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國家標準(以下簡稱“電摩標準”),將于20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項標準將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兩輪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并且劃入機動車范疇。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有關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電力驅動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適用于本標準。
GB/T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
GB/T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整車性能試驗方法
QC/T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機及控制器技術條件
QC/T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定型試驗規(guī)程
QC/T 742 電動汽車用鉛酸蓄電池
QC/T 743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QC/T 744 電動汽車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13384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T 18411道路車輛 產品標牌
GB/T 10405控制電機型號命名方法
GB/T 19596電動汽車術語
GB/T 5359.2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車輛性能
GB/T 5359.3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兩輪車尺寸
GB/T 5359.4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兩輪車零部件名稱
GB/T 5359.5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兩輪車質量
GB/T 5359.6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三輪車質量
GB/T 5359.7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三輪車尺寸
GB/T 5373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尺寸和質量參數(shù)測定方法
GB/T 5375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型號編制方法
GB/T 5376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車速里程表指示值校核方法
GB/T 537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道路試驗總則
GB/T1838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輻射強度的限限值和測量方法寬帶9kHz-30MHz
GB 14023 車輛、機動船和火花點火發(fā)動機驅動的裝置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 5948 摩托車白熾絲光源前照燈配光性能
GB 19152 輕便摩托車前照燈配光性能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11564 機動車回復反射器
GB/T 15363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駐車性能要求
GB/T 15364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駐車性能試驗方法
GB 15365 摩托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
GB/T 4094.2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 15367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三輪車零部件名稱
GB 15742 機動車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 16169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加速行駛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
GB/T 16708三輪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最大側傾穩(wěn)定角試驗方法
GB 16737 道路車輛 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MI)
GB 17352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后視鏡及其安裝要求
GB 17353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轉向鎖止防盜裝置
GB 18100 兩輪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guī)定
GB 17510 摩托車光信號裝置配光性能
GB 20073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制動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20074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外部凸出物
GB 20075 摩托車乘員扶手
QC/T 60摩托車整車性能臺架試驗方法
QC/T 67摩托車喇叭聲級測量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電動摩托車electric motorcycle
由電力驅動的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 km/h的兩輪車輛或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400kg的三輪車輛。
3.2 電動輕便摩托車
由電力驅動的最高設計車速大于20km/h小于等于50 km/h的兩輪車輛及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50km/h的三輪車輛。
3.3 其他
以下術語同樣適用于本標準:
—— GB/T 19596定義的電動汽車的有關術語;
—— GB/T 5359.2定義的車輛性能的有關術語;
—— GB/T 5359.3和GB/T 5359.7定義的車輛尺寸的有關術語;
—— GB/T 5359.4和GB/T 15367定義的車輛零部件名稱的有關術語;
—— GB/T 5359.5和GB/T 5359.6定義的車輛質量的有關術語。
4 產品分類
