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黔川
一日李某在自家陽臺打掃衛(wèi)生時,不慎打翻了置于陽臺之上的花盆,恰好砸到了從樓下經過的王某(拾荒老太婆,時年75歲)。李某立即撥打120將王某送往醫(yī)院進行救治。王某被醫(yī)院確診為:左顳葉腦挫傷多發(fā)性血腫、在側額顳部頭皮血腫、右角回腦挫傷以及多處軟組織嚴重受損。因其所受均為致命傷,再加之其年齡較大,對于其能否被治愈,醫(yī)生也無法作出估計。在治療過程中,王某的丈夫賀某放棄治療,王某在入院后第三天便因呼吸循環(huán)衰竭而死亡。
【分歧】
對于賀某放棄治療這一介入因素能否中斷先前的因果關系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賀某放棄治療這一介入因素使得先前的因果關系中斷,李某只需對王某的重傷結果負責,而不應對其死亡結果負責。
李某被送進醫(yī)院時并未死亡,如果沒有賀某放棄對其進行治療這一介入因素,經過醫(yī)院的救治也許李某并不會死亡。且從一般的常理來看,妻子受傷住院,作為丈夫理應對其盡力救治。而賀某卻出乎意料的放棄對其給予治療,最終導致王某死亡。從這個方面來說,賀某的這一放棄治療行為是異乎尋常的,是足以單獨引起王某死亡這一結果的。因此,賀某的放棄治療行為使得先前的因果關系中斷,李某只需對王某的重傷結果負責,而不應對其死亡結果負責。
一種觀點認為賀某的放棄治療這一介入因素不能中斷先前的因果關系,李某需對王某的死亡結果負責。
首先,李某被送至醫(yī)院時雖未死亡,但其已是多處重傷,再結合當時李某的年齡因素,即使沒有賀某的放棄治療行為,也難以保證其不會出現(xiàn)醫(yī)治無效,最終死亡的結果。其次從王某的經濟情況來看,亦是很難支付這一大筆醫(yī)療費的。賀某放棄治療也當屬無奈之舉,也是人之常情。從這個角度來說,賀某的放棄治療行為并不是異常的介入因素,并不能中斷先前的因果關系,李某應對王某的死亡結果負任。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其一,從王某的診斷結論來看,其所受的均是致命傷,且已有75歲的高齡,即使有醫(yī)院的盡力救治,也難以保證其不會死亡。從這個角度來說,賀某的放棄治療行為并不能單獨引起王某死亡的結果
其二,從王某的經濟情況來看,其以拾荒為生,經濟條件并不富裕。且其所受傷均為致命傷,是需要很大一筆醫(yī)藥費的,而對于這樣一大筆醫(yī)藥費是賀某難以支付的。賀某放棄治療當屬無奈之舉,也是人之常情。因此不可將其視為一種異常的介入因素,而應被視為一種可預見的因素。
其三,李某不小心打翻花盆,致使王某重傷,其屬于過失犯罪。從刑法一般原理來看,在過失犯罪的場合,行為人負有防止更嚴重結果發(fā)生的義務更重。而在本案中,當賀某放棄治療時,李某并沒有采取墊付醫(yī)藥費等必要的挽救措施,李某沒有盡自己的義務,因此不能以被害人家屬放棄治療為借口逃避對王某的死亡責任。
根據(jù)刑法因果關系中斷的一般理論,只有在介入的因素是異乎尋常的,且能獨立引起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時,先前的因果關系才會被中斷。而在本案中賀某的放棄治療行為既不是異乎尋常的,也不能獨立引起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所以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先前的因果關系不能因此而中斷,李某需對王某的死亡結果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