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常民二終字第105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 2015-07-06
合 議 庭 : 喻譯嬋周建民文國銀
審理程序: 二審
審理經過
上訴人王本固、程孝義因與被上訴人北京筑誠鼎業(yè)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筑誠公司)、劉孟驊、原審被告陳功建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2010)武民重重字第12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本固本人并作為原審被告陳功建的委托代理人、王本固的委托代理人吳官軍、楊宇峰,程孝義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建中,被上訴人北京筑誠公司和劉孟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辛道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08年11月25日,劉孟驊(北京筑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與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簽訂《銅礦采礦合作協議》,雙方約定:1.1條甲方(即劉孟驊)購買乙方(即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實際投資和營運的張家界鑫固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固礦業(yè)公司)股權及其名下的虎形山銅礦,占公司股權的75%,乙方王本固占10%、程孝義占10%,陳功建負責協調、管理相關采礦工作,占干股5%。2.1條本協議總投資金額為2000萬元整,乙方及鑫固礦業(yè)采礦許可等前期所有投資打包溢價評估為800萬元。2.2條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將交易定金100萬元打入乙方王本固、程孝義指定的個人賬戶,交易定金到帳后3日內,乙方應負責辦理:(1)完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保證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合作各方在鑫固礦業(yè)公司所占股權經過工商登記合法認可,并保證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采礦許可證更換為甲方指定的人選;(2)將公司的經營手續(xù)和采礦許可證原件轉交甲方,經過當面驗證工商變更登記有效、公司經營手續(xù)和采礦許可證原件移交的情況下,甲方向乙方王本固、程孝義指定的賬戶支付交易款項剩余部分300萬元。2.3條原前期投入打包溢價評估款的剩余400萬元抵作乙方股權投資款。
同日,北京筑誠公司又與程孝義簽訂了《債權處置協議》,并在該協議中載明:1、鑒于程孝義不屬于鑫固礦業(yè)公司登記注冊之股東,但實際對礦業(yè)公司下屬之虎形銅礦提供了籌資和融資投入,故實際借款給虎形銅礦;……3、北京筑誠公司擬與王本固、程孝義及陳功建簽訂《銅礦采礦合作協議》,收購王本固對于礦業(yè)公司之股權及虎形銅礦之實際控制權;處置程孝義對于虎形銅礦之債權(借款融資);4、本份協議為《銅礦采礦合作協議》的有效補充,二者表述如有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該《債權處置協議》附件有虎形銅礦投資明細,包括工人工資等17項共計202.8萬元(但在庭審中程孝義未向原審法院提供原始資料憑證)。
《銅礦采礦合作協議》和《債權處置協議》簽訂后,劉孟驊依約通過個人賬戶于2008年11月28日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程孝義個人賬戶支付了定金100萬元。此后,北京筑誠公司分四次共向程孝義支付了采礦權收購款195萬元(均通過鑫固礦業(yè)公司賬戶支付,支付時間分別為2008年12月19日、2008年12月27日、2008年12月29日、2009年1月14日),程孝義于2009年1月18日向北京筑誠公司出具收條。2009年1月5日,北京筑誠公司通過鑫固礦業(yè)公司賬戶向王本固支付了采礦權收購款100萬元,王本固向北京筑誠公司出具了收購股份款200萬元(含定金100萬元)的收條。此外,北京筑誠公司還通過其法定代表人吳艷的個人賬戶于2008年11月29日、2008年12月9日分別向程孝義支付了0.4萬元、6萬元用于鑫固礦業(yè)公司的日常開支。
協議簽訂后,北京筑誠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勘探及開采工作,至2009年6月底沒有出礦。2009年7月初,雙方停止了全部勘探和開采工作。2009年9月14日,劉孟驊派員前往張家界市國土資源局查閱《桑植縣空殼樹鄉(xiāng)虎形山銅礦采礦權掛牌出讓登記資料匯編》,該資料匯編系王本固組織編寫。其中由桑植縣國土資源局礦產開發(fā)股出具的張評審【20**】**號《桑植縣空殼樹鄉(xiāng)虎形村銅礦資源儲量報告》載明該礦屬地下開采礦山,屬零星分散小型礦產,礦層平均厚度1.15米,礦石品位為0.4-1.88%,資源儲量礦石量為1.09萬噸(金屬量為119噸),規(guī)模為每年0.3萬噸。資源條件較差,開發(fā)風險相對較大。同時該資料顯示,該礦礦體連續(xù)性較差、資源儲量可靠性不強。
由于北京筑誠公司的投資達不到預期的經濟利益和目的,雙方產生矛盾。2009年9月,劉孟驊曾以債務糾紛起訴程孝義,后撤訴。2010年7月15日,北京筑誠公司、劉孟驊以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惡意欺詐、騙取其投資等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雙方簽訂的《銅礦采礦合作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同時要求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連帶返還為此支付的采礦權收購款395萬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判另認定,在簽訂上述兩份協議前,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曾向北京筑城公司工作人員出示王本固與湖南省嘉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源公司)于2008年10月24日簽訂的《合作框架協議》,該份協議亦作為證據向法院舉證,擬證明嘉源公司與王本固合作完成鑫固礦業(yè)公司的工商注冊手續(xù),該公司對王本固的前期投資估價為1000萬元。該份協議未向法院提供原件,且該協議上未加蓋嘉源公司的公章,簽名人文連生亦非該公司員工。北京筑誠公司、劉孟驊對該《合作框架協議》的真實性提出質疑,并申請法院對嘉源公司在2008年10月28日《張家界鑫固礦業(yè)公司股東股權轉讓協議》上加蓋的印章與嘉源公司在工商部門留存?zhèn)浒傅挠≌碌耐恍赃M行鑒定。原審法院遂委托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3年5月13日,湖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送檢的《張家界鑫固礦業(yè)公司股東股權轉讓協議》上加蓋的嘉源公司的印文,與嘉源公司公章備案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形成。隨后,王本固雖提出證人說明該公司有兩枚公章,但未派員到庭說明原因。
2006年8月15日,張家界新一元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一元公司)在桑植縣國土資源管理局以8萬元的最高價競得了桑植縣空殼樹鄉(xiāng)虎形村銅礦采礦權。2006年11月10日,案外人常鋒與新一元公司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將該銅礦采礦權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常鋒,轉讓價為9萬元。2006年11月13日,常鋒申請設立鑫固礦業(yè)公司,注冊資本為50萬元。王本固在庭審中稱其于2007年左右以30萬元的價格取得了該銅礦采礦權。2008年11月5日,鑫固礦業(yè)公司的股東變更為嘉源公司(40萬元)、王本固(7.5萬元)、易某(1.25萬元)、鐘某(1.25萬元)。2008年11月28日,即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與北京筑誠公司簽訂兩份協議后,雙方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將鑫固礦業(yè)公司的股東變更為北京筑誠公司(37.5萬元)、王本固(7.5萬元)、程孝義(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北京筑誠公司、劉孟驊的主體資格問題及當事人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2、本案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一年的除斥期間?3、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在本案中是否存在欺詐的故意與欺詐的行為?
