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人22综合强奸一区|手机在线黄色毛片视频|欧亚洲无码视频黄色|人操人免费在线视频|日本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视频|国产资源av夜夜视频导航|一区二区久久AAA国产在线观看|青青草小视频在线视频|三级A片黑人看欧洲一级A片|日本91高清在线观看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公司股權 » 公司股權 » 正文
(2016)鄂0105民初3856號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2-01   閱讀:

審理法院: 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鄂0105民初3856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日期: 2017-06-09

審理經過

原告孫凌訴被告胡國輝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于2016年12月29日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申曉東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劉理娟、付北達組成合議庭,并于2017年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根據(jù)工作安排,合議庭成員變更為由審判員申曉東擔任審判長、與王躍佳、沈紀奎組成,于2017年5月26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明星、吳正魁,被告胡國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亮到庭參加訴訟。2017年4月10日、2017年5月9日,原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本院給予一個月期限供其庭外和解,在規(guī)定期限內,雙方未達成一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孫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責令被告償還本金77,824元,按約定的15%年利率支付借款期內以及逾期還款期間內的利息,合計為129,098元。本息共計206,932元。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保全費。在第二次庭審中,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為1、責令被告償還本金77,824元,按約定的15%年利率支付借款期內以及逾期還款期間內的利息,計算至全部本息付清為止;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保全費;3、責令被告償還借款70,000元,該筆借款無利息要求。庭審后,經本院釋明,原告表示認可其所增加的“責令被告償還借款70,000元,該筆借款無利息要求”訴訟請求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由其另行起訴。事實和理由:原、被告與他人曾在2005年前,共同開辦武漢青蘋果經貿有限公司,原告于2005年退出公司經營,依據(jù)董事會關于股份轉讓決議及協(xié)議,股份由被告接收,約定被告按原告所持股份作價為人民幣97,824元支付原告。并以在原告處的北京興長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業(yè)務押金19,990元現(xiàn)金抵扣上述約定的股份作價款。因此被告欠原告股份價款本金為77,82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證書,承諾2006年5月28日前還款3萬元,余款及利息6月30日前還清,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承諾及保證。2015年7月,原告再次向被告催告還款,被告同意準備一段時間后支付,但至今未履行。其后,原告再次給被告借款兩筆,一筆21,000,一筆49,000,合計70,000元,該兩筆借款未約定利息。

被告辯稱

被告胡國輝提供書面答辯狀,辯稱:1、原告在以往的法律文書中故意捏造虛假事實再次起訴,應該駁回,并追究其責任。原告曾于2009年12月20日以相同理由向漢陽法院起訴,并主動撤訴。其在訴狀中自行確認:截止起訴之日,被告已先后向其償還了6萬元,并提交了還款收據(jù)、部分銀行交易記錄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根據(jù)民事訴訟法九十二條規(guī)定,應確認被告截止當時至少已經向原告償還了6萬元。原告因同一事由向法院起訴,并捏造被告未還款的事實,請求法院駁回被告訴訟請求。2、被告已支付轉讓價款,不應再支付本息。3、原告的訴請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原告已喪失勝訴權。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證據(jù)一:武漢青蘋果經貿有限公司董事會《關于同意孫凌、余劍轉讓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協(xié)議》。證明98,000元欠款金額的來源。

證據(jù)二:編號為0018026的收據(jù)復印件,原件在被告處。證明針對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97800的金額,抵扣押金后77,824元轉為借款的性質,同時約定15%的利息和還款時間、還款方式。

證據(jù)三:2006年5月20日被告對還款的保證書。證明被告保證于2006年5月28日前先還3萬,2006年6月30日前還清余下本息。

證據(jù)四:編號為0018027、0018028的收據(jù)兩張,證明有兩筆款項抵扣了部分股權轉讓款。另外從證據(jù)的編號看,證據(jù)二0018026收據(jù)和該證據(jù)是同一本收據(jù)上撕下來的,足以證明三份收據(jù)的真實性。

證據(jù)五:2015年7月1日的電話錄音及文字對照稿。在錄音中被告承諾請原告給他一段時間償還欠款的本金及利息。

證據(jù)六:2006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據(jù),該證據(jù)與證據(jù)三的保證書可以相互印證,原被告對雙方債務金額與利息、償還期限都做了明確約定。

證據(jù)七:交通銀行漢陽支行賬戶交易明細、交通銀行鐘家村支行交易信息、交通銀行湖北省分行會計檔案查閱申請單,證明交通銀行的2萬元是原告自己的兩個賬戶對轉,并不是被告轉的。

證據(jù)八:交通銀行存款憑據(jù)兩份,分別是2005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的賬上在銀行打款49,000元,2005年11月9日又在同一賬戶上打款21,000元,銀行的存單拿回后,被告在兩個存款憑據(jù)上簽字確認,證明兩筆借款加起來一共70,000元。證明原告借給被告70,000元的事實。

