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xié)商;在合理期限內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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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醫(yī)療管理公司訴某市人民醫(yī)院合同糾紛案-適用情勢變更規(guī)定及雙方損失合理分擔的認定:情勢變更,就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作為雙方當初訂立合同的基本情勢,若非因當事人的過錯而發(fā)生了根本的變化,繼續(xù)履行原定的合同條款將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則當事人可要求變更、解除合同。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會發(fā)生由于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在此種情況下,任何一方都不存在違約問題,至于應否產生其他的損害賠償責任,則需要進一步的具體分析。本案因國家政策的調整,繼續(xù)履行合同確實存在合作一方利益失衡的問題,符合合同履行障礙中的情勢變更情形。依據該原則解除合同后,因情勢變更不是法定的免責事由,受有損失的一方在合同被解除的同時,根據合同性質和履行情況,可要求合同解除請求方承擔相應的補償或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在調整尺度的價值取向把握上,應當充分注意利益均衡,根據公平原則合理確定損失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