一、北京筑誠公司、劉孟驊主體資格及當事人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
1、本案中雖然有兩個不同的主體與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三人簽訂了兩份《協議》,但是根據《債權處置協議》第四條約定:本《協議》是對《銅礦采礦合作協議》之有效補充。那么在《債權處置協議》簽訂之日北京筑誠公司追認了自然人劉孟驊的個人行為,即個人行為得到法人的追認,劉孟驊的行為則視為北京筑誠公司的法人行為,且王本固與程孝義均是向北京筑誠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條。據此,北京筑誠公司在本案中依法享有訴權,系本案適格的原告。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關于本案存在兩個不同的主體、兩個不同的合同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2、劉孟驊代表北京筑誠公司與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簽訂《銅礦采礦合作協議》和北京筑誠公司與程孝義簽訂《債權處置協議》后,北京筑誠公司即與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形成了合伙開發(fā)虎形銅礦的法律關系,雙方合伙開發(fā)虎形銅礦是訂立合同的真實目的。上述二份協議內容雖然涉及到北京筑誠公司對王本固在鑫固礦業(yè)公司所占股權的收購以及程孝義在虎形銅礦享有債權的處置,但不能改變本案的主要法律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合伙開發(fā)銅礦的協議關系,故本案案由應為合伙協議糾紛。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認為本案系股權轉讓糾紛的觀點,不予采納。
二、北京筑誠公司、劉孟驊起訴是否超過一年的法定的除斥期間,其撤銷權是否受法律保護?
雙方于2008年11月25日簽訂《銅礦采礦合作協議》及《債權處置協議》,到2009年6月底,該礦山沒能采出礦石。2009年7月初雙方停止了全部鉆探活動。劉孟驊于2009年9月14日派員前往張家界國土資源管理局查閱《桑植縣空殼樹鄉(xiāng)虎形山銅礦采礦權掛牌出讓登記資料匯編》,得知該礦山:品位低(0.4-1.88%)、儲量?。▋H為1.09萬噸)、開采前景不大,與《銅礦采礦合作協議》載明的情況:該礦山的前期投資已達1000萬元、后續(xù)投資可達2000萬元;同時也與王本固、程孝義關于該礦山已經見礦的陳述,有著本質的區(qū)別。由此可見,北京筑誠公司、劉孟驊知道撤銷事由的時間是2009年9月,其于2010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一年的除斥期間。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主張自鉆探結束之日起算除斥期間,并以此推定北京筑誠公司、劉孟驊提起訴訟的時間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除斥期間的觀點,不予支持。
三、北京筑誠公司、劉孟驊在簽訂本案所涉二份《協議》時是否存在欺詐的故意和行為?
1、本案中雙方簽訂《銅礦采礦合作協議》及《債權處置協議》之前,王本固、程孝義均提到其已于2008年10月24日與嘉源公司簽訂了《合作框架協議》,如北京筑誠公司、劉孟驊不及時作出投資決定,該礦山就會被嘉源公司購買。王本固、程孝義向法院提交該《合作框架協議》擬證明其曾擬與嘉源公司合作,該礦山的前期投資估價為1000萬元。王本固在歷次庭審過程中均以此抗辯:其與北京筑誠公司合作時估價僅為800萬元,低于嘉源公司認可的估價,其沒有欺詐行為。原審法院認為,王本固與嘉源公司合作的真實性無法得到考證,故對王本固關于其與北京筑誠公司合作時估價僅為800萬元,低于嘉源公司認可的1000萬元估價,其沒有欺詐行為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北京筑誠公司、劉孟驊主張王本固虛構與嘉源公司合作并誘使其倉促投資的事實,予以采信。
2、王本固自2006年起開始開采虎形山銅礦,有關該礦山的文字資料均由其組織編寫,對該礦山品位低、儲量小,以及開采前景不大的情況非常清楚。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在簽訂《協議》時,故意隱瞞了該礦山品位低、儲量小,不適合大規(guī)模開采的真實情況,致使北京筑誠公司、劉孟驊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見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在主觀方面具有欺詐的故意。
3、《銅礦采礦合作協議》第2條第1款對締約前的投資和礦山的后續(xù)投資規(guī)模表述為:本協議合作總投資為2000萬元,其中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及鑫固礦業(yè)采礦許可證等前期投資溢價評估為800萬元。但是《桑植縣空殼樹鄉(xiāng)虎形村銅礦采礦權掛牌出讓登記資料匯編》顯示,該礦山的礦石儲量僅為1.09萬噸;本案中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為了達到與北京筑誠公司締約并誘使其投資的目的,故意虛構了虎形山銅礦投資規(guī)??蛇_2000萬元,前期投資溢價評估為800萬元的事實。據此應認定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在客觀上具有欺詐行為。
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作為尋找合作伙伴的要約方,在簽訂二份協議前,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的向北京筑誠公司介紹礦山的真實情況。但其為了轉移風險、收回投資,故意隱瞞了礦山品位低、儲量小、開采前景不大的真實情況;并稱其前期投資已達800萬元,且礦山投資規(guī)模可達2000萬元,以及嘉源公司以1000萬元的價格購買該礦山的事實,致使北京筑誠公司信以為真并與其簽訂了《銅礦采礦合作協議》。此后北京筑誠公司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卻沒有產生經濟效益。前述事實表明北京筑誠公司因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的欺詐陷入了錯誤,作出了違背真實意圖的意思表示,致使北京筑誠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損害,故對于北京筑誠公司要求撤銷雙方于2008年11月25日簽訂的《銅礦采礦合作協議》及《債權處置協議》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劉孟驊只是代表北京筑誠公司與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簽訂協議,其在本案中不能以其個人名義主張權利,故劉孟驊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根據法律有關規(guī)定,合同被撤銷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因為陳功建在本案中并沒有取得北京筑誠公司任何財產,故不應承擔返還北京筑誠公司財產的責任。北京筑誠公司要求王本固、程孝義返還采礦權收購款395萬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同理,北京筑誠公司依據合同取得的權利應予相應返還。
