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5)皖0121民初146xx號
原告:莊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長豐縣,公民身份號碼340121。
原告:莊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號碼340121。
原告:莊某1,女,1981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長豐縣,公民身份號碼340121。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長豐縣,公民身份號碼340121。
被告:安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工業(yè)園,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05445。
法定代表人:梁正忠,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安徽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某,安徽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包河大道699號時代城B座5-6樓,裙樓1-2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100550164333U。負責人:孫元芹,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夢雨,女,公司員工。
原告莊某某、莊某、莊某1與被告李某某、安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物流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合肥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莊某某、莊某、莊某1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帥、被告李某某、被告某某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嚴、被告人壽財保合肥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夢雨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莊某某、莊某、莊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被告某某物流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247695元、喪葬費5184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以上共計379539元;按照主次責任(8:2)計算;2、請求判令被告人壽財保合肥支公司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其中精神害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付);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24年12月2日6時25分,李某某駕駛皖AAxxxx重型自卸貨車,沿長豐縣xxx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下塘路xxxx村通公路交口時,撞上前方莊某某駕駛臨時停于路邊的三輪摩托車,造成莊某某及三輪摩托車乘坐人趙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趙某某后經省立醫(yī)院北區(qū)救治無效于2024年12月2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莊某某次要責任,趙某某無責任。另查明,李某某駕駛皖AAxxxx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所有人為被告某某物流公司,在被告人壽財保合肥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本次事故給受害者家屬帶來了沉重打擊,為保護受害者家屬權益,特起訴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請。
李某某辯稱,原告主張的損失過高,相關的賠償按照法律規(guī)定來,同意賠償,但是需要等到我出獄以后。
某某物流公司辯稱,一、原告駕駛的車輛為電動三輪摩托車,雙方責任應當按照三七比例分配,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莊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系無號牌電動車,“經司法鑒定車輛屬于摩托車,車輛無保險”。根據(jù)《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GB7258-2012)國家標準第3.5條,摩托車為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摩托車是由動力裝置驅動,具有三個車輪,符合摩托車的定義,應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工信部在《關于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3819號建議的答復》中也明確指出,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的電動二輪車以及電動三輪車產品屬于電動摩托車,應符合《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技術要求》(GB/T24158-2009)的規(guī)定,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該認定書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莊某某次要責任,趙某某無責任?!币螂p方均屬機動車,故李某某應當承擔70%的責任,莊某某應當承擔30%的責任。二、原告的精神撫慰金不應得到支持?!蹲罡呷嗣穹ㄔ菏欠袷芾硇淌掳讣缓θ颂岢鼍駬p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7號)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毙淌略V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僅限于“物質損失”。本案中,李某某已因自己的行為承擔了刑事責任,現(xiàn)關押于白湖監(jiān)獄,付出了喪失人身自由的代價,對受害人而言就是一種最大的精神撫慰,不應再承擔民事責任,否則有雙重處罰之嫌。三、我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某購買案涉車輛后將案涉車輛掛靠到我司名下,我司與李某某簽訂了掛靠協(xié)議,協(xié)議中約定李某某應當自覺遵守國家交通法律法規(guī)和甲方的相關規(guī)定,合法經營。李某某因無駕駛證,無案涉車輛型號對應的駕駛權限,雇傭李文某駕駛員駕駛車輛。同時我司根據(jù)掛靠協(xié)議僅收取少量管理費,按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督促駕駛員定期對車輛檢查和安全維護。李某某作為運輸行業(yè)長期從業(yè)人員和成年人,應當清楚認識到在無駕駛權限的前提下駕駛車輛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我司未指使、慫恿或幫助李某某無證駕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李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意實施了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我司未實施任何指使或幫助的行為,應當由李某某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即李某某應當承擔的責任為(死亡賠償金247695元+喪葬費51844元-交強險140000元)×0.7=111677.3元,14萬元由人壽財保合肥支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
人壽財保合肥支公司辯稱,事故真實性無異議,案涉車輛在我司僅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被告李某某無證,依據(jù)交強險條款第9條規(guī)定我司對于原告主張部分不予賠償,若法院判決我司承擔本案受害者在交強險的各項賠償,我司有權向侵權人賠償,我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經本院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4年12月2日6時25分許,李某某駕駛皖A重型自卸貨車,沿長豐縣xxxx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西塘鎮(zhèn)xxxx村通公路交口時,撞上前方莊某某駕駛臨時停于路邊的三輪摩托車,造成莊某某及三輪摩托車乘坐人趙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趙某某后經省立醫(yī)院北區(qū)救治無效于2024年12月2日死亡。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就本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莊某某承擔次要責任,趙某某無責任。其中載明“車輛情況:皖AAxxxx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所有人:某某物流公司,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保險在有效期內。無號牌三輪電動車,品牌‘江淮大?!?,經司法鑒定車輛屬于摩托車,車輛無保險”;以及“李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疏于觀察道路前方情況是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莊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距離交叉路口50米以內停車是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p>
事故發(fā)生當日,趙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去世。
2024年12月6日,安徽龍圖司法鑒定所受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委托作出皖龍圖司鑒[2024]法病鑒字第xx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趙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機械性暴力致頭部合并胸部損傷死亡。另查明,李某某駕駛的AAxxxx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所有人為某某物流公司,從事貨物運輸,該車輛在人壽財保合肥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間在上述保險的保險期內。李某某與某某物流公司為掛靠關系。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信息、電子保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車輛掛戶協(xié)議、火化證、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對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分析認定如下:1.對被告某某物流公司提供的三組證據(jù),能夠證明李某某與該公司之間系掛靠關系,法律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其二者間雖有協(xié)議內容、承諾書等對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相關責任承擔問題進行了約定,但該約定不能向外對抗第三人。2.被告人壽財保合肥支公司提供交強險投保單及條款,并結合李某某存在無證駕駛事實以主張該公司無需對原告提出的部分賠償訴請承擔責任,但法律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駕駛車輛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本院對被告人壽財保合肥支公司該組證據(jù)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李某某駕駛皖AAxxxx重型自卸貨車與莊某某駕駛臨時停于路邊的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莊某某及三輪摩托車乘坐人趙某某受傷后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長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李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莊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趙某某無責任,該認定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因李某某駕駛的皖AAxxxx重型自卸貨車系掛靠在某某物流公司,并在人壽財保合肥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原告的各項損失首先由人壽財保合肥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根據(jù)過錯責任由李某某與某某物流公司按照70%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莊某某、莊某、莊某1的各項損失核定如下:1.死亡賠償金,247695元(49539元/年×5年);2.喪葬費,原告主張51844元,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3.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雙方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為56000元。以上合計355539元,本案一死一傷,原告主張交強險優(yōu)先傷者使用,本案尚存交強險預留份額141926.5元,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6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共計213612.5元,由李某某、某某物流公司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連帶賠付149528.75元(213612.5元×70%)。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莊某某、、莊某1、莊某141926.5元;
二、被告李某某、安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莊某某、莊某1、莊某149528.75元;
三、駁回原告莊某某、莊某、莊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099元,由原告莊某某、莊某、莊某1負133元,李某某、安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966元。
上述款項直接支付當事人本人或匯至本院賬戶(訴訟費需匯至本院賬戶,匯款時注明案號和當事人),戶名:長豐縣人民法院代管款,賬號:20000011287110300000018302255,開戶行:安徽長豐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如本判決生效后,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于本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陳應月
二○ニ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法官助理孫玉潔
書記員錢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