4.1 型號編制方法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型號由企業(yè)(或商標)代號、規(guī)格代號、類型代號、電動摩托車代號、設計順序號、改進代號組成(型號編制示例見本標準附錄B),如圖所示。
4.1.1 企業(yè)(或商標)代號
企業(yè)(或商標)名稱的代號。用企業(yè)(或商標)名稱中漢字的大寫漢語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4.1.2 規(guī)格代號
電動摩托車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代號。用數(shù)字直接表示以瓦(W)為單位的電動摩托車驅動電機的額定功率。
4.1.3 類型代號
電動摩托車所屬分類的代號,按GB/T5375中表2的規(guī)定。
4.1.4 電動摩托車代號
用字母D表示。
4.1.5 設計順序號
企業(yè)(或商標)名稱的代號、規(guī)格代號、類型代號相同的基本型車輛的設計順序號。用阿拉伯數(shù)字1、2、3……依次表示電動摩托車的設計順序,當設計序號為1時應省略。設計序號用間隔符號“-”與前面的電動摩托車代號D隔開。
4.1.6 改進代號
車輛改進的序號,用于區(qū)別車輛的特征、系列。用大寫英文字母A、B、C~X、Y、Z表示(其中I、O、Q字母不能使用)。
5 技術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應按經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并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
5.1.2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世界制造廠識別符號(WMI)應符合GB 16737的規(guī)定。
5.1.3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應符合GB/T ××××標準規(guī)定的特殊安全要求。
5.1.4電動機總成應符合QC/T ××××的規(guī)定。
開路電壓為110%額定電壓時,電動機須能承受最大電流。
牽引電池端電壓降至75%標稱電壓時,電動機應能在最大電流下有效運行。
電動機的設計性能應保證至少1.1倍最大設計轉速時維持其機械運行。
電動機結構設計應該考慮避免成為電磁干擾(EMI)源,以保證電動機的EMI不影響車輛的運行。
5.1.5蓄電池應符合QC/T 742、QC/T 743、QC/T 744的規(guī)定。
制造廠應考慮蓄電池在車輛上的防盜性能,保證偷盜者無法在10分鐘內憑借簡單工具(鉗子、螺絲刀等)從車輛上拆卸蓄電池。
企業(y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應就蓄電池的回收處理作出規(guī)定,要求客戶將廢電池送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回收處理。
若車輛能以蓄電池容量之2~3C電流超快充電。那么蓄電池組之串、并聯(lián)線、充電電纜及插頭插座之截面積必須符合2~3C電流之要求。充電插頭插座必須用平板式標準件。
5.1.6控制器應符合QC/T ××××的規(guī)定。
控制器的結構和安裝應能保證在設計的壽命周期內,淋雨或使用高壓清洗系統(tǒng)沖洗時都不得進水,不發(fā)生任何故障。
控制器應有抵抗外部設備電氣干擾的能力。控制器應有制動電氣聯(lián)鎖功能,以防止車輛被意外驅動。加速器與剎車同時運行時不會產生不期望的響應:如果剎車時未松開加速器,當隨后松開剎車時,
車輛不應意外加速。
具行駛定速裝置(無論采取何種定速方式)的控制器,前、后輪中任一車輪制動時,定速裝置應立即失效,電動機不再輸出動力。
具電機制動裝置的控制器,該制動裝置應能在制動時緩慢施加制動力輔助制動,電動機不應因突加激磁電流驟停而導致車輛側滑或甩尾。
5.1.7車速受限的電動輕便摩托車所用的控制器必須在技術特性設計上確保車輛的實際最大行駛速度在滿載狀態(tài)下不超過最高設計車速;在空載狀態(tài)下不超過最高設計車速的110%。不可使用外圍線路限制行駛速度。
注:實際最大行駛速度是指車輛在平坦良好路面上行駛時所能達到的最大速度。
5.1.8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主要尺寸及質量參數(shù)應符合圖樣、設計文件的規(guī)定,整車外廓尺寸應符合GB 7258的規(guī)定。
5.1.9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零部件、外購件、標準件應符合設計文件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產品標牌上需標明品牌、整車型號、制造年月、生產廠名及產地所在國以及電機型號(按GB/T 10405的規(guī)定)、電機功率、額定電壓、整備質量。正三輪電動摩托車還應標明車輛識別代號、裝載質量或乘坐人數(shù)。標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應符合GB/T 18411的規(guī)定。
5.1.10制造廠應在隨車技術文件中提供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主要技術參數(shù)及性能指標。(項目見本標準附錄A,制造廠可根據(jù)需要增加。)
5.2裝備要求
5.2.1電源指示燈
應裝備一個能讓操作者坐在駕駛位置上易見的電源指示的裝置,當動力蓄電池與控制電路處連接狀態(tài)時(該狀態(tài)應由鑰匙開關實現(xiàn)),呈綠色,顯示控制器已經打開。此時,旋轉控制器加速手柄即可向電動機供電。
采用上述可視信號指示的,指示信號應與鑰匙開關聯(lián)動。
5.2.2 蓄電池剩余電能指示裝置
應裝有蓄電池剩余電能指示裝置,該裝置應符合GB/T ××××的規(guī)定。
5.3性能要求
5.3.1最高車速、爬坡能力、加速性能、能量消耗、續(xù)駛里程、電動機額定輸出功率等應符合本標準所引用的相關標準及產品標準的規(guī)定。
5.3.2整車振動性能應符合本標準附錄C及企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5.3.3制動性能
制動性能應符合GB 20073的規(guī)定 。
5.3.4噪聲
加速行駛噪聲應符合GB 16169的規(guī)定。
5.3.5無線電騷擾特性
無線電騷擾特性應符合GB/T 18387、GB 14023的規(guī)定。
5.3.6駐車性能
駐車制動裝置應符合GB 7258和GB/T 15363的規(guī)定。
5.3.7前照燈性能
5.3.7.1 電動摩托車的前照燈應符合GB 5948的要求;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前照燈應符合GB 19152的要求。
5.3.7.2 電源系統(tǒng)處完全充電狀態(tài)時,電動摩托車前照燈遠光光束的發(fā)光強度應達到10000cd,雙燈形式的前照燈每個單只燈泡的遠光光束發(fā)光強度應達到8000cd;電動輕便摩托車前照燈的遠光光束發(fā)光強度應達到4000cd。
5.3.7.3 前照燈及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應符合GB 7258的規(guī)定。
5.3.8光信號裝置要求
5.3.8.1燈具應安裝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震動而自行動作。開關的位置應便于駕駛員操縱。
5.3.8.2光信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GB18100的規(guī)定。
5.3.8.3光信號裝置配光性能應符合GB 17510的規(guī)定。
5.3.9回復反射器
5.3.9.1安裝回復反射器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應能保證夜間在回復反射器正前方150m處用汽車前照燈照射,在照射位置能確認反射器的反射光。