原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理由判決:一、撤銷北京筑誠公司與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于2008年11月25日簽訂的《銅礦采礦合作協議》及北京筑誠公司與程孝義于2008年11月25日簽訂的《債權處置協議》;二、王本固于該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北京筑誠公司采礦權收購款200萬元;三、程孝義于該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北京筑誠公司采礦權收購款195萬元;四、駁回北京筑誠公司要求陳功建返還采礦權收購款的訴訟請求。五、駁回劉孟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8400元,由王本固、程孝義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王本固、程孝義均不服,以相同的上訴理由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第一、二、三項,駁回被上訴人北京筑誠公司的訴訟請求。其上訴理由為:1、原審將本案定性為合伙協議糾紛錯誤,應為股權轉讓糾紛。2、雙方約定的投資總規(guī)模2000萬元,上訴人前期投資溢價評估800萬元,是雙方認可的數額,上訴人沒有采取欺詐行為作虛假陳述和承諾,而且雙方簽訂的《協議》已經履行了23個月,原判撤銷該《協議》屬適用法律錯誤。3、被上訴人提起的訴訟,已超過法律的除斥期間。
被上訴人辯稱
北京筑誠公司、劉孟驊共同答辯稱:1、本案應當定性為合伙糾紛,從簽訂協議的目的,都是為了明確雙方合伙開采銅礦;2、大量事實證明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刻意隱瞞,虛構了一系列事實;3、其以欺詐為由提請撤銷合同,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一年的除斥期間。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陳功建的委托代理人王本固代陳功建作了與其自己上訴理由相同的陳述。
二審舉證期限內,王本固、程孝義、北京筑誠公司、劉孟驊、陳功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二審舉證期限屆滿后,王本固提供了以下兩份文件復印件,即:桑植縣商務局于2009年7月17日所發(fā)桑商發(fā)[20**]*號《桑植縣商務局關于做好招商引資項目抓落實責任分解工作的通知》,該通知附表載明:項目名稱虎形銅礦開發(fā)項目;建設內容及規(guī)模擬建銅礦開采及精深加工生產線,總投資15000萬元;項目承接方張家界鑫固礦業(yè)有限公司、皮丕軍;投資方北京華匯恒業(yè)投資公司、羅文;責任人郁德貴、張啟穩(wěn)。桑植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09年7月28日所發(fā)桑政辦函[20**]*號《桑植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2009年全縣重點招商項目的通知》,該通知附表載明:項目名稱鑫固銅礦;建設內容及規(guī)模北京華力集團投資空殼樹虎形銅礦,前期用地勘探、開采、建選礦場,后期建冶煉廠,總投資1.5億元,聯系人:羅文;主要工作目標完成規(guī)劃設計、立項報批、簽約、履約,完成銅礦資源鉆井勘探。責任單位及責任領導工業(yè)園管委會、王軍。上述兩份文件擬證明鑫固礦業(yè)公司和虎形村銅礦獲得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認可,不存在欺詐情形。由于該兩份材料系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交,本院不作為證據采用。
本院查明
經二審審理查明,王本固于2006年1月10日擬制了向桑植縣國土資源局的《關于要求辦理桑植縣虎形山鉛、鋅金屬礦探礦許可證的申請報告》,該《報告》載明:“桑植縣虎形山銅、鉛、鋅多金屬礦經有關地質技術人員的實地踏勘和采樣化驗,礦化強,礦有一定規(guī)模。為查清該礦的賦存特點、規(guī)模大小,為開發(fā)地下資源,為發(fā)展縣域經濟打下基礎,為此,申請辦理地理拐點、坐標為:1、X:325**0,Y:3743***0;2、X:325**0,Y:3743***0;
X:325**0,Y:3743***0;4、X:325**0,Y:3743***0所圈定范圍內的探礦許可證”。2006年2月20日,桑植縣國土資源局相關負責人批示:“請開發(fā)、規(guī)劃、地環(huán)前往核查,初步認定可否屬于開發(fā)規(guī)劃,地理位置和地質環(huán)境。如符合要求,請開發(fā)股按程序上報”。2006年3月28日,王本固將該探礦許可申請改為采礦許可申請,并在該報告上注明“經本人權衡利弊,將虎形山銅礦、鉛鋅礦探礦權改為采礦權申請范圍?!?006年3月28日,桑植縣國土資源局在《采礦權礦區(qū)范圍申請劃定及辦礦資質條件初審責任表》上簽署意見,認為該采礦權申請范圍符合設置條件和規(guī)劃,同意上報。2006年3月29日,張家界市國土資源局礦產、勘查意見為“經審查,該申請范圍內無探礦權設置”;2006年4月4日,張家界市國土資源局礦產、勘查意見為“經審查,該申請范圍內無其他采礦權設置。同意劃定礦區(qū)范圍申請,并抓緊編制有關資料,經采礦權價款評估后,實行掛牌出讓”。該《采礦權礦區(qū)范圍劃定及辦礦資質條件初審責任表》上載明的申請人為王本固;礦區(qū)范圍為:1、X:325***0,Y:374****0;2、X:325***0,Y:374****0;3、X:325***0,Y:374****0;4、X:325***0,Y:374****0。2006年5月6日,王本固申請對《桑植縣空殼樹鄉(xiāng)虎形村銅礦資源報告》進行評審;張家界市國土資源局出具了《﹤桑植縣空殼樹鄉(xiāng)虎形村銅礦資源報告﹥評審意見書》(張評審[20**]*號),該《評審意見書》載明的礦產開發(fā)股審查意見為:經審查,本次擬定出讓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地環(huán)評估報告及采礦權價款評估等報告均已編寫完善,并評審合格。該礦屬地下開采礦山,屬零星分散小型礦產,礦層平均厚度1.15米,資源儲量級別為334,資源勘探程度普通調查,礦石品位為0.4-1.88%,資源儲量礦石量為1.09萬噸(金屬量為119噸),規(guī)模為每年0.3萬噸,開發(fā)風險相對較大,水、電、路、資源等四個開發(fā)基本條件都比較具備,資源條件較差,開發(fā)前景不大,具備較強的競爭條件,經綜合權衡,建議采取掛牌出讓方式出讓該礦采礦權。該《評審意見書》之“已出讓礦與待出讓礦采礦權價款類比定價參考表”載明:待出讓礦山名稱桑植縣空殼樹鄉(xiāng)虎形村銅礦。開采條件一般(但資源條件較差,礦區(qū)僅做過地面調查,工作程度僅達到預查程度;礦區(qū)勘查總體控制程度偏低,礦體連續(xù)性較差,資源儲量可靠性不強。評估價值5.57萬元,建議起始價6萬元,建議競價幅度0.5萬元。該評審查意見書登記的申報單位法人代表為王本固。
2006年5月24日,張家界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專家對虎形村銅礦開發(fā)利用方案進行評審,并于2006年5月25日出具了《關于桑植縣空殼樹鄉(xiāng)虎形村銅礦開發(fā)利用方案的審查意見》,審查意見為:1、該方案依據我局備案的《桑植縣空殼樹鄉(xiāng)虎形村銅礦資源儲量報告》進行編寫,經張家界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審查,共提交預測的資源量(334)礦石量l.09萬噸,金屬量119噸??勺鳛樾⌒偷V山邊探邊采的依據。2、該方案設計生產能力礦石量0.3萬噸/年,礦山服務年限2年,設計生產能力與礦山占用儲量相匹配。3、礦山采用斜井開拓,留礦法開采。采礦方法和開拓系統布置基本符合礦山實際和礦產資源合理開發(fā)利用要求。4、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嚴格按《桑植縣空殼樹鄉(xiāng)虎形村銅礦礦山地質環(huán)境影響評估報告》中的要求執(zhí)行。5、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寫礦山生產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投入生產。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經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6、礦石中的鉛鋅應綜合回收利用。
