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曹某杰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2023)皖03刑終614號
案件概述
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曹某杰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2023)皖0321刑初655號刑事判決。劉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杰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劉某及辯護人張云培虞根松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3年1月中旬,被告人劉某明知是為網(wǎng)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跑分洗錢的情況下,仍向上線“阿豐”(另案處理)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國銀行卡(卡號6217********)、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卡號6230********)并取款118590元,其中已查實被詐騙資金88600元。被告人劉某另介紹被告人曹某杰提供銀行卡轉(zhuǎn)移非法資金并陪同取款。被告人曹某杰明知是為網(wǎng)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洗錢的情況下,仍提供名下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卡號6228********)并取款70000元,其中已查實被詐騙資金60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曹某杰向懷遠地區(qū)被害人楊某分別賠償30000元、50000元,取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有證人楊某、羅某、周某、孫某、李某、余某、王某證言、銀行流水、情況說明、辨認筆錄、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諒解書、被告人劉某、曹某杰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曹某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其行為均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曹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代為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綜合以上量刑情節(jié),決定對被告人劉某減輕處罰,對被告人曹某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劉某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予以判處;對被告人曹某杰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予以判處。綜上所述,判決:一、被告人劉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二、被告人曹某杰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已繳納,上繳國庫)。
上訴人主張
劉某上訴及辯護人辯護稱:劉某在幫助“阿豐”轉(zhuǎn)錢時并不知道所轉(zhuǎn)的錢是違法犯罪的錢,劉某系被朋友欺騙出借銀行卡;綜合本案的案件性質(zhì)、劉某案涉犯罪行為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社會危害性及劉某家人患病等情況,請求對劉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二審法院查明
二審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一審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案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當庭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原判已作為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經(jīng)查,劉某的供述證實,其向“阿豐”出借銀行卡時問“阿豐”取的是什么錢時,“阿豐”明確告知是網(wǎng)絡賭博之類的錢。同案犯曹某杰的供述證實,其向劉某出借銀行卡時問劉某取的是什么錢時,劉某明確告知是網(wǎng)絡賭博的錢,其問劉某為什么不用自己的卡,劉某說他取的太多了,怕給自己惹麻煩,畢竟網(wǎng)絡賭博也是不合法的錢。曹某杰的供述與劉某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劉某明知所取錢款系違法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原判已充分考慮劉某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代為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并取得諒解,并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情節(jié)嚴重,原審被告人曹某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其行為均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石克鏈
審判員朱懷甫
審判員秦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邵春玲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模瑧敳枚g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應當改判?/p>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