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籍在校大學生遭遇交通事故能否按照城鎮(zhèn)標準賠償
林某某、馬某某、閉某某訴范某淵、韋某庭、韋某海、潘某芳、韋某金、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以下簡稱華泰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北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一、判決書字號:(2011)金民初字第158號
二、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8日,被告范某淵駕駛桂B(yǎng)RK588號小轎車由廣西鹿寨往荔浦方向行駛,被告潘某芳駕駛桂DW5049號摩托車搭乘林某平、閉某某從道路北側的頭排鎮(zhèn)二排村便村屯路口直接駛入國道后左轉彎,致使兩車相撞,造成林某平死亡、被告潘某芳與原告閉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潘某芳與被告范某淵承擔本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林某平、原告閉某某無責任。被告韋某庭系桂B(yǎng)RK588號小轎車車主,被告范某淵在借用被告韋某庭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被告韋某金系桂DW5049號摩托車車主。被告華泰保險公司、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分別承保桂B(yǎng)RK588號小轎車的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保險及第三者商業(yè)保險,桂B(yǎng)RK588號小轎車第三者責任不計免賠率商業(yè)保險限額為200000元。原告閉某某受傷后被送到本縣人民醫(yī)院搶救,后因傷勢嚴重于次日轉至柳州市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五八醫(yī)院治療,于2011年3月12日出院,共住院治療43天,花去醫(yī)療費38476.76元。
2011年3月31日,原告閉某某向柳州市明桂司法鑒定中心申請傷殘等級及假肢安裝費用鑒定,鑒定中心作出明桂司法中心[2011]殘鑒字第179號《鑒定意見書》認為,原告閉某某因本案交通損傷右下肢構成Ⅳ(六)級傷殘;原告閉某某右下肢從膝關節(jié)下34cm以遠離斷缺失,需安裝假肢,采用廣西假肢康復中心普及型小腿假肢,每只價格為24500元,需每6年更換一次,至75周歲更換10次則為245000元,每年需維修一次費用為500元,56年則為28000元,安裝下肢假肢費用合計273000元。
原告林某某、馬某某系林某平的父母。林某平、原告閉禮德都是廣西現(xiàn)代職業(yè)技術學院2009級在校學生。因此,原告閉禮德主張其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應為170640元(20年×17064元/年×50%)。
被告韋某庭認為,原告閉某某、林某平雖然在高等院校讀書,但其兩人及其父母都是農村居民,原告閉某某及林某平父母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本案的各項賠償不當,應當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三、案件焦點
林某平的死亡賠償金與原告閉某某的各項損失賠償應按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計算還是按農村居民賠償標準計算?
四、法院裁判要旨
廣西金秀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平與原告閉某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均為大學二年級在校學生,該兩人雖屬農村戶口,但其連續(xù)在城鎮(zhèn)居住、消費均已有兩年時間,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號《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雖然主要是針對進城務工人員遭遇交通事故傷亡賠償問題,但無疑對在城鎮(zhèn)具有穩(wěn)定住所和消費行為的在校大學生遭遇類似案件具有參照意義。因此,本院從最高院這一司法解釋的精神以及公平正義價值理念出發(fā),認為林某平死亡賠償金與原告閉某某的各項損失賠償也應當適用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被告提出適用農村居民賠償標準不當,本院不予采納。
金秀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二條、十七條、十八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林某某、馬某某死亡賠償金人幣73000元;
二、被告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閉某某殘疾賠償金37000元、醫(yī)療費10000元,合計人民幣47000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北支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林某某、馬某某死亡賠償金90000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北支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閉某某殘疾賠償金、醫(yī)療費等人民幣60000元;
五、被告范某淵賠償原告林某某、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款人民幣59140元;
六、被告范某淵賠償原告閉某某殘疾賠償金、醫(yī)療費、安裝假肢費等人民幣50100.48元;
七、駁回原告林某某、馬某某、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為原告閉某某各項損失的賠償標準問題。
考慮到城鎮(zhèn)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和收入水平高于農村居民的歷史現(xiàn)狀,我國將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賠償標準分為城鎮(zhèn)標準和農村標準。目前,判斷受害者的損失采用何種賠償標準計算時,原則上仍是以戶籍為主要的判斷標準。筆者認為,在具體個案中,應從實際情況出發(fā),結合受害者的經常居住地、工作地點及性質、收入來源及收入情況、生活消費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從而更加準確的確定所要采用的賠償標準。作為對審判實踐經驗的總結,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針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作的答復即《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該復函明確規(guī)定:受害人雖然為農村戶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jù)當?shù)爻擎?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目前,越來越多農村學生到城市就學,這些群體常年在城市學習、生活,其生活、消費水平與一般的城鎮(zhèn)居民基本相同,雖然其戶籍仍在農村,但是事實上已經融入城鎮(zhèn)生活。因此,在沒有更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之前,從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出發(fā),對這些群體可以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采用城鎮(zhèn)居民的賠償標準。
本案中,原告閉某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為大學二年級在校學生,雖屬農村戶口,但其連續(xù)在在城市學習生活已有兩年時間,其主要生活、消費均已發(fā)生在城市,與一般城鎮(zhèn)居民的消費水平大致相同。因此,對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理應參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