2006年4月24日,桑植縣國土資源局請求張家界市國土資源局將虎形村銅礦的采礦權出讓事宜委托其辦理,并于2006年6月29日獲得批準。2006年7月11日,桑植縣國土資源局組織虎形村銅礦采礦權掛牌出讓會審,該《會審表》載明王本固為資料組織人。2006年7月12日,桑植縣國土資源局發(fā)布虎形村銅礦采礦權掛牌出讓公告,標明:礦區(qū)面積0.1855平方公里;資源儲量類別334;資源量1.09萬噸;出讓年限3年;掛牌起始價6萬元;增價幅度0.5萬元或其整數倍。其他事項:1、本公告礦區(qū)范圍面積為礦體分布面積,掛牌出讓取得的采礦權,不包括建設所需用地的使用權,出讓成交后,竟得人應履行相應的手續(xù)申請礦山建設用地;2、掛牌成交價不含交易服務費和礦山環(huán)境治理備用金;3、出讓成交后,競得人應于三日內到市國土資源局按要求繳納礦山環(huán)境治理備用金;4、前期資料組織費用8萬元,由競得人承擔;5、公告未盡事宜詳見掛牌文件。公告及出讓事項如有變更,
主管部門另行通知?!渡V部h國土資源局掛牌出讓桑植縣空殼樹鄉(xiāng)虎形村銅礦采礦權競買須知》明確:參加采礦權競買的申請人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只需提交身份證影印件(驗原件),聯合競買的還應提交聯合競買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本次掛牌出讓的采礦權起始價、成本價均不包含地質報告資料費、評審費,競得人除繳納采礦權價款外,需向出資人補償前期資料組織費用8萬元(競得人為出資人的除外)。自愿出資組織資料人必須履行申請礦區(qū)范圍申請時的承諾,在進入出讓競價期間不具備優(yōu)先、優(yōu)惠資格,與其他自然人資格同等;若掛牌、拍賣不成功,國土資源局不負責前期資料組織費用的賠償或補償。王本固以個人名義參加競買,新一元公司與長沙金殼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自然人常鋒聯合以新一元公司的名義參與競買。2006年8月14日,經王本固與新一元公司競價,由新一元公司以8萬元的最高價競得該采礦權。當日,桑植縣國土資源局(甲方)與新一元公司(乙方)簽訂了《采礦權出讓合同》并于2006年8月15日發(fā)布了《采礦權掛牌成交公告》。該《采礦權出讓合同》約定:(第三條)出讓礦區(qū)范圍由以下4個拐點座標圈定,即:1、X座標325***0,Y座標37433260;2、X座標325***0,Y座標374****0;3、X座標325***0,Y座標374****0;4、X座標325***0,Y座標374****0。礦區(qū)范圍面積0.1855平方公里,開采標高+450米至+250米,礦山資源儲量(334)1.09萬噸,其中礦山設計生產能力為0.3萬噸/年,出讓年限為2.1年(若實際開采年限不足2.1年,則以該礦資源枯竭不可采為限),自甲方向乙方頒發(fā)的采礦許可證之日起至許可證有效期滿之日止。(第四條)桑植縣空殼樹鄉(xiāng)虎形村銅礦的采礦權出讓價款總額為人民幣8萬元,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一次性繳清。(第五條)本合同在雙方簽字前乙方已向甲方繳納的人民幣1萬元的竟買保證金,在采礦權出讓價款支付時抵扣。(第六條)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繳納采礦權出讓價款之日起5日內,應持本合同和采礦權出讓價款支付憑證,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礦區(qū)地質環(huán)境保護治理方案以及其他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或頒發(fā)的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批準文件、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等資料,按規(guī)定向甲方申請辦理采礦登記手續(xù),領取采礦許可證;甲方應在受理采礦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時為乙方辦理采礦登記手續(xù),頒發(fā)采礦許可證。(第十條)在采礦權出讓期限內,乙方需要變更礦區(qū)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礦山企業(yè)名稱的必須依法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簽訂采礦權出讓變更合同或者重新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經變更后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原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減去已經開采年限后的剩余期限。(第十一條)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繳清采礦權出讓價款及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有關稅費,并投入生產滿一年后,可將采礦權轉讓,但必須依法辦理轉讓手續(xù)。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條)采礦權經批準轉讓的,本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的采礦權的開采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減去已經開采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三條)本合同約定的采礦權有效期屆滿,乙方需要繼續(xù)開采出讓采礦權礦區(qū)范圍內礦產資源的,應當于采礦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出讓人提交書面延續(xù)申請,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采礦權的,甲方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予以批準。但國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十四條)采礦權出讓期限屆滿前,乙方沒有提出續(xù)申請或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條規(guī)定末獲批準的,乙方應當交回采礦許可證,甲方代表國家收回采礦權,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采礦權注銷手續(xù)。(第十七條)根據《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乙方應自領取采礦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進行礦山建設或生產。乙方超過以上期限未進行礦山建設或生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采礦權,乙方繳納的竟買保證金和采礦權出讓價款,甲方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建設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第二十條)若合同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需要對合同中的條款進行補充或修改,可通過協商達成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條)甲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由雙方根據《湖南省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用和價款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另行約定。(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簽定于2006年8月l4日。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至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終止。
