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張北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冀0722民初1656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共有糾紛
裁判日期: 2016-11-25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趙有才、李金蓮與被告陳愛軍、侯建成、趙某共有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有才、李金蓮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陳愛軍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
原告趙有才、李金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給付二原告因兒子趙龍死亡的賠償款183806元。事實和理由:趙龍系原告趙有才、李金蓮三兒,被告陳愛軍丈夫,被告侯建成繼父,被告趙某父親。趙龍生前受雇于李玉峰為其駕駛車輛從事運輸業(yè)務,2015年2月2日,趙龍駕駛車輛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經(jīng)內(nèi)蒙達拉特旗人民法院判決,中華聯(lián)合財險臨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被告交強險11萬元,三者險1432085元,其中喪葬費25692元,賠償趙有才被撫養(yǎng)人費9448.2元,賠償李金蓮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628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償原、被告五人交強險5500元。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賠償原、被告五人司機乘員險10萬元。雇主李玉峰賠償原、被告五人126500元。上述賠償款屬于原、被告五人共有部分的數(shù)額為485208.5元,除去喪葬費25692元,剩余459516.5元,有原、被告五人平均分配,二原告占2/5,應分183806元。
被告辯稱
被告陳愛軍、侯建成、趙某辯稱,原告所述趙龍與原、被告五人的身份關(guān)系,趙龍因交通事故死亡,所得的賠償款數(shù)額屬實。其中雇主李玉峰還有26500元未給付,已領(lǐng)取保險公司和雇主的賠償款20萬元。但因處理趙龍喪葬事宜實際花費約5.6萬元。在趙龍生前買車和給兒子趙某看病向親屬借的債務還有10余萬元沒有償還,趙龍死亡后,××的兒子趙某看病康復又花費10萬元。給付了原告1萬元生活費。兒子趙某還需繼續(xù)治療康復,需要較多的治療費用,被告不同意原告主張五人平均分配的意見。
本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趙龍系原告趙有才、李金蓮兒子,被告陳愛軍丈夫,被告侯建成繼父,被告趙某父親。2015年2月2日,趙龍因交通事故死亡,侵權(quán)人共同賠償原、被告五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485208元。內(nèi)蒙古達拉特旗人民法院在(2015)達民初字第1463號判決書中認定喪葬費為25692元,交通費和住宿費600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1230元。另判決賠償趙有才、李金蓮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1076.2元,賠償趙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5262.8元。被告已領(lǐng)取人壽財險張家口支公司和雇主李玉峰的賠償款20萬元,除雇主李玉峰未給付的26500元,剩余的賠償款在內(nèi)蒙古達拉特旗人民法院未領(lǐng)取。被扶養(yǎng)人趙某患有腦性癱瘓,××。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被告主張因處理喪葬事宜實際花費5.6萬元,未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本院不予認定。被告主張在趙龍死亡后,從保險賠償款中給付原告的10000元系給付其的生活費,原告陳述系償還其侄女的借款10000元,原告未提供出借人和借款人就此形成的合意證據(jù),對被告主張的意見,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受害人趙龍因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原、被告五人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共計485208元,其中的交通費、住宿費、喪葬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32922元,系被告為處理交通事故和喪葬事宜直接支出的費用,應從總的賠償款中析出,歸被告陳愛軍所有,該三項費用不屬于原、被告共同所有。剩余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452286元是對受害人親屬原、被告五人遭受的間接損失而賠償?shù)馁M用,原、被告原則上平均分配,但受害人趙龍兒子趙某患腦性癱瘓,××,趙龍的死亡喪失了被撫養(yǎng)人趙某治療疾病和生活的大部分來源,所以,從情理上講,對趙某應予照顧,本院酌情支持由趙某享有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一半,然后由原、被告四人平均分配。原告主張從總的賠償款中扣除喪葬費后五人平均分配,缺乏公平、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以賠償款先償還趙龍生前因買車和給趙某看病向親屬借的債務及扣除趙龍死亡后給趙某看病的費用,剩余的賠償款予以分配,因賠償?shù)乃劳鲑r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是趙龍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不屬于遺產(chǎn)范圍,因此,被告主張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
裁判結(jié)果
一、原告趙有才、李金蓮分割趙龍因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原、被告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113071.5元【(485208元-32922元)÷2×2/4】,除去被告陳愛軍已給付10000元,原告趙有才、李金蓮還分割103071.5元。
二、被告陳愛軍、候建成、趙某分割趙龍因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原、被告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住宿費、交通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372136.5元【(485208元-32922元)÷2×1/2+32922元+(485208元-32922元)÷2】。
案件受理費3976元,減半收取1988元,由原告趙有才、李金蓮負擔656元,被告陳愛軍負擔13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翔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