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結果雖然接近正確,但過程卻完全偏離了正確路徑
——一起對賭協(xié)議案例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1日前,甘肅眾星鋅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星公司)、海富公司、迪亞公司、陸波共同簽訂一份《甘肅眾星鋅業(yè)有限公司增資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增資協(xié)議書》),約定:眾星公司(后名稱變更為甘肅世恒公司)注冊資本為384萬美元,迪亞公司占投資的100%。各方同意海富公司以現金2000萬元人民幣對眾星公司進行增資,占眾星公司增資后注冊資本的3.85%,迪亞公司占96.15%。
同時協(xié)議約定了以下約定,即對賭條款:
如果眾星公司2008年實際凈利潤完不成3000萬元,海富公司有權要求眾星公司予以補償,如果眾星公司未能履行補償義務,海富公司有權要求迪亞公司履行補償義務。即財務指標附條件:如果至2010年10月20日,由于眾星公司的原因造成無法完成上市,則海富公司有權在任一時刻要求迪亞公司回購屆時海富公司持有之眾星公司的全部股權,迪亞公司應自收到海富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80日內按以下約定回購金額向海富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價款。
世恒公司2008年未完成凈利潤指標也未在2010年10月20日完成上市。
后海富公司向蘭州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亞公司向其支付協(xié)議補償款1998.2095萬元(對賭義務)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
一審蘭州中院駁回海富公司的訴訟請求
唐律師歸納蘭州中院的裁判理由有三點:1、協(xié)議(對賭條款)與公司章程有關規(guī)定不符;2、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3、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海富公司提起上訴
甘肅省高院以協(xié)議(對賭條款)約定海富公司不共擔風險,是兜底條款屬于無效合同,同時以世恒公司及迪亞公司實際使用了資金及存在主要過錯為由判決返還大部分投資款。
唐勇律師認為一審的錯誤主要是,對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領域仍未能充分釋放和尊重。二審結果雖然接近正確,但過程卻完全偏離了正確路徑。
一審、二審都忽略了“對賭協(xié)議”產生的最根本原因。對賭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等”。投資者在投資一個實體時,即使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仍無法完全地了解投資對象全面的、真實的財務和經營狀況。投資的價款和取得的股份都是建立在估值基礎上的,“對賭協(xié)議”也可以說是對估值的一種調整。審理此類案件如果不以此作為邏輯的出發(fā)點,必然導致結果錯誤。
最高法院提審該案后,認為協(xié)議(對賭條款)的約定并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故改判全部支持海富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個思考題:
對賭協(xié)議的法律性質到底是什么?
我認為,對賭協(xié)議是附條件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