2006年11月10日,新一元公司(甲方)與作為乙方的常鋒(男,47歲,虎形村銅礦采礦權掛牌出讓聯合競買人)簽訂了《空殼樹鄉(xiāng)虎形村銅礦股份退出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甲方與乙方于2006年8月14日在桑植縣國土資源局以8萬元的最高價競得了桑植縣空殼樹鄉(xiāng)虎形村銅礦采礦權,根據公司統籌安排并經與乙方常鋒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甲方同意將虎形村銅礦的全部股份退出給常鋒,同時,甲、乙雙方原協議終止?,F由乙方常鋒一次性退還給甲方股金9萬元,并擔任該礦采礦權人,辦理采礦登記相關手續(xù),依法履行國土資源局、環(huán)保局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等部門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權利與義務。甲方與桑植縣國土資源局簽訂的《采礦權出讓合同》、《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和保護責任書》及《礦區(qū)地質環(huán)境保護責任書》等各項責任由乙方負責履行,協議一經簽訂甲方原擁有的該礦權利與義務自行終止。甲方原持有的與采礦登記相關的地質資料(采礦權招、拍、掛資料匯編、資源儲量報告、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地質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采礦權價款評估報告等壹式壹份)在簽字交款時交給乙方辦證使用,或作為今后在開采經營過程中的適用依據。此協議共肆份,甲方新一元公司法人委托代表周崢榮壹份,乙方常鋒壹份,市、縣國土資源局各壹份。此協議于2006年l1月10日在桑植縣桑植賓館以轉帳支付方式一次繳清協議金額并簽字生效。
2006年8月16日,虎形村銅礦(新一元公司)交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8萬元,交易服務費0.3萬元?!渡V部h國土資源局采礦登記初審責任表》載明:2006年8月17日至8月29日,桑植縣國土資源局、環(huán)境保護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新一元公司的采礦許可申請,以虎形村銅礦采礦權系掛牌出讓給新一元公司為由,均同意上報至張家界市國土資源局為新一元公司辦理采礦許可證,但該《責任表》“市局審批意見”欄沒有張家界市國土資源局的任何審批意見。2006年11月30日,常鋒交納礦山治理備用金7萬元。
2006年11月13日,張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出(張)登記內名預核字[20**]第*號《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意預先核準以下2個投資人出資,注冊資本(金)50萬元(人民幣),住所設在桑植縣的企業(yè)名稱為:張家界鑫固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上預先核準的企業(yè)名稱保留至2007年5月12日。在保留期內,企業(yè)名稱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經企業(yè)登記機關設立登記,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后企業(yè)名稱正式生效。注:1、預先核準的企業(yè)名稱未到企業(yè)登記機關設立登記的,通知書規(guī)定的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有正當理由,需延長預先核準名稱有效期的,申請人應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申請延期。有效期延長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2、名稱預先核準不審查投資人資格和企業(yè)設立條件,投資人資格和企業(yè)設立條件在企業(yè)登記時審查。申請人不得以企業(yè)名稱已核準為由對抗企業(yè)登記機關對投資人資格和企業(yè)設立條件的審查。企業(yè)登記機關也不得以企業(yè)名稱已核準為由不予審查就準予企業(yè)登記。3、企業(yè)應在企業(yè)設立登記之日起30日內,務必將加蓋企業(yè)公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反饋給企業(yè)名稱核準機關備案。未備案的,企業(yè)名稱核準機關將對預核準名稱作為超過保留期、未登記的作廢名稱處理。4、企業(yè)設立登記后,企業(yè)登記機關應當將本通知書原件存入企業(yè)檔案?!痹摗锻ㄖ獣窙]有填寫投資人、投資額和投資比例。
2006年11月20日,鑫固礦業(yè)公司以(張)登記內名預核字[20**]第*號《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預先核準的該企業(yè)名稱申請采礦權登記,并由王本固在《采礦權申請登記書》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欄簽名。《采礦權申請審批責任表》中審查人郭景飛注明的受理時間為2006年10月9日。2006年12月4日,鑫固礦業(yè)公司取得43000******2號《采礦許可證》,載明:采礦權人為張家界鑫固礦業(yè)有限公司;礦山名稱為張家界鑫固礦業(yè)有限公司虎形村銅礦;經濟類型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3年,自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開采礦種銅礦;開采方式地下開采;生產規(guī)模0.3萬噸/年;礦區(qū)面積0.1948平方公里。
2008年5月20日,張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核發(fā)了(張家界)名私字[20**]第*號《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意預先核準以下4個投資人出資,注冊資本(金)50萬元(人民幣),擬在桑植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私營)名稱為:張家界鑫固礦業(yè)有限公司;行業(yè)及行業(yè)代碼[B09]有色金屬礦采選業(yè);投資人為王本固、易某、鐘某、嘉源公司。該通知書載明預先核準的企業(yè)名稱保留至2008年11月20日。該《通知書》的其他內容同(張)登記內名預核字第*號《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辦理該次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事項的承辦人為王本固。
