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代各國憲政發(fā)展的實踐大都認可對公用征收進行補償。1949年《德國基本法》第14條規(guī)定了“公平補償”原則,即:使被征收人有能力回復到征收前的財產狀況 。在日本,公益征收補償分為財產權補償和生活權補償兩部分,財產權補償又分為狹義的財產權補償和附隨的損失補償;生活權補償又包括狹義的生活權補償、少數(shù)殘留者補償、離職者補償、事業(yè)損失補償、生活再建措施等 。其中,生活權補償即如果作為征收對象的財產具有財產權人生活基礎的意義,那么對其損失的補償就不僅限于對其財產的市場價格予以評估,還應考慮其附帶性的損失補償,甚至有必要給付財產權人為恢復原來的生活狀況所必須的充分的生活補償 。美國在公用征收的實踐中,堅持“合理補償”原則,以財產的公平市場價格作為補償?shù)臉藴?,即在公開市場上一個有意購買人愿意出的價格,這一價格既包括財產的現(xiàn)有價值,也包括財產未來盈利的折扣價值?!?br />
從上述西方各國征收立法的補償原則來看,無論其補償原則的表述是“合理”“正當”或是“充分”,一般認為其包含三項內容:其一,該補償至少能恢復被征收人既往的生活狀況或是不能使其受到損失;其二,具體征收補償標準參考正常的市場收購價格;其三,在公用征收前先行支付補償。由于我國征收補償理論尚不發(fā)達,在立法時應該借鑒國外公用征收的成熟經驗,并結合我國各地經濟發(fā)展存在差別的國情,建立符合我國實際的補償制度。
(一)堅持“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公用征收尋求的公共利益必定是具有一定范圍意義的公益,任何一個群體的人都沒有義務為其他群體的公益“埋單”。在這一原則下,國家補償分為中央與地方兩類,涉及國家的任務或為了全國人民的利益實施的公用征收。譬如,三峽工程中的公用征收,應當由中央財政實施補償;一般地方公務活動中的公用征收,受益者是各個地方的公眾,應由地方財政予以補償。這種區(qū)分并非絕對的,還有聯(lián)合補償?shù)那闆r,中央與地方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實施補償,例如,我國在應對禽流感事件中,財政部、農業(yè)部制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國家對疫點和疫點周圍3公里范圍內的所有禽類強制撲殺,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負擔?!?br />
(二)先行補償原則。補償計劃應該和拆遷計劃同時進行,并經過必要的聽證程序,以確定補償?shù)捻椖亢蜆藴?。同時,在公用征收實施前,必須先行支付補償款,并安置被征收住所的居民或土地被征收農民的后續(xù)生活?!?br />
(三)補償標準市場化與公平補償相結合的原則。關于補償標準,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按市場價格補償,即以被征收財產在征收時公開市場上能得到的出售價格為補償標準;二是按法定價格補償,指按法律條文直接規(guī)定標準補償,或者按法律規(guī)定的基準地價為準;三是按裁定價格補償,指按法定征用裁判機構或土地估價機構裁定或估定的價格補償。由于市場價格的浮動性,單一的法定價格必然行不通。因此,可以根據(jù)物價部門的數(shù)據(jù),由各地分別規(guī)定法定最低基準價格。然后,結合本地近年來同等標的物的平均價格,并根據(jù)標的物的實際情況,由法定的社會中介機構對被征標的物進行不低于法定最低基準價格的市場估價。
同時,由于單純的市場價格不能完全體現(xiàn)被征收者的間接利益及該財產對被征收者的特殊價值等心理因素。例如,舊城改造的房屋拆遷補償,如果基于市場價格的話,被征收人得到的補償價款,可能遠遠不夠重新購買一個相似條件的住所。又如,農村土地被征收后,雖然得到了一定數(shù)額的補償款,但有些只會務農的農民無疑失去了能夠連綿不斷獲得生活來源的基本保證。所以,以市場標準的補償只是征收補償?shù)囊粋€底線。為了恢復被征收人既往的生活狀況或是至少不能使其受到損失,必須對被征收人因生活條件改變而進行公平補償。該補償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給缺乏居住條件的房屋被拆遷人提供廉價的住房,并根據(jù)原有居住環(huán)境改變的優(yōu)劣程度給予適當?shù)沫h(huán)境、交通補貼;另一方面,對失地農民進行就業(yè)指導,向他們提供符合其能力要求的工作機會,并將其納入失業(yè)救濟保障體系?!?b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