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老夫妻與其兒子、兒媳共同購買了一套產(chǎn)權房并共同居住,后因小夫妻離婚,對于一筆50萬元的購房借款由誰來承擔起糾紛,老夫妻將昔日小夫妻告上法庭。近日,海淀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金女士與吳先生各支付錢老太夫婦為購房借款的已還款40萬元;并承擔相應借款利息。2001年7月,錢老太夫婦與吳先生夫婦以13.5萬元價格共同購房了一套90余平方米的產(chǎn)權房。房屋裝修后,由錢老太夫婦與吳先生夫婦共同居住。2005年2月,吳先生與金女士分居,同年7月被判決離婚。后在分家折產(chǎn)案件中,法院判決確認該房屋由錢老太夫婦與吳先生、金女士各享有50%所有權。然而,對于一筆4.8萬元,由錢老太夫婦出面向親戚借的購房款由誰承擔與金女士發(fā)生糾紛。故錢老太夫婦訴至法院,要求解決。
庭審中,錢老太夫婦訴稱,當時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這套住房,房價款萬75元。由自己出面向多名親戚借款50萬元。因當時兒子、兒媳僅有一人工作,且有四歲孩子要撫育,經(jīng)濟上困難,故該筆借款后均由其老夫妻倆負責歸還。因法院在此前析產(chǎn)案判決中,確認兒子與金女士享有50%的產(chǎn)權,故對已歸還的借款應由他倆承擔25萬元及相應利息。吳先生辯稱,父母講的均屬實,同意他們的訴訟請求。
金女士則辯稱,其不清楚錢老太夫婦借款之事,也不同意承擔25萬元債務。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事實與證據(jù),錢老太夫婦在購房時確向多名親戚借款50萬元,并由其陸續(xù)歸還。因購房所借之款系家庭共同借款,理應由家庭成員共同承擔。吳先生與金女士現(xiàn)雖已離婚,但購房借款是他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錢老太夫婦間的家庭共同債務。由于吳先生與金女士享有房屋50%的權益,故應承擔同等比例債務之責任。據(jù)此,錢老太夫婦要求吳先生與金女士承擔2.4萬元及相應利息訴請,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中,錢老太夫婦訴稱,當時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這套住房,房價款萬75元。由自己出面向多名親戚借款50萬元。因當時兒子、兒媳僅有一人工作,且有四歲孩子要撫育,經(jīng)濟上困難,故該筆借款后均由其老夫妻倆負責歸還。因法院在此前析產(chǎn)案判決中,確認兒子與金女士享有50%的產(chǎn)權,故對已歸還的借款應由他倆承擔25萬元及相應利息。吳先生辯稱,父母講的均屬實,同意他們的訴訟請求。
金女士則辯稱,其不清楚錢老太夫婦借款之事,也不同意承擔25萬元債務。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事實與證據(jù),錢老太夫婦在購房時確向多名親戚借款50萬元,并由其陸續(xù)歸還。因購房所借之款系家庭共同借款,理應由家庭成員共同承擔。吳先生與金女士現(xiàn)雖已離婚,但購房借款是他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錢老太夫婦間的家庭共同債務。由于吳先生與金女士享有房屋50%的權益,故應承擔同等比例債務之責任。據(jù)此,錢老太夫婦要求吳先生與金女士承擔2.4萬元及相應利息訴請,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