5.3.9.2回復反射器應符合GB 11564的規(guī)定。
5.3.10 轉向裝置
兩輪電動摩托車的轉向裝置的轉向輪向左、向右轉角不大于48°;
三輪電動摩托車的轉向裝置的轉向輪向左、向右轉角不大于45°。
5.3.11車速表指示值
安裝車速表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當車速為40km/h和70%Vmax時車速表指示車速V1(單位:km/h)與實際車速V2(單位:km/h)之間應符合下列關系式:
0≤V1-V2≤(V2/10)+4
5.3.12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圖形符號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應符合GB 15365的有關規(guī)定。
5.3.13喇叭裝車性能
安裝喇叭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喇叭應具有連續(xù)發(fā)聲功能,喇叭聲級應符合GB 15742和GB 7258的規(guī)定。
5.3.14后視鏡
后視鏡及其安裝要求應符合GB 17352和GB 7258的規(guī)定。
5.3.15防盜裝置
轉向鎖止防盜裝置應符合GB 17353的規(guī)定。
5.3.16乘員扶手
乘員扶手應符合GB 20075的規(guī)定。
5.3.17外部凸出物
外部凸出物應符合GB 20074的規(guī)定。
5.3.18側傾穩(wěn)定角
三輪車的側傾穩(wěn)定角應符合GB/T 16708的規(guī)定。
5.4裝配質量要求
5.4.1一般裝配要求
5.4.1.1裝配應符合產品圖樣及技術文件的要求,不得錯裝、漏裝。
5.4.1.2標牌應固定裝在明顯位置。所裝電動機的廠牌、型號規(guī)格、功率等應與該車型技術文件(產品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等)的內容相符。
5.4.1.3潤滑部位應按產品圖樣或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加注潤滑劑。
5.4.1.4緊固件裝配應牢固可靠。重要螺紋連接的扭緊力矩應符合產品圖樣及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自鎖螺母不得錯裝一般螺母。帶開口銷、帶翅鎖片裝置的螺母不得漏裝開口銷、鎖片。
5.4.1.5操縱機構的零部件應能靈活運動,可靠復位,不應干涉。
5.4.1.6覆蓋件裝配應可靠,不得因車輛震動而脫落,非金屬覆蓋件不得因震動、溫度變化而龜裂。
5.4.2電動機裝配要求
5.4.2.1電動機安裝固定可靠,能正常工作。
5.4.2.2軸傳動的車輪,其車輪叉架、車軸的剛度和強度應滿足整車振動性能及壽命的要求。
5.4.2.3電動機功率應符合技術文件規(guī)定。
5.4.3對稱性和外廓尺寸要求
5.4.3.1方向把和導流板等左右對稱零部件二側離地高度的差不應大于10mm。
5.4.3.2正三輪電動摩托車的駕駛室和車廂等左右對稱零部件二側離地高度的差不應大于20mm。
5.4.3.3兩輪電動摩托車、邊三輪電動摩托車主車前輪中心平面對后輪中心平面的偏差不大于10mm。
5.4.3.4正三輪電動摩托車前輪中心平面對二后輪對稱中心平面的偏差不大于20mm。
5.4.3.5整車外廓尺寸公差不大于名義尺寸的±3%。
5.4.4 防漏電(絕緣性能)要求
防漏電能力(絕緣性能)應符合GB/T ××××的規(guī)定。
5.4.5 轉向機構裝配要求
5.4.5.1車輛應設置轉向限位裝置。
5.4.5.2方向把應能靈活轉動,無阻滯現(xiàn)象,轉動至極限位置都不得與其它部件發(fā)生干涉。制動器、操縱機構應能調節(jié),調節(jié)余量應不小于調節(jié)量的三分之一。操縱拉索、儀表軟軸、電纜、制動軟管等的長度應略有裕度,不得在方向把轉動時被夾持,不應影響相關零件的正常工作。
5.4.5.3方向柱應無軸向竄動。
5.4.5.4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路面直線行駛不得跑偏,其時方向把不應有振擺、路感不靈或其它異常現(xiàn)象。
5.4.6制動機構裝配要求
5.4.6.1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行車制動,制動手柄、制動踏板的空行程應符合產品圖樣及技術文件要求,產品圖樣及技術文件無規(guī)定時按下列要求:
a) 鼓式制動手柄的空行程(離支點150mm處)一般為10mm~20mm;
b) 液壓盤式制動手柄的空行程(離支點150mm處)一般為5mm~10mm;
c) 制動踏板的空行程一般為20mm~30mm。
5.4.6.2制動手柄或制動踏板應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內達到最大制動效能,正三輪電動摩托車腳控制力不大于500N,其余車型腳控制力不大于350N;手控制力不大于200N。當停止施加作用力時,制動力應隨之消失。
5.4.6.3行駛過程中不得有自行制動。
5.4.7 傳動機構裝配要求
5.4.7.1 電動機工作應正常,運行時不應有異響、抖動。
5.4.7.2 鏈傳動機構的傳動鏈條應能靈活運轉,無異常聲響。其下垂度應符合產品圖樣或技術文件的要求。
5.4.7.3 帶傳動機構的傳動帶應能靈活運轉,無卡滯或打滑松脫。
5.4.7.4 傳動軸應能靈活運轉,無異常聲。
5.4.8行駛機構裝配要求
5.4.8.1 車輪總成的輪輞的端面圓跳動和徑向圓跳動都不應大于3mm。
5.4.8.2 輪胎胎冠上花紋的深度應不小于1.6mm,輪胎型號標記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5.4.8.3 輻板式車輪緊固件完整齊全,應按技術文件規(guī)定的扭緊力矩緊固。
5.4.8.4 行駛中減震器不得卡滯或有異常聲響,左右減震器彈簧的剛度應保持基本一致。
5.4.9 儀表和電氣設備裝配要求
5.4.9.1燈具、信號、儀表和電氣設備裝置及其開關應安裝牢靠,完好有效,行駛中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或失效。所有開關不得因車輛震動而自行開關。
5.4.9.2所有電氣導線應捆扎成束、布置整齊、固定卡緊,插接件應連接可靠,無松脫。
5.4.9.3電氣儀表應工作正常,絕緣應可靠,無短路,蓄電池無泄漏及腐蝕現(xiàn)象。
5.4.9.4 車速里程表應能正常工作,軟軸不得打滑、松脫。
5.4.10安全防護裝置裝配要求
5.4.10.1轉向鎖止防盜裝置,應安裝牢固可靠,能有效鎖止。
5.4.10.2 后視鏡安裝應牢固可靠,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當行人等接觸后視鏡時,應具有緩和沖擊的功能。
5.4.10.3 座墊應安裝可靠,無松脫。
5.5三輪摩托車裝配要求
5.5.1邊三輪電動摩托車邊斗,正三輪摩托車車廂體、駕駛室應牢固地安裝在車架上,不能因震動而松動。
5.5.2邊三輪電動摩托車的邊車前束及主車外傾應符合產品圖樣或技術文件的要求。
5.5.3封閉式廂體的正三輪摩托車車門和車窗應能輕便啟閉,門鎖應牢固可靠,不得自行開啟,門窗應良好密封。
5.5.4敞開式正三輪摩托車廂體的擋板和地板應平整。座椅和扶手應安裝牢固。
5.6外觀要求
5.6.1車輛需外觀整潔,各零部件應完好無缺損,聯(lián)結件連接牢固。
5.6.2覆蓋件應合縫平整、間隙均勻,無明顯錯位。
5.6.3涂層表面應光滑、平整、色澤均勻、結合牢固,外露表面不應有明顯的麻坑、斑點、雜色、裂痕、氣泡、劃傷、流痕。非外露表面不應有露底或明顯的流痕、裂痕。
5.6.4鍍層表面色澤應均勻,不應有燒黑、鼓泡、剝落、銹蝕、露底、毛刺或劃傷。
5.6.5塑料件表面色澤應均勻,無明顯劃傷、飛邊、凹凸不平。
5.6.6焊縫應平整、均勻,不應有漏焊、虛焊、夾渣、裂紋、氣孔及飛濺物等缺陷,如有高出工作表面的焊瘤、焊渣需修平。
5.6.7座墊應豐滿,縫邊或折邊清晰,曲面光滑,無皺折、褪色、破損。
5.6.8貼花應平整、光滑,無氣泡、翹邊或明顯的錯位。
6 試驗方法
