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23年12月0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2023〕230號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0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來源:(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fā)布第39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指導性案例221號:張某勛訴宜賓恒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市吳某建材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等壟斷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3年12月15日發(fā)布)
關鍵詞 民事/壟斷/橫向壟斷協議/壟斷行為實施者/賠償損失
裁判要點
任何人均不能因其違法行為而獲益。橫向壟斷協議明顯屬于違法行為,參與橫向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以參與該協議的其他經營者為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請求賠償其參與和履行協議期間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四川省宜賓市民政局經審核批準成立宜賓市某協會(以下簡稱某協會),屬行業(yè)性社會團體。曹某均為會長、阮某成為副會長、陳某欽為秘書長。發(fā)起人及發(fā)起單位分別為曹某均及宜賓市恒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李某高及四川省宜賓市吳某建材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吳某公司)、阮某成及宜賓縣四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某公司)。某協會會員單位最初共50余家,其中包括張某勛名下的宜賓市某店機制磚廠(以下簡稱某磚廠)。
2009年7月,“宜賓市制磚行業(yè)工作會”召開,《會議紀要》載明:標題欄為“供過于求、物多則賤……供求平衡、物稀為貴……”;具體方案為成立磚協理事會、磚協協調辦。該活動范圍包括宜賓市翠屏區(qū)及30公里內磚廠、柏溪及其方圓15公里內磚廠。協調配合宜賓市仁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仁某公司)在周邊縣區(qū)開展成立屬地磚協,防止外圍產品進入本區(qū)域。關停方案為擬停產50%產量的磚廠,由生產磚廠補助停產磚廠。仁某公司出面會同磚協協調辦與停產廠簽訂租賃承包合同及生產廠簽訂合作協議。停產廠家在仁某公司每月領取租賃承包費(即生產方交的管理費用的一部分),生產廠家向仁某公司支付市場管理及技術指導費。另,還規(guī)定:“磚廠關停調整須經磚協議定,任何廠方不得擅自調整,調整廠定為違約,違約金一次懲20萬元現金,由協調辦和仁某公司負責訴收?!薄巴.a磚廠?;鸷蟛坏娩N售庫存磚,無條件進行一刀切……私銷者定為違約,違約處罰按售一罰十的原則?!蓖?,某協會的前身某分會制定《宜賓市建材行業(yè)協會某分會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外防產品進入、內控磚瓦產量”的具體安排,將本地磚瓦企業(yè)劃分為生產企業(yè)和停產企業(yè)。2009年7月,某分會與某磚廠等磚瓦廠家簽訂了《停產整改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協議。根據《宜賓市磚廠(生產廠家)核定產量明細表》的記載,生產廠家共19家。根據《宜賓市磚廠(停產廠家)核定產量明細表》的記載,停產廠家共31家,其中包括某磚廠。
2011年3月31日,四川省宜賓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宜賓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作出《關于責令宜賓市某協會暫?;顒拥耐ㄖ罚渖陷d明:“我委最近接到群眾反映,你會在開展活動時,沒有嚴格按照協會章程操作,有超越協會章程規(guī)定范圍的行為。根據行業(yè)協會管理工作的要求,現責令你會立即暫時停止協會的一切活動,進行全面整頓,并將整頓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我委?!?011年4月18日,某協會向宜賓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出具《關于清理整頓工作的匯報及要求恢復某協會正常活動的請示》,其上載明:“由于協會主要領導履職不充分……導致個別磚廠虛高報價并制造虛假的緊張供求信息……我們認為導致這樣的結果磚協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必須迅速予以糾正……”“明確了目標:一是必須無條件滿足市場需求……二是必須在符合市場合理價格的情況下供貨(經有關部門核準確認目前指導價格為:出廠價不超過0.33元/塊標磚),不允許會員單位高于協會指導價供貨;三是必須確保質量……”2011年9月,某協會停止發(fā)放停產扶持經費。
2013年3月6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針對某協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某協會組織具有競爭關系的會員單位達成的《暫行管理辦法》,約定部分企業(yè)停產,從而控制宜賓磚瓦市場磚的生產數量,控制停產會員單位直接退出宜賓市磚瓦市場的競爭,嚴重限制了市場競爭,屬于限制商品生產數量的壟斷協議。當事人組織會員單位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破壞了宜賓磚瓦市場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
后張某勛訴至人民法院,稱其根據《停產整改合同》停止生產,且僅在2011年9月前獲得了少量的停產扶持費。上述行為實質上起到了排除張某勛參與競爭的效果,構成壟斷行為,侵害了張某勛的合法權益,主張判令吳某公司、四某公司、宜賓恒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某協會、曹某均等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33.6萬元及合理開支8萬元。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8)川01民初855號民事判決: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吳某公司、四某公司、曹某均、某協會向張某勛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36000元、合理開支5000元。二、駁回張某勛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吳某公司、曹某均、某協會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1382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855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張某勛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張某勛作為本案橫向壟斷協議的實施者之一,對其是否有權要求該壟斷協議的其他實施者賠償其所謂經濟損失,應結合反壟斷法第五十條的立法目的、被訴壟斷行為的特點、損害賠償的法律效果等因素予以考量。
首先,反壟斷法第五十條的立法目的。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的立法目的在于,為制止和打擊壟斷行為提供民事司法渠道,對因壟斷行為而受到損害的主體提供民事救濟。如果原告并非反壟斷法所規(guī)制的壟斷行為的受害者,而是該壟斷行為的實施者,其主張損害賠償,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因而其并非反壟斷法所意圖救濟的對象。本案中,張某勛系其所指控的本案橫向壟斷協議參與者和實施者之一,且因參與和實施本案被訴壟斷行為在一定期間內獲得了壟斷利益的分享,其非反壟斷法所意圖救濟的壟斷行為受害者。其次,請求損害賠償救濟者,其行為必須正當合法。自身參與和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即便因參與和實施該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失,該損失亦因該主體自身行為的不正當性而不應獲得救濟。張某勛在《停產整改合同》中自愿接受停產整改,參與并實施本案橫向壟斷協議,其行為自身具有違法性,其因此所受損害不應獲得救濟。最后,給予壟斷行為實施者以損害賠償會產生鼓勵和支持相關壟斷行為的消極法律效果。本案中,張某勛所主張的因壟斷行為所受損失,實質上是要求強制執(zhí)行本案橫向壟斷協議,根據該壟斷協議關于壟斷利益分配的約定瓜分群體壟斷所得。如果支持張某勛的訴訟主張,則無異于維持和鼓勵該違法行為。
綜上,橫向壟斷協議的實施者無權依據反壟斷法要求該壟斷協議的其他實施者賠償其所謂經濟損失。張某勛作為涉案橫向壟斷協議的實施者,其無權因自身的違法行為獲得利益,人民法院對其關于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22年修正)第60條第1款(本案適用的是2008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5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