭應當核實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何時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無重新犯罪,有無減刑、假釋,何時刑滿釋放等情形。
第十六條 開庭審理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到達開庭地點后,合議庭應當查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基本情況,告知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享有辯護權(quán)和最后陳述權(quán),制作筆錄后,分別由該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十七條 開庭審理時,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quán)利。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由合議庭組成人員宣讀再審決定書。
根據(jù)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進行再審的,由公訴人宣讀抗訴書。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陳述申訴理由。
第十九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控辯雙方應就案件的事實、證據(jù)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分別進行陳述。合議庭對控辯雙方無爭議和有爭議的事實、證據(jù)及適用法律問題進行歸納,予以確認。
第二十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就控辯雙方有爭議的問題,進行法庭調(diào)查和辯論。
第二十一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控辯雙方對提出的新證據(jù)或者有異議的原審據(jù)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
第二十二條 進入辯論階段,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fā)表辯護意見,然后由公訴人發(fā)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發(fā)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發(fā)言,公訴人發(fā)言,然后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fā)表辯護意見。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先由公訴人發(fā)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發(fā)言,然后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fā)表辯護意見。
既有申訴又有抗訴的,先由公訴人發(fā)言,后由申訴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發(fā)言或者發(fā)表辯護意見,然后由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發(fā)言或者發(fā)表辯護意見。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jīng)審判長許可,可以互相辯論。
第二十三條 合議庭根據(jù)控辯雙方舉證、質(zhì)證和辯論情況,可以當庭宣布認證結(jié)果。
第二十四條 再審改判宣告無罪并依法享有申請國家賠償權(quán)利的當事人,宣判時合議庭應當告知其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請國家賠償?shù)臋?quán)利。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在作出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審結(jié)。需要延長期限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自接到閱卷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期限,不計入再審審理期限。
第二十六條 依照第一、二審程序?qū)徖淼男淌伦栽V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