6.1主要尺寸及質量參數(shù)測定
主要尺寸及質量參數(shù)按GB/T 5373規(guī)定的方法測定。
6.2前后輪中心平面偏差值測定
6.2.1測定條件
車輛處整車干質量狀態(tài),量具讀數(shù)分辨率不大于0.5mm。
6.2.2測定方法
將車輛前、后輪同時置于支承面上,后輪中心平面垂直于支承面,前輪處直線行駛狀態(tài)。以后輪中心平面(三輪車指二后輪的對稱中心平面)為基準,測量前輪中心面對基準面的最大偏離。
6.3電器部件試驗
6.3.1 電器系統(tǒng)檢測
目測電器系統(tǒng)是否安裝到位,接線的極性是否正確,電線是否可能在運動時與其它零部件相碰擦。用手拉測力器檢查電線連接是否牢固。
6.3.2 絕緣性能測量
用250V兆歐表按GB/T ××××的規(guī)定檢查絕緣性能。
6.3.3 蓄電池密封性檢查
目測。
6.3.4 蓄電池標稱電壓測量
蓄電池充足電后,靜置2h,用直流電壓表測量其端電壓,允許測量值比規(guī)定的公稱值高出15%。
6.3.5 制動斷電裝置試驗
在蓄電池和電動機回路上串接一直流電流表,接通動力電路讓電動機驅動車輪,然后緊握制動閘把,觀察電流表是否斷流。
6.3.6 欠壓、過流保護功能試驗
a)按制造廠的說明書,按額定電壓給電動機接上電源,然后逐漸降低電壓,到說明書所標明的欠壓狀態(tài)時觀察欠壓保護裝置是否動作;
b)在蓄電池和電動機回路上串接一直流電流表,接通電路,當電流增大到說明書所標明的過流狀態(tài)時觀察電流表是否斷流或限流。
6.4性能試驗
6.4.1一般性能參數(shù)分別按以下規(guī)定測試:
6.4.1.1 最高車速試驗按GB/T ××××、QC/T60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1.2 爬坡能力試驗按GB/T ××××、QC/T 60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1.3 加速性能試驗按GB/T ××××、QC/T 60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1.4 能量消耗率試驗按GB/T ××××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1.5 續(xù)駛里程試驗按GB/T ××××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1.6 電動機功率試驗按QC/T ××××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2整車振動性能試驗
整車振動性能試驗按本標準附錄C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
6.4.3制動性能試驗制動性能按GB 20073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4噪聲試驗
加速行駛噪聲按GB 16169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5無線電騷擾特性試驗無線電騷擾特性按GB/T 18387、GB 14023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6駐車性能試驗駐車性能試驗按GB/T 15364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7前照燈性能試驗
6.4.7.1 前照燈遠光發(fā)光強度、近光防眩性能、明暗截止線高度按GB 7258的有關規(guī)定測試。
6.4.7.2 前照燈配光性能按GB 5948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8光信號裝置檢查光信號裝置的安裝按GB 7258中的有關規(guī)定檢查。光信號裝置的配光性能按GB 17510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9回復反射器檢查回復反射器按GB 11564的規(guī)定檢查。
6.4.10轉向裝置檢查轉向裝置按GB 7258的有關規(guī)定檢查。
6.4.11 車速表指示值校核車速表指示值按GB/T 5376或QC/T 60規(guī)定的方法校核。
6.4.12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的核對
按GB 15365、GB/T 4094.2的規(guī)定核對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
6.4.13喇叭聲級測量車裝喇叭聲級按GB 15742、GB 7258和 QC/T 67規(guī)定的方法測定
6.4.14 后視鏡檢查后視鏡及其安裝是否符合要求按GB 17352和GB 7258的有關規(guī)定檢查。
6.4.15 防盜裝置檢查轉向鎖止防盜裝置按GB 17353的規(guī)定檢查。
6.5裝配質量檢查
6.5.1 緊固件擰緊力矩的檢查
在車輛走合行駛前檢查緊固件擰緊力矩并在行駛200km后復查。
凡技術文件提出擰緊力矩要求的緊固件,用扭矩扳手順擰緊方向平穩(wěn)地逐漸增大扭矩,讀取開始旋動瞬時的力矩。有開口銷或鎖緊墊片的螺母及處不易檢查部位的緊固件,可以用固定扳手憑手感檢查其是否已被擰緊。
其余緊固件,用固定扳手憑手感檢查。
6.5.2 滲、漏液的檢查
車輛走合前將制動器、減震器等需要檢查的部位擦拭干凈,在車輛走合行駛200km期間定期檢查滲、漏液與否。
受檢車輛以中速行駛,每行駛50km后停車檢查各密封部位。停車10min內如有液體下滴判為漏液;如有液跡而并未下滴判為滲液。行駛200km后復查。
6.5.3外觀質量檢查
采用目視或手感方法,有爭議時可采用標準樣件或樣板。
6.6檢驗規(guī)則
6.6.1 出廠檢驗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應經檢驗合格,并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出具合格證明后方可出廠。
6.6.1.1檢驗項目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出廠檢驗項目如下:
a)裝配調整質量
——重要緊固件(電動機安裝螺栓、方向柱螺母、前后減震器螺母、前后邊輪軸螺母等包括圖樣和技術文件中有規(guī)定的緊固件)的擰緊力矩;
——轉動方向把時制動器、控制器的操縱拉索有無牽阻或被夾持;
——前后輪中心平面的偏差;
——燈具、儀表、喇叭能否正常工作;
——蓄電池有無滲漏液;
——電動機運行時有無異常響聲。
b) 性能
——制動性能;
——前照燈遠光發(fā)光強度及照射位置;
——車速里程表示值誤差。
c) 外觀
d)行駛試驗
包括起動、轉向、制動等動作。試驗里程一般為3 km~10km,抽查數(shù)量由質量檢驗部門根據(jù)質量穩(wěn)定情況決定,每天不少于2輛。如有一項不合格,加倍抽查該項,如再有一輛不合格,當天生產的車輛全數(shù)檢查該項。
6.6.1.2訂貨方有權按出廠檢驗項目,抽查待出廠的車輛。
6.6.2 型式檢驗
6.6.2.1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者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重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產品停產3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 上級質量監(jiān)督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6.6.2.2 型式檢驗項目
a)涉及環(huán)保、安全、防盜的項目;
b) 整車主要性能指標;
c) 整車主要尺寸及質量參數(shù);
d) 裝配調整質量及外觀質量;
e)整車振動性能。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定型試驗規(guī)程應按照QC/T ××××的規(guī)定。
