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蘇義飛律師:“兒童”,是指不滿十四歲的人。其中,不滿一歲的為嬰兒,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的為幼兒。參考依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999號]如何認定組織兒童乞討罪中的“暴力、脅迫”手段、“組織”行為、乞討形式以及“情節(jié)嚴重”:組織兒童乞討罪中的“暴力、脅迫”不需以壓制兒童反抗為必要,只要足以讓兒童產生恐懼心理即可。
組織兒童乞討罪中的“組織”不以被組織乞討的人員達 3 人為入罪條件。
組織兒童乞討構成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組織不滿 6 周歲的兒童 1 人以上或者已滿 6 周歲的兒童 3 人以上乞討的;
(2)組織兒童采取有傷風化、嚴重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方式進行乞討的;
(3)采取藥物麻醉等嚴重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方式迫使其乞討的;
(4)暴力迫使兒童乞討致使乞討兒童受輕微傷的;
(5)組織兒童乞討達 1 個月以上的,
(6)被組織乞討的兒童經查證系被偷盜、拐賣、拐騙的;
(7)遺棄所組織的兒童或者致使被組織乞討的兒童下落不明的;
(8)組織兒童乞討期間,因疏于照料看護,致兒童營養(yǎng)不良達中度以上,罹患嚴重疾病,傷殘或者死亡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又組織、強迫賣淫或者組織乞討、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等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