2008年11月3日,鑫固礦業(yè)公司召開第一次股東會并形成以下決議:1、公司名稱擬定為:張家界鑫固礦業(yè)有限公司。2、公司經營場地:桑植縣空殼樹鄉(xiāng)虎形村。3、公司經營范圍:銅礦的開采與銷售。4、公司注冊資金總額為50萬元人民幣,由嘉源公司、王本固、易某、鐘某等四方共同出資,于200811月3日之前繳足。其中:嘉源公司出資40萬元,占總股本的80%;王本固出資7.5萬元,占總股本15%;易某出資1.25萬元,占總股本的2.5%;鐘某出資1.25萬元,占總股本的2.5%。出資方式均為貨幣資金。5、公司設立董事會,選舉肖波、任曉波、王本固、易某、鐘某為公司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6、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1名,選舉辛薇為監(jiān)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7,一致通過公司章程。
2008年11月4日,鑫固礦業(yè)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并于2008年11月5日獲準設立。登記的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及持股比例為:嘉源公司40萬元,80%;王本固7.5萬元,15%;易某1.25萬元,2.5%;鐘某1.25萬元,2.5%;出資時間及方式均為2008年11月3日、貨幣出資。桑植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張家界)名私字[20**]第*號《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存入該企業(yè)檔案。
2008年11月25日,劉孟驊(甲方)與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乙方)簽訂《銅礦采礦合作協議》。該《合作協議》載明:1、鑫固礦業(yè)公司合法擁有虎形銅礦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證號430000******2,頒發(fā)日期2006年12月4日,有效期限2006年12月-2009年12月,張家界市國土資源局頒發(fā));2、乙方系鑫固礦業(yè)公司虎形銅礦之實際投資和運營主體;3、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甲方投資收購公司股權及采礦權事宜達成合作協議如下,以資共同信守:第一條合作內容:l.1甲方購買乙方實際投資和運營的鑫固礦業(yè)公司股權,及其名下虎形銅礦(采礦許可證號430000******2)占公司股權75%,乙方王本固占公司股權10%,乙方程孝義占公司股權10%,乙方陳功建負責協調、管理相關采礦工作獲干股5%。第二條付款及工商變更2.1本協議合作總投資金額為2000萬元整,其中乙方及鑫固礦業(yè)采礦許可等前期所有投資打包溢價評估為800萬元整。2.2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將交易定金100萬元匯入乙方王本固、程孝義指定個人賬戶。交易定金到帳之后三個工作日之內,乙方應負責辦理:(1)完善工商轉讓登記手續(xù),保證協議第一條規(guī)定的合作各方在鑫固礦業(yè)公司所占股權經過工商登記合法認可,并保證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采礦許可證更換為甲方指定人選;(2)將公司經營手續(xù)(包括但不限于: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副本、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公司公章、財務印鑒、法人名章、公司賬冊、銀行開戶許可證、銀行票據等)和采礦許可證原件轉交甲方。經過當面驗證工商變更登記有效、公司經營手續(xù)和采礦權許可證原件移交的情況下,甲方向乙方王本固、程孝義指定賬戶支付交易款項剩余部分300萬元。乙方應以上述資金清退公司原有股東(投資人)并保證公司后續(xù)經營沒有遺留的股權(顯名或者隱名)投資或者合伙糾紛。2.3原前期投入打包溢價評估款的剩余400萬元抵作乙方股權投資款。第三條:承諾條款3.1乙方承諾其為鑫固礦業(yè)公司虎形銅礦之實際投資和運營主體,鑫固礦業(yè)公司系依據《公司法》合法成立、有效存續(xù)的法人實體,公司名下之采礦權利合法、完整、無瑕疵、未設置任何抵押擔保物權;3.2乙方保證:前期運作過程中及相關文件不存在其他任何個人或組織,對該礦山合作提出權利要求或者潛在訴訟,如有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對該礦山或者采礦權提出權利要求,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保證本協議簽署日前,未利用公司公章對外簽訂借款、擔保、承包、出租、合作、合伙、投資聯營等協議,也未利用該公章簽訂任何妨礙甲方行使采礦權的協議。本協議簽訂之前,以該公章簽署的一切法律文件其債權債務應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責任;3.3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定之前或者之后沒有也不會跟任何第三方簽訂股權轉讓或者采礦權轉讓的協議,如甲方發(fā)現乙方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同樣內容的合作采礦(采礦權及股權轉讓)協議的,乙方應雙倍返還定金。本協議交易定金到位后,三日內乙方必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經營手續(xù)和采礦權移交手續(xù),否則雙倍返還定金;3.4本協議成立之前的與采礦及公司運營有關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如果乙方清退公司原有股東(包括所有隱名投資人或實際合伙人)不力造成的后果和損失由乙方承擔。第四條:后續(xù)事宜4.1公司股權變更后甲方占股75%,擁有公司對銅礦的控股權,甲方負責派員掌管銅礦的經營管理,但聘請乙方作為銅礦的管理人員,其工資薪金另行協商酌定;4.2后續(xù)的采礦擴界和續(xù)期及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銅礦所需后續(xù)投資2000萬元,由甲方完全出資。如2000萬元資金不夠由甲方繼續(xù)投資。第五條:協助義務5.1雙方商定:乙方利用其本鄉(xiāng)本土的優(yōu)勢以及與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優(yōu)勢,負有協助協調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工商、稅務、交通、路政、勞動、安全生產等關系的義務,以便甲方入股并控股公司后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環(huán)境污染許可證、環(huán)保排廢許可證、安檢證等;5.2雙方商定:乙方負有協助協調相關村民即周邊社會關系的義務,任何妨礙甲方行使采礦權行為帶來的損害,乙方負責協調杜絕此種損害行為;5.3如果本協議履行并合作成功,甲乙雙方就桑植縣境內其他礦產項目還可探討并實施進一步的合作機會。第六條:其他條款,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本協議以一次性書面打印體為準,任何手寫添加或者套打套印部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本協議如出現履行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果,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對爭議有管轄權。
