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吳強強律師、李珍律師,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一、案情簡介
2021年3月,被告人D某迫于友情壓力,同意其朋友F某借用自己公司的資質(zhì)參與招投標,不曾想F某為了自家公司順利中標,借用了多家公司資質(zhì),共同參與投標活動中。2021年6月,D某被以涉嫌串通投標罪立案偵查,并取保候?qū)彙?br/>
二、辯護經(jīng)過
吳強強、李珍律師在公安機關立案后接受D某的委托為其辯護。并多次針對D某的沒有串通投標的主觀故意,也沒有積極的參與投標的客觀行為,更沒有違法所得等主客觀方面多次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進行溝通交流。
最后,檢察機關充分考慮了辯護人關于D某主觀故意不明確、且具有自首、犯罪情節(jié)輕微等量刑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對D某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
三、辦案啟示
串通投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投標市場程序,也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招、投標是一種競爭性很強的市場交易方式,其本身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倘若當事人通過串通投標的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爭,就會使招、投標活動喪失其原有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D某沒有經(jīng)受住人情的壓力誤入串通投標的犯罪活動中,辯護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既不是串通投標的實際行為人,也不是串通投標的主導者,其所有的行為的都依附于F某的投標行為的意見,積極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溝通,為D某爭取到酌定不起訴的結果,實屬不易。
君子之交淡如水,好友誼應該是美德的輔佐,而不是罪惡的幫手。當面對來自于朋友間的不情之請時,請慎重,莫要成為他人的犯罪行為的幫兇!
撰文:李珍
編輯:潘雪夢
審核:許憬 曹富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