6.6.2.3 抽樣
提供型式檢驗的樣車數(shù)量為3輛。型式認證檢驗,生產一致性檢驗按認證主管部門或質量監(jiān)督機構規(guī)定抽樣。
7 標志
7.1車輛標志應符合第5.1.9條規(guī)定。
7.2包裝箱標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a) 產品名稱或型號;
b) 制造商名稱及地址;
c) 數(shù)量;
d) 總質量;
e) 包裝箱外廓尺寸;
f) 出廠日期;
g) 執(zhí)行產品標準號;
h) 應有“易碎物品”、“怕雨”、“向上”、“堆碼層數(shù)極限”等儲運圖形標志,其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guī)定;
i) 電動摩托車型號、電動機型號、電動機功率、車型顏色、VIN代碼。
8 包裝
8.1包裝箱應牢固可靠,標記清晰,其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應符合GB/T 13384的有關規(guī)定。
8.2包裝、入庫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應按整車油封技術規(guī)程進行油封。整車油封期一般自出廠日起半年,用戶有特殊要求時,可適當延長。
8.3 蓄電池不加液,隨車發(fā)送。
8.4 出廠的車輛應附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裝箱清單及保修單(或保修手冊)。
9 運輸和貯存
9.1車輛在運輸車上應牢靠固定,并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不得碰傷及損壞產品。
9.2包裝箱在運輸途中不得傾斜。
9.3車輛應儲存在通風、干燥、清潔、防雨、防曬的庫房內,不應與易燃品、化學腐蝕品等有害物品同庫存放。堆放不應超過包裝箱允許的堆碼層數(shù)。
制造廠應在隨車技術文件中提供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主要技術規(guī)格,項目如表A.1所示。
序號/項目分類/技術規(guī)格項目單位
1.整車參數(shù)
長×寬×高/mm
2.軸距/mm
3.輪距/mm
4.最小離地間隙/mm
5.整車整備質量/kg
6.額定載質量/kg
7.制動器型式(前/后)/-
8.制動操縱方式(前/后)/-
9.輪輞型式(前/后)/-
10.輪胎規(guī)格(前/后)/-
11.輪胎氣壓(前/后)/kPa
12.傳動方式/-
13.電器部件參數(shù)電動機型號/-
14.商標/-
15.型式/-
16.生產單位/-
17.額定電壓/V
18.額定轉速/r/min
19.額定輸出轉矩/N·m
20.額定輸出功率/kW
21.蓄電池類型/-
22.蓄電池額定容量/Ah
23.蓄電池標稱電壓/V
24.百公里耗電量/kW.h/100km
25.欠壓保護值/V
26.過流保護值/A
27.充電器輸入電源電壓/頻率/V/Hz
28.主要性能指標最高車速/km/h
29.續(xù)駛里程/km
30.爬坡能力/°
31.加速性能/(100m)s
B.1 輕騎牌商標,電動機額定功率350W,第一次設計、第三次改進的兩輪電動輕便踏板摩托車。
QD350QTD-C
B.2 輕騎牌商標,電動機額定功率500W,第三次設計、第六次改進的兩輪電動輕便踏板摩托車。QD500QTD-3F
B.3 小飛哥牌商標,電動機額定功率600W,第二次設計的兩輪電動輕便踏板摩托車。XFG600QTD-2
B.4 星月牌商標,電動機額定功率650W,第一次設計的兩輪電動輕便踏板摩托車。XY650QTD
B.5 星月牌商標,電動機額定功率750W,第一次設計、第四次改進的兩輪電動輕便踏板摩托車。XY750QTD-D
B.6 小飛哥牌商標,電動機額定功率800W,第一次設計、第一次改進的兩輪電動輕便踏板摩托車。XFG800QTD-A
附錄C
(規(guī)范性附錄)
整車振動性能試驗方法
C1.概述
本附錄介紹了5.3.2規(guī)定的試驗程序。
C2.試驗設備
試驗在摩托車底盤測功機上進行,轉鼓直徑應不小于400mm,在底盤測功機上模擬載荷及車輛道路負荷,底盤測功機的基本設定和當量慣量的設定應按附件CA的規(guī)定。
試驗車輛驅動輪與轉鼓接觸,轉鼓上應安裝對稱凸塊(如圖C1所示),凸塊的外圓弧切線對應轉鼓的平行切線高為10mm,凸塊應盡可能的采用大圓弧過渡,應盡可能的產生和順的徑向振動力,以避免車輛驅動輪在轉鼓上轉動時產生切向的沖擊力,如無法避免產生切向的沖擊力那么此沖擊力應為徑向振動力的分力。
C3.底盤測功機上的運行循環(huán)
在底盤測功機上的運行過程中,行駛里程應按下述的運行規(guī)范(如圖C2所示)進行:
試驗行駛程序由11個循環(huán)組成,每個循環(huán)的行駛里程為6km。
在前9個循環(huán)中,車輛在每一循環(huán)過程中,應停車4次,每次時間為15s。
在前9個循環(huán)中,有5次減速,車速從循環(huán)速度減速至15km/h,然后車輛必須再加速至循環(huán)車速1)。
第10個循環(huán)中,車輛應在70km/h等速下運行1)、2)。
第11個循環(huán)中,車輛從起始點以最大加速度加速至70km/h,到該循環(huán)3km處減速并停車15s,然后以最大加速度加速至70km/h運行至循環(huán)結束1)、2)。
然后重新開始運行程序。每個循環(huán)的最高車速在表C1中給出。
表C1 每個循環(huán)的最大車速
循環(huán)——循環(huán)最高車速(km/h)
1——65
2——45
3——65
4——65
5——55
6——45
7——55
8——70
9——55
10——70
11——70
注: 1). 試驗車輛的最高車速小于循環(huán)所規(guī)定的最高車速時,應按照試驗車輛的最高車速行駛;
2). 試驗車輛的最高車速大于120km/h時,第10循環(huán)最大車速可增加,但不得超過90km/h,第11循環(huán)車速可增加,但不得超過110km/h。
圖C2 運行規(guī)范
C4.試驗程序
C4.1 試驗條件
C4.1.1 試驗應在室溫25±5℃,相對濕度小于95%的條件下進行;
C4.1.2 試驗前應檢查試驗車輛電氣安全標志、使用維修說明書的電氣線路圖及注意事項和警告內容的符合性、完整性以及電器組件、單元的工作狀況;
C4.1.3 檢查試驗車輛的蓄電池、電動機、充電組件的型式試驗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必要時對所懷疑的組件按相應的標準進行檢驗;
C4.1.4 核對試驗車輛用電動機的型號、蓄電池類型、蓄電池型號及首次充電日期,試驗車輛的VIN編號等;
C4.1.5 試驗車輛上的照明、信號裝置以及輔助設備應該關閉,除非試驗和車輛白天運行對這些裝置有要求;
C4.1.6 試驗應盡可能的采用自動駕駛儀按預先設置的運行規(guī)范自動駕駛,如不具備該設備可以由駕駛員進行人工操作,但對駕駛員的要求應符合GB/T 5378的規(guī)定,并應按照試驗車輛的額定載質量進行配載;
C4.1.7 試驗車輛的負載、車輛輪胎氣壓及機械運動部件用潤滑油粘度應符合制造廠的規(guī)定;
C4.1.8 試驗車輛應處于良好的機械狀況,試驗前應至少行駛200km;
C4.1.9 底盤測功機轉鼓上所安裝的對稱凸塊應安裝牢固,不可發(fā)生旋轉過程中松動現(xiàn)象。
C4.2 試驗方法
試驗車輛的非驅動輪在底盤測功機上應用車輪夾緊裝置緊固,驅動輪的車軸與底盤測功機的轉鼓軸應處于同一垂直平面上,試驗車輛的配載伸縮套筒龍門架在試驗中應固定,砝碼載荷配重應處于車輛座墊的中部(如圖C3所示)。
圖C3 安裝示意圖
整車振動試驗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應盡可能按運行規(guī)范行駛,不得滑行。試驗應連續(xù)進行,當車輛行駛速度達不倒設計最高車速70%或車輛制造廠安裝在車上的儀器指示車輛應該停止時,應停車,按規(guī)范進行蓄電池充電。為縮短試驗周期,可以采用2~3組蓄電池更換交替進行試驗,每次更換蓄電池的時間應小于15min,11個循環(huán)結束后應檢查各總成、零部件的工作狀況,檢查其功能是否有衰變;各緊固件是否松動;減震器是否有滲漏液現(xiàn)象;車架是否存在變形、裂紋和損壞等情況;輪胎氣壓是否正常;應對蓄電池極柱、插接件、電動機組件、調速器組件進行保養(yǎng)性的調整;檢查及保養(yǎng)時間應小于15min并做好記錄。