被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證據(jù)一:民事訴狀。證明原告曾于2009年12月20日以相同理由向漢陽法院起訴,并主動撤訴。其在訴狀中自行確認:截止起訴之日,被告已先后向其償還了6萬元。

證據(jù)二:收據(jù)。證明被告于2005年11月29日以對北京興長信科技有限公司的19,990元的債權轉給原告抵償股權轉讓價款,原告已簽字確認。

證據(jù)三:銀行交易記錄。被告于2009年11月20日還款2萬元。

證據(jù)四:證人證言。證明2009年末,被告得知原告因股權轉讓款糾紛向武漢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當即向證人表示股權轉讓款早已還清;后經證人溝通,原、被告之間達成協(xié)議,由原告出具債務清結完畢證明,被告再另行補償其2萬元,原告辦理撤訴手續(xù)。

第一次庭審后,被告申請我院調查被告胡國輝名下浦發(fā)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等四個賬戶自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的銀行賬戶交易流水信息,本院于第二次庭審前先后赴工商銀行江岸支行、交通銀行武漢三陽路支行、浦發(fā)銀行沿江支行、建設銀行香港路支行調查取證。經調查,被告胡國輝在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的賬戶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間均未開立,交通銀行、浦發(fā)銀行各提供一份銀行流水清單。上述調查結果及流水清單在第二次庭審前均已向雙方出示。

經庭審質證:對原告所提交證據(jù)一、證據(jù)三、證據(jù)四中的0018027收據(jù)、證據(jù)六,被告無異議。原告證據(jù)二,被告對其真實性不認可,但對其內容認可。原告證據(jù)四的0018028收據(jù),被告不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原告也未能提供原件佐證。原告證據(jù)五,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對其證明目的也不認可,其主要質證意見為:錄音中對話人物身份不能確定,體現(xiàn)的錄音時間不明,不能證明原告所稱2015年7月1日的時間;對話中沒有談到股份轉讓金,未涉及金額,更不能確定是本案所涉金額,且沒有通話記錄佐證和對應,雙方對證明目的關鍵內容描述不清晰,原告提供的錄音所述內容是另有其他事由,與本案訴請無關,被告也未在電話中承諾欠錢。原告證據(jù)七,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和目的不認可,被告認為交通銀行出具的收款賬號與被告證據(jù)三的賬戶不吻合。原告證據(jù)八,被告不予質證,其認為原告超出舉證期進行舉證,其次該兩份單據(jù)均是被告自己向自己的賬戶上存款的單據(jù),沒有原告的身份、賬戶信息進行佐證,與本案無關,不能證明原被告的借款事實。被告所提交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二,原告對其關聯(lián)性無異議。被告證據(jù)三,原告稱2萬元是原告自己的賬戶對轉,并非被告還款,但原告提供用以反駁該證據(jù)的證據(jù)七的銀行賬號與該證據(jù)不相一致。被告證據(jù)四,原告認為該證據(jù)在日期上有涂改,且余劍是被告的利益關聯(lián)方,故對證人的證言不認可。對被告申請本院調查取證的銀行流水清單,經被告辨認,浦發(fā)銀行的流水信息里面沒有被告的還款信息,交通銀行的流水信息沒有對手交易信息,所有的賬戶都是被告單方的,因此不能辨認交易對方的信息。原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其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但與原告沒有關聯(lián)性,原告對銀行流水信息進行了審核,沒有被告對原告的還款流水,原告認為這足以證明被告沒有還款的事實。

根據(jù)上述舉證、質證情況,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對本案相關證據(jù)綜合分析判斷如下:對原告所提交證據(jù)一、證據(jù)三、證據(jù)四中的0018027收據(jù)、證據(jù)六,證據(jù)七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認可。原告證據(jù)二,結合證據(jù)四的連號票據(jù),本院對其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原告證據(jù)四的0018028收據(jù)復印件,因沒有證據(jù)原件,本院對其不予認定。原告證據(jù)五,被告在第二次庭審中認可通話語音內容、時間屬實,故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認可。原告證據(jù)八,本院不予認定。經核實,被告提交四組證據(jù)中前三組確系在本院的檔案復印件,本院當庭詢問原告,原告也認可被告提供的證據(jù)是原告2009年起訴時向法院提供的證據(jù),故本院對被告證據(jù)一、二、三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定。對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四,雖然相關證人在本院規(guī)定的時間內未到庭接受詢問,但原告雖提出余劍為利益相關方且時間有涂改,但對其真實性未提出異議,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可。對被告申請本院調查取證的銀行流水清單,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與他人共同開辦青蘋果公司,2005年11月29日,青蘋果公司董事會出具關于同意孫凌、余劍轉讓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協(xié)議,協(xié)議載明:“四、全體股東綜合2005年10月31日的公司資產、經營狀況、已積累的價值和近遠期收益,對孫凌、余劍股權按原入股金額作價后,同意由股東胡國輝全部接收。其接收金為:孫凌人民幣97824元;余劍人民幣71250元。六、公司18900手機業(yè)務全部轉給孫凌,對北京興長信科技有限公司的19990元的債權(前期公司支付的業(yè)務押金),從即日起也隨之轉給孫凌作為支付給孫凌股金。七、本決議同時作為股東孫凌、余劍同胡國輝之間股權轉讓的合同?!焙贤淇钐帲鎸O凌、被告胡國輝、案外人余劍簽字。同日,孫凌向胡國輝開具編號為0018027的收據(jù),載明:“今收到胡國輝(即武漢青蘋果經貿有限公司)將對北京興長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業(yè)務押金作為股權轉讓金轉給孫凌。金額19990元。”孫凌在經收人蓋章處簽字,胡國輝在收據(jù)上簽字。

