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以268萬元買房,支付5萬元定金后,得知房屋已被三家法院查封無法進行交易,趕忙將出售方劉某和中介公司告上盧灣法院,要求劉某和中介公司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日前,盧灣法院依法判決劉某雙倍返還郭某定金10萬元,其他訴請不予支持。
2007年9月9日,郭某與劉某通過中介公司居間介紹,三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合同約定:郭某擬購買權利人為劉某位于本市建國東路的房產,轉讓價為268萬元,郭某先支付5萬元意向金,暫由中介公司保管,若劉某接受郭某提出的購房條件,意向金轉為定金。合同經三方簽字后生效,郭某于當日支付了5萬元給中介公司。次日,中介公司查詢,得知該房產已被三家法院查封,遂將情況告知郭某。
法庭上,郭某稱,劉某和中介公司相互串通,隱瞞房產被法院查封的事實,致使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其行為構成違約。中介公司稱,接受劉某委托時,不知該房產被法院查封情況,又因與郭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已是晚上,因此,當時也明確告知郭某,需待第二天才能調取房地產登記信息。當第二天得知該房產被法院查封的情況后,公司及時通知了郭某,故公司不存在與出售方劉某故意串通隱瞞事實的情形。
法院認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反映各自真實情況,表達真實意思?,F劉某未將擬出售房產存在被查封的情況如實告知郭某和居間方,故劉某存有隱瞞事實,欺騙郭某的故意,又因被查封房產在未解封前不能辦理交易,故無法實現合同的目的,根據合同約定和已履行的情形,郭某支付的意向金已自動轉為定金,因此,劉某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中介公司在居間過程中,只是暫為保管定金,當得知該房產存在被查封的情況后,及時通知了郭某,主觀上沒有過錯,也不存在與劉某相互串通、欺騙郭某的情形,故郭某所稱劉某與中介公司相互串通,隱瞞房產真實情況缺乏依據,遂作出劉某雙倍返還郭某定金10萬元的判決。
消費提醒 房屋買賣交易成功與否,很重要的一點,是買賣雙方要講誠意、誠信,具有雙方主體平等意識。在這兩個案件中,很顯然賣家是利用近期房價上揚的優(yōu)勢,“以勢欺人”:明知自家房子被法院查封,甚至不止被一家法院查封,還要掛牌交易,變著法套取他人的錢。
提醒買家,首先要有防范二手房買賣風險的意識。要了解二手房交易流程;對賣家掛牌交易的房產權屬的確認,一定要到該房產所屬區(qū)、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去查明,弄清楚該房產的真正產權人。中介公司更有義務查明所要交易房產的真正產權人,共同把好權屬確認關。
2007年9月9日,郭某與劉某通過中介公司居間介紹,三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合同約定:郭某擬購買權利人為劉某位于本市建國東路的房產,轉讓價為268萬元,郭某先支付5萬元意向金,暫由中介公司保管,若劉某接受郭某提出的購房條件,意向金轉為定金。合同經三方簽字后生效,郭某于當日支付了5萬元給中介公司。次日,中介公司查詢,得知該房產已被三家法院查封,遂將情況告知郭某。
法庭上,郭某稱,劉某和中介公司相互串通,隱瞞房產被法院查封的事實,致使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其行為構成違約。中介公司稱,接受劉某委托時,不知該房產被法院查封情況,又因與郭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已是晚上,因此,當時也明確告知郭某,需待第二天才能調取房地產登記信息。當第二天得知該房產被法院查封的情況后,公司及時通知了郭某,故公司不存在與出售方劉某故意串通隱瞞事實的情形。
法院認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反映各自真實情況,表達真實意思?,F劉某未將擬出售房產存在被查封的情況如實告知郭某和居間方,故劉某存有隱瞞事實,欺騙郭某的故意,又因被查封房產在未解封前不能辦理交易,故無法實現合同的目的,根據合同約定和已履行的情形,郭某支付的意向金已自動轉為定金,因此,劉某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中介公司在居間過程中,只是暫為保管定金,當得知該房產存在被查封的情況后,及時通知了郭某,主觀上沒有過錯,也不存在與劉某相互串通、欺騙郭某的情形,故郭某所稱劉某與中介公司相互串通,隱瞞房產真實情況缺乏依據,遂作出劉某雙倍返還郭某定金10萬元的判決。
消費提醒 房屋買賣交易成功與否,很重要的一點,是買賣雙方要講誠意、誠信,具有雙方主體平等意識。在這兩個案件中,很顯然賣家是利用近期房價上揚的優(yōu)勢,“以勢欺人”:明知自家房子被法院查封,甚至不止被一家法院查封,還要掛牌交易,變著法套取他人的錢。
提醒買家,首先要有防范二手房買賣風險的意識。要了解二手房交易流程;對賣家掛牌交易的房產權屬的確認,一定要到該房產所屬區(qū)、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去查明,弄清楚該房產的真正產權人。中介公司更有義務查明所要交易房產的真正產權人,共同把好權屬確認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