試驗總里程為2500km,在完成整車振動試驗結束后試驗車輛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下降應不超過技術條件規(guī)定的5%。
附件CA
底盤測功機的基本設定和當量慣量的設定
CA1. 底盤測功機的基本特性
底盤測功機的主要特性如下:
功率吸收曲線方程:從12km/h的初速度起,底盤測功機應以±15%的準確度再現(xiàn)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在水平道路上、風速盡可能接近0m/s行駛時發(fā)動機發(fā)出的功率。否則,功率吸收裝置和測功機的內部摩擦所吸收的功率(PA)為:
當0< ≤12km/h時:
0≤PA<K +5%K +5%P 50
當 >12km/h時:
PA=K 3±5%K 3±5%P 50
不得為負值(校驗方法見CA2)。
式中: K——底盤測功機特性值;
——車速(km/h);
P 50——車速為50km/h時吸收的功率(kW)。
當量慣量:以10kg的整數(shù)倍取值,也可用等效的電模擬慣量代替;
轉鼓直徑應不小于400mm;
轉鼓上應裝有可回零的轉數(shù)計以測量實際行駛的距離;
也可按滑行法等方法設定底盤測功機阻力曲線;
如果采用滑行法等其他方法設定底盤測功機阻力曲線,應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CA2. 底盤測功機的校準
CA2.1 原理
本方法通過測量轉鼓的減速時間來計算吸收功率。系統(tǒng)的動能被功率吸收裝置和測功機的摩擦所消耗。本方法忽略了由摩托車質量而引起的轉鼓內部摩擦的變化。
CA2.2 底盤測功機的校準試驗程序
CA2.2.1 底盤測功機加上與試驗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質量相應的慣量模擬系統(tǒng)。
CA2.2.2 根據(jù)本附件中CA3規(guī)定的方法調整功率吸收裝置。
CA2.2.3 使轉鼓運轉至 +10km/h的速度。
CA2.2.4 脫開轉鼓驅動系統(tǒng),使轉鼓自由減速。
CA2.2.5 記錄轉鼓從 +0.1 減速到 -0.1 所用的時間。
CA2.2.6 用下式計算吸收功率:
式中:PA──測功機吸收的功率(kW);
m──當量慣量(kg);
──上述CA2.2.3條規(guī)定的試驗速度(m/s);
t──轉鼓從 +0.1 減速到 -0.1 所用的時間(s)。
CA2.2.7 在10~50km/h的范圍內,以10km/h為間隔,重復上述CA2.2.3~CA2.2.6條所述的過程。
CA2.2.8 畫出吸收功率與車速之間的關系曲線。
CA2.2.9 檢查該曲線是否在本附件中圖CA1條給出的偏差范圍內。
圖CA1 吸收功率與車速之間的關系曲線
CA3. 底盤測功機當量慣量的調整
按表CA1給出的限值調整飛輪,以得到代表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基準質量對應的旋轉質量的總慣量。
表CA1 等效慣性質量
車輛基準質量R(kg) 當量慣量(kg)
R≤105 100
105<R≤115 110
115<R≤125 120
125<R≤135 130
135<R≤145 140
145<R≤165 150
165<R≤185 170
185<R≤205 190
205<R≤225 210
225<R≤245 230
245<R≤270 260
270<R≤300 280
300<R≤330 310
330<R≤360 340
360<R≤395 380
395<R≤435 410
435<R≤475 --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有關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電力驅動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適用于本標準。
GB/T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
GB/T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整車性能試驗方法
QC/T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機及控制器技術條件
QC/T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定型試驗規(guī)程
QC/T 742 電動汽車用鉛酸蓄電池
QC/T 743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QC/T 744 電動汽車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13384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T 18411道路車輛 產品標牌
GB/T 10405控制電機型號命名方法
GB/T 19596電動汽車術語
GB/T 5359.2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車輛性能
GB/T 5359.3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兩輪車尺寸
GB/T 5359.4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兩輪車零部件名稱
GB/T 5359.5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兩輪車質量
GB/T 5359.6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三輪車質量
GB/T 5359.7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三輪車尺寸
GB/T 5373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尺寸和質量參數(shù)測定方法
GB/T 5375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型號編制方法
GB/T 5376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車速里程表指示值校核方法
GB/T 537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道路試驗總則
GB/T1838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輻射強度的限限值和測量方法寬帶9kHz-30MHz
GB 14023 車輛、機動船和火花點火發(fā)動機驅動的裝置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 5948 摩托車白熾絲光源前照燈配光性能
GB 19152 輕便摩托車前照燈配光性能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11564 機動車回復反射器
GB/T 15363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駐車性能要求
GB/T 15364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駐車性能試驗方法
GB 15365 摩托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