同日,胡國輝向孫凌開具編號為0018026的收據(jù),載明:“今收到孫凌借款(股權轉讓金轉作借款),借款利息為15%年利,該借款本金應于06年5月31日前歸還,利息支付方式為最終一次性支付。金額77824元?!焙鷩x在經收人蓋章處簽字。

2006年5月20日,胡國輝向孫凌出具保證書一份,載明:“本人保證在5月28日前還款3萬元整,余款及利息在6月30日前還清?!甭淇钐幈桓婧鷩x簽名。

2006年11月30日,胡國輝向孫凌出具借據(jù)一份,載明:“今借孫凌77824,借款利息為15%年復利,2009年12月31日前還清本息,特此借據(jù)。2006年11月30日?!甭淇钐幈桓婧灻?。

另查明,2009年12月20日,原告孫凌以被告胡國輝未支付股權轉讓款為由將其起訴至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狀載明“被告于2005年11月29日出具借據(jù),承諾2006年5月31日前償還原告本金77824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為一次性支付。此后被告償還2萬元,時至2009年11月20日,被告又通過銀行轉賬還款20000元,尚欠原告37824元?!睂O凌在具狀人處簽名。后原告孫凌在案外人余劍協(xié)調下,于2010年2月2日,向漢陽法院提出撤訴申請,其在撤訴申請中稱:“本人訴被告胡國輝欠款糾紛一案,本人已與被告胡國輝庭外達成方案?,F(xiàn)申請撤訴,請予批準?!?/p>

還查明,2010年孫凌撤訴后至2015年6月30日,孫凌并未聯(lián)系過胡國輝。2015年7月1日,孫凌撥打胡國輝電話,在電話中孫凌稱:“你欠的那個轉讓金,你現(xiàn)在是情況好了,穩(wěn)定了,看你什么時候,還一點?!焙鷩x稱:“你再緩一段時間,這段時間錢還是有問題,得緩一緩……得看看,得緩一段時間還?!?/p>

再查明:2016年3月23日,交通銀行武漢漢陽支行根據(jù)原告孫凌申請,出具賬戶交易明細單,載明:“交易日期:20091120;交易類型:存現(xiàn);收款賬號:62×××29;收款戶名:孫凌;金額20,000.00元,對方戶名:現(xiàn)金……。”2017年3月16日,交通銀行武漢鐘家村支行根據(jù)原告申請,出具查詢回單,載明:“卡號:62×××29;交易日期:20091120;交易類型:存現(xiàn);記賬金額20,000.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孫凌與被告胡國輝關于股權轉讓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又經案涉公司董事會出具《關于同意孫凌、余劍轉讓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決議》認可,應為有效。原告孫凌、被告胡國輝對股轉轉讓的行為亦無異議,雙方爭議焦點在于:被告胡國輝有無足額支付股權轉讓金以及如未足額支付,還應支付的股權轉讓金數(shù)額;原告孫凌起訴是否超出訴訟時限。

一、關于被告胡國輝有無足額支付股權轉讓金以及如未足額支付,還應支付的股權轉讓金數(shù)額。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交證據(jù)加以證明,但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1、被告胡國輝有無足額支付股權轉讓金。被告胡國輝答辯時及庭審中自述股權轉讓金已全部支付,其又在第二次庭審中當庭表述認可2009年原告孫凌以股權轉讓款未付清為由起訴,雙方庭外和解,但庭外和解所約定的金額亦未支付。被告胡國輝應當承擔其主張的已足額支付股權轉讓金的舉證責任,在本判決作出前,被告胡國輝未能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被告胡國輝的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認可。

