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一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葉某等二審民事判決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審理法院: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蘇08民終1867號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高某一,原審被告葉某、曹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浦區(qū)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039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保險公司少賠償3萬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高某一承擔。事實和理由:高某一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不應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李懷滬在傷殘評定時已經年滿11周歲(評殘日2016年2月24日,李懷滬出生日期是2005年2月10日),計算年限為7年。事故發(fā)生時張秀珍54周歲,張秀珍居住在城郊,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zhèn)居民社會養(yǎng)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第七條養(yǎng)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參加城鎮(zhèn)居民養(yǎng)老保險的城鎮(zhèn)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yǎng)老金?!睆埿阏湮吹筋I取養(yǎng)老金法定年齡。王營鎮(zhèn)人民政府和星光社區(qū)居委會的證明不實,張秀珍跟隨兒子生活,由子女贍養(yǎng),有收入來源,不符合被扶養(yǎng)人條件。
被上訴人高某一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恰當,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某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原審三被告賠償原審原告各項損失合計419180.51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4月10日晚,原審被告葉某駕駛蘇HH2118號小型轎車從本區(qū)黃碼鄉(xiāng)出發(fā)回清河區(qū)利苑新村,18時35分許,其所駕車沿運南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通甫路大橋下路段時,轎車左前部與前方同方向行駛至此的原審原告所駕電動自行車左后側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審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審被告葉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審原告即被送到淮安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下稱市二院)住院治療,于同年9月11日出院,出院診斷為:腦外傷后神經官能癥、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右頂頭皮裂傷、腦血管痙攣、頸椎間盤突出癥。原審原告此次住院醫(yī)療費為67879.07元(其中原審被告葉某墊付8000元,欠市二院59879.07元未付)。原審原告支付門診費9.2元、救護費110元,原審被告葉某另墊付門診醫(yī)療費1458.71元、救護費120元、護理費1800元、電動自行車修理費700元。后原審原告又到南京醫(y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門診治療,共支付門診醫(yī)療費3716.3元。2014年5月12日至同年6月3日,原審原告到淮安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下稱市三院)住院治療,支付住院醫(yī)療費5701.25元,原審原告在市三院另支付門診醫(yī)療費5208.93元。2015年1月5日至同年1月15日,原審原告到市二院住院治療,支付住院醫(yī)療費7018.92元。原審原告從市二院出院后,又到市三院門診治療,支付門診醫(yī)療費2381.2元。
2015年7月5日、15日,淮安市漣水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受一審法院委托對原審原告?zhèn)榉謩e出具鑒定意見書各1份,其中(2015)75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原審原告申請)為:1、高某一腦外傷后出現神經功能障礙,日?;顒幽芰p度受限,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2、誤工期限以240日、營養(yǎng)期限以150日、護理期限以180日、護理人數1人為宜,原審原告為此支付鑒定及檢查費合計2730元。另外(2015)85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原審被告保險公司申請)為:高某一的癲癇病與本次交通事故外傷存在關聯(lián)性。
2016年2月24日,淮安市漣水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受一審法院委托再次對原審原告?zhèn)槌鼍哞b定意見:1、高某一的外傷性癲癇,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癲癇需要的治療費用難以精確計算,具體費用應以實際發(fā)生為準;對于癲癇產生的護理期限及護理人數以(2015)75號鑒定意見為準,不在(再)另行增加;沒有護理依賴。2、交通事故對高某一的癲癇病的參與度為100%。原審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100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原審被告葉某、曹某系夫妻關系,原審被告曹某為蘇HH2118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該車輛已在原審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不計免賠),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原審原告為城鎮(zhèn)居民,受傷前在上海儉明照明電子有限公司上班,受傷后申請離職。原審原告夫婦于2005年2月10日生一子李懷滬,原審原告母親張秀珍于1959年8月11日出生,目前無收入來源,原審原告父母生有三個子女,原審原告為長女,次女高愛梅、兒子高永強(祥)。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審原、被告對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均沒有異議,故一審法院對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交警部門認定原審被告葉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該車登記車主為原審被告曹某,原審被告葉某與曹某系夫妻關系,該車輛已在原審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不計免賠),故原審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審原告損失,不足部分由原審被告葉某、曹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原審原告為城鎮(zhèn)居民,其殘疾賠償金等應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對原審原告各項損失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93603.58元(包括原審被告葉某墊付的醫(yī)療費及救護費9578.71元,欠市二院住院醫(yī)療費59879.07元),原審被告葉某、曹某及保險公司協(xié)商扣除10%非醫(yī)保用藥,由原審被告葉某、曹某負擔9360.36元。
2、住院伙補補助費3720元[(154+22+10)天×20元/天]、營養(yǎng)費3000元(150天×20元/天)、誤工費24441.6元(240天×101.84元/天)、護理費14400元(180天×80元/天),根據原審原告實際住院時間和鑒定意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3、殘疾賠償金111074.04元[37173元/年×0.1×20年+(18-10)×24966元/2人×0.11+20年×24966元/3人×0.11]、精神撫慰金5500元,根據原審原告?zhèn)麣埖燃壖氨粨狃B(yǎng)人實際情況,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4、交通費,原審原告在本市及外地就醫(yī)和鑒定過程中必然產生交通費用,根據原審原告就醫(yī)、鑒定等情況一審法院酌情確定為2500元。
5、財產損失(電動自行車修理費)700元,由原審被告葉某實際墊付,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6、鑒定及檢查費合計4830元,系原審原告進行司法鑒定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7、原審原告主張后續(xù)治療費21000元及后期護理費144000元,根據鑒定意見,癲癇需要的治療費用難以精確計算,具體費用應以實際發(fā)生為準,沒有護理依賴,故一審法院對原審原告該請求不予支持。
原審原告上述各項損失合計263769.22元,其中由原審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1萬元,傷殘費用限額內賠償11萬元,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700元,合計1207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143069.22元,其中非醫(yī)保用藥9360.36元由原審被告葉某、曹某負擔,剩余133708.86元由原審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原審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254408.86元,原審被告葉某、曹某應賠償9360.36元??紤]到原審被告葉某墊付12078.71元(包括住院費8000元、門診費1458.71元、救護費120元、護理費1800元、修理費700元),與其應賠償的9360.36元及應負擔的訴訟費4775元相互沖抵后,原審被告葉某、曹某還應支付原審原告2056.65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原審被告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審原告高某一各項損失合計254408.86元(含欠市二院59879.07元);二、原審被告葉某、曹某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審原告高某一2056.65元(包含一審案件受理費4775元);三、駁回原審原告高某一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588元,由原審原告高某一負擔2813元,原審被告葉某、曹某負擔4775元(已計算在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中)。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高某一因涉案事故受傷并形成外傷性癲癇,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高某一的勞動能力必然受到影響,上訴人關于高某一沒有喪失勞動能力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第一次鑒定時,高某一的傷情即被確定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而第一次鑒定意見的出具時間為2015年7月,此時被扶養(yǎng)人李懷滬為10周歲,因此,上訴人關于李懷滬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按照7年計算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第一次鑒定意見出具時,高某一的母親張秀珍已年滿55周歲;上訴人稱王營鎮(zhèn)人民政府和星光社區(qū)居委會的證明不實,但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否定;高某一作為女兒,對張秀珍亦有贍養(yǎng)義務。因此,上訴人關于張秀珍不符合被扶養(yǎng)人條件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華林
審判員李前兵
審判員王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