GB/T 4094.2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 15367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三輪車零部件名稱
GB 15742 機動車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 16169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加速行駛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
GB/T 16708三輪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最大側傾穩(wěn)定角試驗方法
GB 16737 道路車輛 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MI)
GB 17352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后視鏡及其安裝要求
GB 17353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轉向鎖止防盜裝置
GB 18100 兩輪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guī)定
GB 17510 摩托車光信號裝置配光性能
GB 20073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制動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20074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外部凸出物
GB 20075 摩托車乘員扶手
QC/T 60摩托車整車性能臺架試驗方法
QC/T 67摩托車喇叭聲級測量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電動摩托車electric motorcycle
由電力驅動的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 km/h的兩輪車輛或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400kg的三輪車輛。
3.2 電動輕便摩托車
由電力驅動的最高設計車速大于20km/h小于等于50 km/h的兩輪車輛及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50km/h的三輪車輛。
3.3 其他
以下術語同樣適用于本標準:
—— GB/T 19596定義的電動汽車的有關術語;
—— GB/T 5359.2定義的車輛性能的有關術語;
—— GB/T 5359.3和GB/T 5359.7定義的車輛尺寸的有關術語;
—— GB/T 5359.4和GB/T 15367定義的車輛零部件名稱的有關術語;
—— GB/T 5359.5和GB/T 5359.6定義的車輛質量的有關術語。
4 產品分類
4.1 型號編制方法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型號由企業(yè)(或商標)代號、規(guī)格代號、類型代號、電動摩托車代號、設計順序號、改進代號組成(型號編制示例見本標準附錄B),如圖所示。
4.1.1 企業(yè)(或商標)代號
企業(yè)(或商標)名稱的代號。用企業(yè)(或商標)名稱中漢字的大寫漢語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4.1.2 規(guī)格代號
電動摩托車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代號。用數(shù)字直接表示以瓦(W)為單位的電動摩托車驅動電機的額定功率。
4.1.3 類型代號
電動摩托車所屬分類的代號,按GB/T5375中表2的規(guī)定。
4.1.4 電動摩托車代號
用字母D表示。
4.1.5 設計順序號
企業(yè)(或商標)名稱的代號、規(guī)格代號、類型代號相同的基本型車輛的設計順序號。用阿拉伯數(shù)字1、2、3……依次表示電動摩托車的設計順序,當設計序號為1時應省略。設計序號用間隔符號“-”與前面的電動摩托車代號D隔開。
4.1.6 改進代號
車輛改進的序號,用于區(qū)別車輛的特征、系列。用大寫英文字母A、B、C~X、Y、Z表示(其中I、O、Q字母不能使用)。
5 技術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應按經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并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
5.1.2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世界制造廠識別符號(WMI)應符合GB 16737的規(guī)定。
5.1.3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應符合GB/T ××××標準規(guī)定的特殊安全要求。
5.1.4電動機總成應符合QC/T ××××的規(guī)定。
開路電壓為110%額定電壓時,電動機須能承受最大電流。
牽引電池端電壓降至75%標稱電壓時,電動機應能在最大電流下有效運行。
電動機的設計性能應保證至少1.1倍最大設計轉速時維持其機械運行。
電動機結構設計應該考慮避免成為電磁干擾(EMI)源,以保證電動機的EMI不影響車輛的運行。
5.1.5蓄電池應符合QC/T 742、QC/T 743、QC/T 744的規(guī)定。
制造廠應考慮蓄電池在車輛上的防盜性能,保證偷盜者無法在10分鐘內憑借簡單工具(鉗子、螺絲刀等)從車輛上拆卸蓄電池。
企業(y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應就蓄電池的回收處理作出規(guī)定,要求客戶將廢電池送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回收處理。
若車輛能以蓄電池容量之2~3C電流超快充電。那么蓄電池組之串、并聯(lián)線、充電電纜及插頭插座之截面積必須符合2~3C電流之要求。充電插頭插座必須用平板式標準件。
5.1.6控制器應符合QC/T ××××的規(guī)定。
控制器的結構和安裝應能保證在設計的壽命周期內,淋雨或使用高壓清洗系統(tǒng)沖洗時都不得進水,不發(fā)生任何故障。
控制器應有抵抗外部設備電氣干擾的能力。控制器應有制動電氣聯(lián)鎖功能,以防止車輛被意外驅動。加速器與剎車同時運行時不會產生不期望的響應:如果剎車時未松開加速器,當隨后松開剎車時,
車輛不應意外加速。
具行駛定速裝置(無論采取何種定速方式)的控制器,前、后輪中任一車輪制動時,定速裝置應立即失效,電動機不再輸出動力。
具電機制動裝置的控制器,該制動裝置應能在制動時緩慢施加制動力輔助制動,電動機不應因突加激磁電流驟停而導致車輛側滑或甩尾。
5.1.7車速受限的電動輕便摩托車所用的控制器必須在技術特性設計上確保車輛的實際最大行駛速度在滿載狀態(tài)下不超過最高設計車速;在空載狀態(tài)下不超過最高設計車速的110%。不可使用外圍線路限制行駛速度。
注:實際最大行駛速度是指車輛在平坦良好路面上行駛時所能達到的最大速度。
5.1.8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主要尺寸及質量參數(shù)應符合圖樣、設計文件的規(guī)定,整車外廓尺寸應符合GB 7258的規(guī)定。
