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1721刑初421號
案件概述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3]3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新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東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楊某某手機上收到“新葡京”賭博網站網址(網址:×××.com)信息,實名注冊了賭博賬號(賬號:×××66),并綁定中國招商銀行卡(卡號:6214********),自己在網站上充值參賭。后為獲取賭傭金,其注冊成為賭博網站的代理(代理賬號:×××66)并綁定了其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6212********),賭博網站系統(tǒng)自動生成了楊某某代理專屬推廣網址鏈接(鏈接:9968558.com/a/126032)。楊某某隨后通過向同事推薦網址鏈接以及印發(fā)小廣告的形式對外推廣發(fā)展會員。楊某某通過其線下會員在賭博網站充值參賭按比例獲取分成傭金,累計獲利1萬元左右。
自2018年下半年至2023年7月份,楊某某共發(fā)展會員16名,其中參賭會員10名,線下會員賬戶在該網站的存款總數658677元,取款總數556041元,總投注3529823元。
2023年7月29日,楊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區(qū)××大廈××樓木北造型理發(fā)店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楊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明知是賭博網站,仍擔任代理并發(fā)展會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本院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退出違法所得后適用)。
被告人楊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自2018年下半年至2023年7月份,楊某某共發(fā)展會員15名,其中參賭會員10名,線下會員賬戶在該網站的存款總數658677元,取款總數556041元,總投注3529823元,有效投注3268372.75元。其余指控的犯罪事實經本院查證屬實。
另查明,2023年12月13日,被告人楊某某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
上述事實有如下經庭審舉證、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東至縣公安治安管理大隊出具的楊某某的返傭情況說明、被告人及證人的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凌某、侯某、萬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提取楊某某手機內涉賭信息圖片的提取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賭博網站仍為該網站擔任代理并發(fā)展會員,收取代理傭金,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某為賭博網站提供代理服務,為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可減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及從寬處理;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認罪悔罪表現,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款人民幣一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董繼萍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劉亞麗
裁判附件
附件:本判決所引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
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
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