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quán)行為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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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號】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傷害的,應由該法人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因此就不能適用一般連帶責任原理來要求被告人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