2008年11月25日,北京筑誠公司(甲方)又與程孝義(乙方)簽訂了《債權處置協議》,并在該協議中載明,1、程孝義不屬鑫固礦業(yè)公司登記注冊之股東,但實際對鑫固礦業(yè)公司下屬之虎形銅礦提供了籌資和融資投入,故實際借款給虎形銅礦;且該銅礦迄今為止尚未有礦石出產也未產生經濟效益,故虎形銅礦必須引進新的有實力的戰(zhàn)略投資者,加大投資力度使虎形銅礦產生經濟效益;2、北京筑誠公司擬投資收購礦業(yè)公司之75%股權及其名下虎形銅礦之采礦許可證(證號430000******2),并控制收購之后的投資、生產決策和運營管理權,以創(chuàng)造預期之投資收益;3、北京筑誠公司擬與王本固(鑫固礦業(yè)公司之實際控股股東)、程孝義及陳功建簽訂《銅礦采礦合作協議》,收購王本固對于鑫固礦業(yè)公司之股權及虎形銅礦之實際控制權;處置程孝義對于虎形銅礦之債權(借款融資);4、經過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處置程孝義對于虎形銅礦之債權(借款融資)事項,達成協議如下:第一條:債權總額,乙方提出,其對于虎形銅礦之實際債權(借款融資)總額為200萬元人民幣(大寫貳佰萬元)(見本協議附件乙方簽署之《虎形銅礦債務明細》),總融資籌資期間自2008年5月至2008年11月簽訂《銅礦采礦合作協議》為止。甲方對于乙方上述期間對虎形銅礦之債權(借款融資)總額予以認可。第二條:債權處置,經商定,甲方出資200萬元人民幣處置乙方對于鑫固礦業(yè)公司名下虎形銅礦之上述債權,從而獲得鑫固礦業(yè)公司及其名下虎形銅礦之實際采礦控制經營權,乙方保證虎形銅礦再無任何外債,若有,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以200萬元人民幣收購王本固實際掌控的鑫固礦業(yè)公司全部股權的75%(股權收購事項另行以《銅礦采礦合作協議》體現),使得礦業(yè)公司股權收購之后任何人無權再主張鑫固礦業(yè)公司之股權。第三條:后續(xù)事宜,甲方投資收購礦業(yè)公司并簽訂《銅礦采礦合作協議》之時及之后,明確乙方占鑫固礦業(yè)公司干股10%,并繼續(xù)聘用乙方擔任虎形銅礦管理職務,具體薪酬和任期另行商定并以合同明確。乙方自愿預留5萬元債權處置款項作為后續(xù)稅務籌劃等費用安排。雙方商定:乙方預留5萬元之后,就本次債權處置事項無論乙方是否發(fā)生后續(xù)稅款皆以5萬元為限,由甲方承擔乙方后續(xù)稅務事項(含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協調),乙方對收甲方200萬元所涉稅事項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后續(xù)稅務事項不再承擔任何支付責任。第四條:其他條款,乙方簽署之《虎形銅礦債務明細》為本協議之有效組成部分。本協議為《銅礦采礦協議》之有效補充,二者表述如有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該《協議》所附《虎形銅礦投資明細》(無《虎形銅礦債務明細》)載明:1.工人工資25萬元;2、掘井工資12萬元;3.捲拱工資12萬元;4.捲拱原材料20萬元;5.礦山設備、維修費25萬元;6.礦山房屋20萬元;7.礦山用炸藥雷管3萬元;8.礦山生活費3萬元;9.礦山接待費15萬元;10.礦山水電費2.4萬元;11.電話費2.4萬元;12.挖機、挖場、征地14萬元;13.礦山付前期投資、電費、工資9萬元;14.地理勘測費2萬元;15.車輛維修保養(yǎng)油料費5萬元;16.專家勘測費8萬元;17.平整場地、修橋25萬元;合計202.8萬元。
2008年11月26日,鑫固礦業(yè)公司召開原股東會,嘉源公司、王本固、易某、鐘某等4名股東全部出席會議。會議形成如下決議:鑫固礦業(yè)公司第3次會議于2008年11月26日召開,出席會議的股東共4人,代表100%的股份,所作出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00%通過。1、同意嘉源公司的股份37.5萬元轉讓給北京筑誠公司;2、同意嘉源公司的股份2.5萬元轉給
程孝義;3、同意易某的股份1.25萬元轉讓給程孝義;4、同意鐘某的股份1.25萬元轉讓給程孝義。2008年11月28日,北京筑誠公司、程孝義分別按上述決議內容與嘉源公司、易某、鐘某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
2008年11月25日,王本固、程孝義與陳功建前往北京簽約時向北京筑誠公司僅出示鑫固礦業(yè)公司的采礦許可證,并且向其介紹礦石品位為4.88%。鑫固礦業(yè)公司的采礦許可證現由北京筑筑誠公司持有。
2008年11月28日,即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與北京筑誠公司簽訂兩份協議后,雙方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將鑫固礦業(yè)公司的股東變更為北京筑誠公司(37.5萬元)、王本固(7.5萬元)、程孝義(5萬元)。
2010年12月31日,鑫固礦業(yè)公司因未按規(guī)定接受年度檢驗,被桑植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王本固、陳孝義在原審庭審時陳述在締約前“當時勘查確實有礦”的事實。
本案其他事實同原判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本案審理的范圍和爭議焦點是:一、案由即本案法律關系的性質,是聯營關系(合伙型),還是股權轉讓關系,或另是其他法律關系?二、關于北京筑誠公司、劉孟驊行使合同撤銷權是否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三、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在本案中是否實施了欺詐行為。一、本案應為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而不是聯營(合伙型)和股權轉讓糾紛。理由如下:1、程孝義、陳功建不是鑫固礦業(yè)公司的股東,沒有鑫固礦業(yè)公司的股權可以轉讓。2、程孝義不是鑫固礦業(yè)公司的隱名出資人,依其陳述,其僅為鑫固礦業(yè)公司的債權人,沒有轉讓鑫固礦業(yè)公司股權的可能性;2008年11月26日,鑫固礦業(yè)公司召開原股東會雖決議嘉源公司的股份2.5萬元,易某、鐘某的股份各1.25萬元轉給程孝義并簽訂了相應的股份轉讓協議,但該決議、協議形成于《銅礦采礦合作協議》、《債權處置協議》簽訂之后,而且內容與《債權處置協議》有關程孝義債權200萬元由北京筑誠公司負擔、程孝義占干股10%等約定矛盾,應是為滿足公司變更登記所需文件而為,不能作為程孝義享有鑫固礦業(yè)公司股權的依據。3、王本固雖為鑫固礦業(yè)公司的登記股東,其股份連同嘉源公司、易某、鐘某的股份、資產、虎形村銅礦的采礦權全部被北京筑誠公司收購;相對于原鑫固礦業(yè)公司而言,王本固已不是股東;其之所以仍登記為北京筑誠公司收購后鑫固礦業(yè)公司的股東,是因其用800萬元轉讓款之剩余400萬元的債權轉為股權,并使程孝義、陳功建成為干股股東(未出資);從鑫固礦業(yè)公司前后的登記情況看,鑫固礦業(yè)公司注冊資本均為50萬元,其中王本固的出資及所占股份比例均為7.5萬元和15%,王本固的出資和股權比例均沒有減少,說明王本固并沒有轉讓過其股權;從2008年11月26日鑫固礦業(yè)公司第3次股東會會議決議看,也只有嘉源公司的股份37.5萬元轉讓給北京筑誠公司,沒有王本固的股權轉讓內容,而北京筑誠公司和嘉源公司之間以及程孝義與嘉源公司、易某、鐘某之間并沒有股權轉讓爭議,故本案不應定性為股權轉讓糾紛。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規(guī)定》,合伙協議是指自然人之間明確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所訂立的協議。合伙協議糾紛案由適用于民事合伙,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個人合伙,這種形式的個人合伙是由自然人之間所簽訂的有關共同經營的協議,故本案亦不適用該案由。5、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二份《協議》的實質就是以公司股權轉讓的形式實現鑫固礦業(yè)公司采礦權和相應資產、債務轉讓、轉移的目的?!