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8日上午,位于城區(qū)一小區(qū)內的一套住房,被法院執(zhí)行人員強制清場。至此,一場繼女與繼母之間的房屋爭奪戰(zhàn)終于塵埃落定。
生前,呂某先后兩次立下遺囑,為再婚妻子臧某設立了終身居住權。呂某去世后,女兒與繼母之間的房屋爭奪戰(zhàn)開啟,一審法院判決居住權成立。而經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終審判決,老人申請遺囑所設立的居住權被判定無效,案涉房屋明確歸女兒呂敏所有。
老人再婚 埋下房產糾紛隱患
出生于1949年的臧某怎么也不會想到,古稀之年的她會惹上官司,并且是跟繼女之間的房產糾紛官司。
呂某系我市一高校教師,2007年3月21日,已經退休的呂某與時年58歲的臧某辦理了二婚登記。兩位老人結為夫妻,臧某搬到呂某位于城區(qū)一小區(qū)的住房內共同生活。辦理婚姻登記后不久,呂某、臧某二人還簽訂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書》,約定他們居住的房屋產權屬呂某所有。該協議還約定,房屋由呂某和臧某共同居住,但日后由呂某的親生子女繼承。
2007年8月21日,呂某將這套房屋的產權無償贈與女兒呂敏,呂敏生母的其他繼承人通過公證的方式放棄了該房屋的繼承權。2007年8月27日,呂敏獨自獲得該房屋產權,并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書。
再后來,這套屬于呂敏,但被呂某和臧某夫婦居住的房屋拆遷。呂敏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規(guī)定,獲得了位于城區(qū)一新建小區(qū)內的兩套住房。房屋交付后,呂敏將其中一套房屋交給父親呂某,供呂某和臧某共同居住。
當時,無論是呂某、呂敏還是臧某,都沒有料到這套房屋日后會引發(fā)一場糾紛。
兩份遺囑 房屋歸屬引發(fā)官司
再婚后,呂某與臧某的夫妻關系十分融洽。但由于身體不太好,呂某早早便考慮起身后事。
2014年5月15日,呂某手寫了一份遺囑,大致內容為:“我和臧某已經結婚多年,婚后關系和睦,她對我關心照顧,有目共睹。作為夫妻,如果我先于臧某離世,她繼續(xù)居住在這套住房內,直至去世。希望我的子女能遵此遺囑?!睂τ谶@份遺囑,呂某的兒子呂軍在上面簽下了“遵照父親遺愿”的字樣和自己的名字。
2018年5月18日,呂某再次寫下一份遺囑,主要內容為:“假如我先于臧某去世,我和她一起居住的這套房屋,臧某享有終身居住權。我的子女不得在她健在時趕她走,也不得將房屋出租、出售?!?/p>
2020年5月20日,與臧某一起生活了13年的呂某去世,臧某一直居住在此前與呂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內。而實際上,這套房屋的產權歸呂敏所有。
自己擁有產權的房屋,卻被父親用兩份遺囑為繼母設立了永久居住權。對于這件事,呂敏始終無法理解,她決定要回法律層面明確屬于自己的房子。但臧某卻以呂某生前遺囑所設立的永久居住權為借口,堅持不肯搬離這套房屋。
呂敏最終選擇將繼母告上法庭,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要回這套房屋。
一審敗訴 所有權不可對抗居住權
2021年下半年,一審法院受理此案并進行了審理。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原產權人為呂敏的生父生母所有,雖然呂敏通過贈與和繼承的方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呂敏所用的房屋所有權不能對抗其生父生前所立遺囑中設立的居住權。
對于這一認定,一審法院給出解釋:呂敏雖然擁有房屋的所有權,但該所有權是為了保障財產由其子女繼承。呂某在去世之前,對該房產依然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臧某與呂某再婚后共同生活13年,臧某悉心照料呂某直至他去世,并且呂某也先后兩次通過遺囑的方式賦予臧某對案涉房屋的居住權。遺囑是呂某真實意思的表示,用以保障與呂某有著深厚感情的人的生活需要。
此外一審法院認為,臧某基于合法的夫妻關系,以家庭成員的身份已經享有案涉房屋居住權十幾年,該居住權不應該因為配偶的去世而喪失。呂敏不能因為基于房屋所有權人強行將臧某趕出案涉房屋,這樣做不僅違背生父呂某的遺囑,同時也有違公序良俗。
“臧某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僅僅是解決她的生活所需,是其老有所養(yǎng)、老有所依的基礎保障,不代表其對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權?!币粚彿ㄔ贺撠熮k理此案的法官說。
塵埃落定 終審判決居住權無效
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呂敏于2022年3月就此案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請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臧某停止侵權,并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搬離案涉房屋。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居住權的相關規(guī)定,最早見于2021年1月1日實行的《民法典》,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币簿褪钦f,居住權設立必須要到登記機構登記才能生效。而在此案中,臧某所主張的居住權并沒有登記記錄。因此,她所主張的居住權并未設立。
此外,遺囑為自然人處分個人財產的行為,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當然要求立遺囑人對于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享有所有權。然而在本案中,呂某多次手書遺囑時,案涉房屋已經轉移為女兒呂敏所有,這也就意味著,當時的呂某并沒有權利在女兒所有的房屋上為臧某設立居住權。
法院還認為,呂某生前將房屋贈與女兒呂敏,呂敏取得房屋所有權后讓呂某與繼母臧某居住是基于父女感情。呂某離世后,呂敏作為案涉房屋所有人,行使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占有使用權,系其正當的民事合法權益,該權利受到侵害時,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查明,臧某名下登記有其他房屋,亦有親生兒子和退休待遇,可以實現其老有所養(yǎng)、老有所依、老有所居。因此,呂敏依法追回自己所有房屋的行為,并不違背公序良俗。
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終審判決,判令臧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天內搬離案涉房屋。
8月18日,經法院強制執(zhí)行,被臧某居住使用多年的房屋被騰退并交付呂敏。(文中人物均為化名)(十堰晚報 記者 何利 實習生 陳梓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