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殺人案件應當遵照的幾項規(guī)定的通知
(1951年10月4日)
根據本院審核案件,發(fā)現(xiàn)殺人命案,有些縣人民法院接到報告后,立派負責干部協(xié)同檢驗人員,親蒞現(xiàn)場,詳細勘驗,依據傷情填具驗斷書,得出明確結論并附卷,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主要根據之一,使案件迅速得到正確處理。但是有些縣人民法院對這一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有的根本不加檢驗,有的讓區(qū)村干部代為檢驗,有的雖派人去驗但記載簡略片段,甚至模糊潦草,很難辨認,有的寫有驗斷書而不附卷,致對事實的分析研究極為困難,及至案卷送到上級,時過境遷,人體腐爛,再行檢驗,困難甚多,致成疑案,久懸難決,同時由于尸體未經檢驗,事實不好證明,更助長了誘供、逼供、強制坦白與刑訊等惡劣作風。茲為糾正上述缺點及使案件得以迅速正確解決,特作如下規(guī)定,希為切實遵照執(zhí)行。
一、各縣應通令所屬區(qū)村干部于命案發(fā)生后,除即派人看管外,并立報司法機關派人檢驗,當時除被害人須急救者外,任何人不得擅動尸體,挪動或毀滅其周圍一切器物和痕跡。
二、縣司法機關于接到報告后,應馬上派負責干部協(xié)同檢驗人員親到尸場,并召集被害人家屬及村干部參加,共同進行檢驗。
三、驗尸時首先注意被害人周圍環(huán)境和情況如何、尸體位置是否正常、有無抵抗痕跡(如死在屋內,門窗如何?內部秩序是否正常?有無兇器及其他遺物……?如在郊外,尸體周圍有什么痕跡和遺物?……等),身穿衣服新舊,是否整齊,有無破孔,撕毀等,均應載于驗斷書。
四、次將尸體衣服脫去,將被害人各部膚色如何,耳、目、口、鼻、發(fā)際,陰莖、腎囊、產門、陰道等部有無異樣異物,舌、牙和指甲顏色各如何?四肢怎樣?如有傷痕其部位、形狀、顏色、大小、深淺、方向與周圍血液、各如何等,仔細地檢查其全身,并逐一記載于診斷書;如有檢驗知識或經驗,還應作出結論,說明是什么傷,或怎樣致死。
五、如有兇器應將其名稱、輕重、大小、利鈍及粗細等,是誰所有各情形記下來并妥為保存。
六、檢驗完畢后,由負責人當場宣讀,看記載有無錯誤和遺漏,經到場人同意后,均簽名蓋章,并將此驗單附卷,作為證據之一。
七、外附發(fā)身體部位名稱及尸圖等作為驗尸時參考。
(1951年10月4日)
根據本院審核案件,發(fā)現(xiàn)殺人命案,有些縣人民法院接到報告后,立派負責干部協(xié)同檢驗人員,親蒞現(xiàn)場,詳細勘驗,依據傷情填具驗斷書,得出明確結論并附卷,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主要根據之一,使案件迅速得到正確處理。但是有些縣人民法院對這一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有的根本不加檢驗,有的讓區(qū)村干部代為檢驗,有的雖派人去驗但記載簡略片段,甚至模糊潦草,很難辨認,有的寫有驗斷書而不附卷,致對事實的分析研究極為困難,及至案卷送到上級,時過境遷,人體腐爛,再行檢驗,困難甚多,致成疑案,久懸難決,同時由于尸體未經檢驗,事實不好證明,更助長了誘供、逼供、強制坦白與刑訊等惡劣作風。茲為糾正上述缺點及使案件得以迅速正確解決,特作如下規(guī)定,希為切實遵照執(zhí)行。
一、各縣應通令所屬區(qū)村干部于命案發(fā)生后,除即派人看管外,并立報司法機關派人檢驗,當時除被害人須急救者外,任何人不得擅動尸體,挪動或毀滅其周圍一切器物和痕跡。
二、縣司法機關于接到報告后,應馬上派負責干部協(xié)同檢驗人員親到尸場,并召集被害人家屬及村干部參加,共同進行檢驗。
三、驗尸時首先注意被害人周圍環(huán)境和情況如何、尸體位置是否正常、有無抵抗痕跡(如死在屋內,門窗如何?內部秩序是否正常?有無兇器及其他遺物……?如在郊外,尸體周圍有什么痕跡和遺物?……等),身穿衣服新舊,是否整齊,有無破孔,撕毀等,均應載于驗斷書。
四、次將尸體衣服脫去,將被害人各部膚色如何,耳、目、口、鼻、發(fā)際,陰莖、腎囊、產門、陰道等部有無異樣異物,舌、牙和指甲顏色各如何?四肢怎樣?如有傷痕其部位、形狀、顏色、大小、深淺、方向與周圍血液、各如何等,仔細地檢查其全身,并逐一記載于診斷書;如有檢驗知識或經驗,還應作出結論,說明是什么傷,或怎樣致死。
五、如有兇器應將其名稱、輕重、大小、利鈍及粗細等,是誰所有各情形記下來并妥為保存。
六、檢驗完畢后,由負責人當場宣讀,看記載有無錯誤和遺漏,經到場人同意后,均簽名蓋章,并將此驗單附卷,作為證據之一。
七、外附發(fā)身體部位名稱及尸圖等作為驗尸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