2、還應支付的股權轉讓金數(shù)額。本案中,原告孫凌主張被告胡國輝尚欠其股權轉讓款本金77,824元,原告孫凌在第一次庭審中訴稱其在2009年起訴被告胡國輝時,誤以為2009年11月20日被告胡國輝通過轉賬方式又支付其20,000元,后其通過銀行對賬查詢,發(fā)現(xiàn)是其自己的兩個銀行卡之間互轉。結合本案證據(jù),本院認為,原告孫凌提交的兩份交通銀行交易查詢單交易類型均為“存現(xiàn)”,不能證明原告庭上所述“自己的兩個賬戶對轉”。且原告孫凌在第二次庭審中又認可被告胡國輝曾于2009年支付其20,000元,故對其“個人銀行卡互相轉賬”的意見,本院不予認可。被告胡國輝主張原告孫凌在2009年起訴狀中自認被告胡國輝“尚欠原告37,824元”,其主張對孫凌自認的對其不利的事實,被告不需舉證即可證明“被告至少已支付六萬元”。本院認為,該訴狀屬于書證材料,且系原告孫凌出具并簽字,結合本案的證據(jù)情況,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對被告胡國輝的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予以認可。

原被告自述曾于2009年原告孫凌起訴被告胡國輝時,在案外人余劍的協(xié)調下達成案外和解,后原告孫凌以“本人已與被告胡國輝庭外達成方案”為由申請撤訴并獲許可。但原告孫凌在本案庭審中自述其認為是以2萬元換取其撤訴而并不是解決股權轉讓糾紛,被告胡國輝述稱是以2萬元徹底解決糾紛,原被告雙方對此認識不一,結合雙方系通過案外人協(xié)調方式口頭達成一致的調解過程,未形成書面調解協(xié)議的事實,以及被告所述原告孫凌不愿出具與胡國輝債務清結完畢的“條子”,故沒有付款的陳述,可以認定原被告就本案所涉的股權轉讓糾紛并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對被告主張以2萬元為限作為股權轉讓糾紛未付款數(shù)額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認可。

綜上,本院認為,股權轉讓金并未足額支付,未支付的股權轉讓金數(shù)額,應當根據(jù)查明的事實,依照證據(jù)規(guī)則,以原告孫凌在2009年起訴起訴狀中對自認的被告胡國輝“尚欠原告37824元”為宜。關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2006年11月30日,被告胡國輝向原告孫凌出具載明“今借孫凌77824,借款利息為15%年復利,2009年12月31日前還清本息”借據(jù),該借據(jù)能夠視為原告、被告對于付款利息、計息及付款時間節(jié)點的約定,但“15%年復利”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結合本案事實,本院將其酌定調整為“15%年利”。故本案的應付款利息,應當自2006年11月30日,以37,824元為本金,按年利息15%的標準,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關于原告孫凌起訴是否超出訴訟時限。本院認為,判斷是否超出訴訟時效的關鍵在于2015年7月1日原被告通話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原被告雙方股權轉讓行為作出后,原告孫凌曾于2009年向法院起訴追討股權轉讓金37,824元,被告胡國輝亦在案外人協(xié)調下與原告達成案外和解協(xié)議,該行為系權利人提起訴訟,之后原告關于此糾紛的訴訟時效,應當自2010年法庭準許其撤訴之日起算。從原告孫凌自述自2009年撤訴后至2015年,僅“2009年和余劍聯(lián)系,他說他可以協(xié)調讓被告還錢…故我相信我是催過了的”,可以認定原告孫凌自2010年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未與被告胡國輝直接聯(lián)系主張權利。被告胡國輝當庭認可其確于2015年7月1日與原告孫凌通話,通話中提及“轉讓金”、“還錢”等情形,原告孫凌據(jù)此認定訴訟時效沒有超出,被告胡國輝辯稱其認可也說過“要還錢”,但這是指2009年和解時約定的2萬元,不構成原告起訴股權轉讓金額訴訟時效的中斷。本院認為,該通話中雖未涉及具體金額,但原告在通話中明確表明“你欠的那個轉讓金”,被告也并未在通話中表示反駁,只是要求“再緩一段時間”,無論是哪一筆錢,本質上均屬本案所涉股權轉讓糾紛,且被告在第二次庭審中認可在此次通話中認可轉讓金未付的事實,故,被告胡國輝對履行還款義務的認可已構成對訴訟時效的中斷,原告孫凌的起訴并未超出訴訟時效。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胡國輝支付原告孫凌股權轉讓金37,824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胡國輝支付原告孫凌遲延履行利息,以37,824為基數(shù),按年利息15%標準,自2006年11月30日起付至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全部款項付清為止;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404元、保全費1,020元(原告孫凌均已預交),由被告胡國輝承擔50%,即2,712元,被告胡國輝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孫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申曉東

人民陪審員王躍佳

人民陪審員沈紀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牛騰州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江兆才律師
專長:公司法務、股權糾紛
電話:13856462621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3856462621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