躲~礦采礦合作協議》已經明確:乙方(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下同)系鑫固礦業(yè)公司虎形銅礦之實際投資和運營主體;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甲方(北京筑誠公司,下同)投資收購公司股權及采礦權事宜達成合作協議;原前期投入打包溢價評估款的剩余400萬元抵作乙方股權投資款;本協議成立之前的與采礦及公司運營有關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后續(xù)的采礦擴界和續(xù)期及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銅礦所需后續(xù)投資2000萬元,由甲方完全出資;如2000萬元資金不夠由甲方繼續(xù)投資等?!秱鶛嗵幹脜f議》也明確:程孝義不屬鑫固礦業(yè)公司登記注冊之股東,但實際對鑫固礦業(yè)公司下屬之虎形銅礦提供了籌資和融資投入,甲(北京筑誠公司,下同)乙(程孝義,下同)雙方就處置程孝義對于虎形銅礦之債權(借款融資)事項,達成協議;甲方出資200萬元人民幣處置乙方對于鑫固礦業(yè)公司名下虎形銅礦之上述債權;甲方投資收購礦業(yè)公司并簽訂《銅礦采礦合作協議》之時及之后,明確乙方占鑫固礦業(yè)公司干股10%,并繼續(xù)聘用乙方擔任虎形銅礦管理職務,具體薪酬和任期另行商定并以合同明確。該《協議》所附《虎形銅礦投資明細》載明的債務有工資、捲拱原材料,礦山設備、維修費,房屋、礦山用炸藥雷管費用、生活費、接待費、水電費、電話費,挖機、挖場、征地費,付前期投資、電費、工資,地理勘測費、車輛維修保養(yǎng)油料費、專家勘測費,平整場地、修橋等15項共計202.8萬元,涵蓋了鑫固礦業(yè)公司與采礦有關的全部資產及債務?,F雙方當事人因就該采礦權轉讓中是否存在欺詐情形而產生糾紛,故本案應定性為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原審定性不當,應予糾正。
二、關于北京筑誠公司、劉孟驊行使合同撤銷權是否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于2008年11月25日簽訂《銅礦采礦合作協議》及《債權處置協議》,到2009年7月初,該礦的鉆探全部完成后,未能開采出有開采價值的礦石,北京筑誠公司對該礦的礦石儲量產生質疑,遂于2009年9月14日,派員前往張家界國土資源管理局查閱《桑植縣空殼樹虎形山銅礦采礦權掛牌出讓登記資料匯編》,方得知該礦山品位低(僅為0.4-1.88%)、儲量?。▋H為1.09萬噸),(根據北京筑誠公司參照市場行情進行測算,其價值僅為400萬元左右)開采前景不大的情況,與《銅礦采礦合作協議》載明的有關該礦山的前期投資已達1000萬元,后續(xù)投資可達2000萬元的情況存在很大差異。因此,本案中,北京筑誠公司知道撤銷事由的時間應為2009年9月14日?,F北京筑誠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超過規(guī)定的一年的除斥期間,北京筑誠公司有權行使合同撤銷權。故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有關本案的除斥期間應自鉆探結束(即2009年7月初)起算的理由缺乏依據,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三、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在本案中是否實施了欺詐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王本固雖隱瞞了其取得虎形村銅礦采礦權和其早已出資進行過勘探、組織編寫前期資料以及前期投資情況,但其交付的《采礦許可證》真實,該《采礦許可證》已標明生產規(guī)模0.3萬噸/年,開采時間是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三年),北京筑誠公司應當據此可以做出基本的投資判斷;而且,北京筑誠公司是收購鑫固礦業(yè)公司的采礦權和全部資產,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在申請轉讓探礦權或者采礦權時,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交礦產資源勘查或者開采情況的報告;即便王本固等人轉讓采礦權時沒有提交礦產資源勘查或者開采情況的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四條“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匯交或者填報。”和第二十八條“礦床勘探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實行有償使用。”的規(guī)定,北京筑誠公司可以通過有償查詢獲得真實情況;更何況,礦山、礦產資源有無是客觀事實,無法隱瞞;礦產開采屬高風險、高利潤、高科技的行業(yè),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與隱蔽性,在實踐中難以做到客觀、全面、精確;王本固等人在轉讓采礦權時,雖有隱瞞或者夸大之處,但尚不構成法律上的欺詐。北京筑誠公司作為一個礦產資源投資主體,面對礦業(yè)開發(fā),締約時沒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在自行組織專家對該礦進行實地考察時,又未審查本應即時可以查閱的礦山資料,缺乏理性的規(guī)避風險的商業(yè)意識,應自行承擔該商業(yè)風險。故上訴人上訴稱“不存在欺詐的行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認定王本固存在欺詐的故意與欺詐的行為,屬認定事實不清,本院應予糾正。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案件定性不當,實體處理錯誤,應予改判。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2010)武民重重字第1253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第五項,即:駁回北京筑誠鼎業(yè)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陳功建返還采礦權收購款的訴訟請求;駁回劉孟驊的訴訟請求;
二、撤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2010)武民重重字第125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即:撤銷北京筑誠鼎業(yè)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王本固、程孝義、陳功建于2008年11月25日簽訂的《銅礦采礦合作協議》及北京筑誠鼎業(yè)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程孝義于2008年11月25日簽訂的《債權處置協議》;王本固于該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北京筑誠鼎業(yè)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采礦權收購款200萬元;程孝義于該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北京筑誠鼎業(yè)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采礦權收購款195萬元;
三、駁回北京筑誠鼎業(yè)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84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8400元,共計76800元,由北京筑誠鼎業(yè)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劉孟驊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文國銀
審判員周建民
審判員喻譯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方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