5.1.9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零部件、外購件、標準件應符合設計文件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產品標牌上需標明品牌、整車型號、制造年月、生產廠名及產地所在國以及電機型號(按GB/T 10405的規(guī)定)、電機功率、額定電壓、整備質量。正三輪電動摩托車還應標明車輛識別代號、裝載質量或乘坐人數(shù)。標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應符合GB/T 18411的規(guī)定。
5.1.10制造廠應在隨車技術文件中提供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主要技術參數(shù)及性能指標。(項目見本標準附錄A,制造廠可根據(jù)需要增加。)
5.2裝備要求
5.2.1電源指示燈
應裝備一個能讓操作者坐在駕駛位置上易見的電源指示的裝置,當動力蓄電池與控制電路處連接狀態(tài)時(該狀態(tài)應由鑰匙開關實現(xiàn)),呈綠色,顯示控制器已經打開。此時,旋轉控制器加速手柄即可向電動機供電。
采用上述可視信號指示的,指示信號應與鑰匙開關聯(lián)動。
5.2.2 蓄電池剩余電能指示裝置
應裝有蓄電池剩余電能指示裝置,該裝置應符合GB/T ××××的規(guī)定。
5.3性能要求
5.3.1最高車速、爬坡能力、加速性能、能量消耗、續(xù)駛里程、電動機額定輸出功率等應符合本標準所引用的相關標準及產品標準的規(guī)定。
5.3.2整車振動性能應符合本標準附錄C及企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5.3.3制動性能
制動性能應符合GB 20073的規(guī)定 。
5.3.4噪聲
加速行駛噪聲應符合GB 16169的規(guī)定。
5.3.5無線電騷擾特性
無線電騷擾特性應符合GB/T 18387、GB 14023的規(guī)定。
5.3.6駐車性能
駐車制動裝置應符合GB 7258和GB/T 15363的規(guī)定。
5.3.7前照燈性能
5.3.7.1 電動摩托車的前照燈應符合GB 5948的要求;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前照燈應符合GB 19152的要求。
5.3.7.2 電源系統(tǒng)處完全充電狀態(tài)時,電動摩托車前照燈遠光光束的發(fā)光強度應達到10000cd,雙燈形式的前照燈每個單只燈泡的遠光光束發(fā)光強度應達到8000cd;電動輕便摩托車前照燈的遠光光束發(fā)光強度應達到4000cd。
5.3.7.3 前照燈及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應符合GB 7258的規(guī)定。
5.3.8光信號裝置要求
5.3.8.1燈具應安裝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震動而自行動作。開關的位置應便于駕駛員操縱。
5.3.8.2光信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GB18100的規(guī)定。
5.3.8.3光信號裝置配光性能應符合GB 17510的規(guī)定。
5.3.9回復反射器
5.3.9.1安裝回復反射器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應能保證夜間在回復反射器正前方150m處用汽車前照燈照射,在照射位置能確認反射器的反射光。
5.3.9.2回復反射器應符合GB 11564的規(guī)定。
5.3.10 轉向裝置
兩輪電動摩托車的轉向裝置的轉向輪向左、向右轉角不大于48°;
三輪電動摩托車的轉向裝置的轉向輪向左、向右轉角不大于45°。
5.3.11車速表指示值
安裝車速表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當車速為40km/h和70%Vmax時車速表指示車速V1(單位:km/h)與實際車速V2(單位:km/h)之間應符合下列關系式:
0≤V1-V2≤(V2/10)+4
5.3.12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圖形符號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應符合GB 15365的有關規(guī)定。
5.3.13喇叭裝車性能
安裝喇叭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喇叭應具有連續(xù)發(fā)聲功能,喇叭聲級應符合GB 15742和GB 7258的規(guī)定。
5.3.14后視鏡
后視鏡及其安裝要求應符合GB 17352和GB 7258的規(guī)定。
5.3.15防盜裝置
轉向鎖止防盜裝置應符合GB 17353的規(guī)定。
5.3.16乘員扶手
乘員扶手應符合GB 20075的規(guī)定。
5.3.17外部凸出物
外部凸出物應符合GB 20074的規(guī)定。
5.3.18側傾穩(wěn)定角
三輪車的側傾穩(wěn)定角應符合GB/T 16708的規(guī)定。
5.4裝配質量要求
5.4.1一般裝配要求
5.4.1.1裝配應符合產品圖樣及技術文件的要求,不得錯裝、漏裝。
5.4.1.2標牌應固定裝在明顯位置。所裝電動機的廠牌、型號規(guī)格、功率等應與該車型技術文件(產品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等)的內容相符。
5.4.1.3潤滑部位應按產品圖樣或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加注潤滑劑。
5.4.1.4緊固件裝配應牢固可靠。重要螺紋連接的扭緊力矩應符合產品圖樣及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自鎖螺母不得錯裝一般螺母。帶開口銷、帶翅鎖片裝置的螺母不得漏裝開口銷、鎖片。
5.4.1.5操縱機構的零部件應能靈活運動,可靠復位,不應干涉。
5.4.1.6覆蓋件裝配應可靠,不得因車輛震動而脫落,非金屬覆蓋件不得因震動、溫度變化而龜裂。
5.4.2電動機裝配要求
5.4.2.1電動機安裝固定可靠,能正常工作。
5.4.2.2軸傳動的車輪,其車輪叉架、車軸的剛度和強度應滿足整車振動性能及壽命的要求。
5.4.2.3電動機功率應符合技術文件規(guī)定。
5.4.3對稱性和外廓尺寸要求
5.4.3.1方向把和導流板等左右對稱零部件二側離地高度的差不應大于10mm。
5.4.3.2正三輪電動摩托車的駕駛室和車廂等左右對稱零部件二側離地高度的差不應大于20mm。
5.4.3.3兩輪電動摩托車、邊三輪電動摩托車主車前輪中心平面對后輪中心平面的偏差不大于10mm。
5.4.3.4正三輪電動摩托車前輪中心平面對二后輪對稱中心平面的偏差不大于20mm。
5.4.3.5整車外廓尺寸公差不大于名義尺寸的±3%。
5.4.4 防漏電(絕緣性能)要求
防漏電能力(絕緣性能)應符合GB/T ××××的規(guī)定。
5.4.5 轉向機構裝配要求
5.4.5.1車輛應設置轉向限位裝置。
5.4.5.2方向把應能靈活轉動,無阻滯現(xiàn)象,轉動至極限位置都不得與其它部件發(fā)生干涉。制動器、操縱機構應能調節(jié),調節(jié)余量應不小于調節(jié)量的三分之一。操縱拉索、儀表軟軸、電纜、制動軟管等的長度應略有裕度,不得在方向把轉動時被夾持,不應影響相關零件的正常工作。
5.4.5.3方向柱應無軸向竄動。
5.4.5.4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路面直線行駛不得跑偏,其時方向把不應有振擺、路感不靈或其它異常現(xiàn)象。
5.4.6制動機構裝配要求
5.4.6.1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行車制動,制動手柄、制動踏板的空行程應符合產品圖樣及技術文件要求,產品圖樣及技術文件無規(guī)定時按下列要求:
a) 鼓式制動手柄的空行程(離支點150mm處)一般為10mm~20mm;
b) 液壓盤式制動手柄的空行程(離支點150mm處)一般為5mm~10mm;
c) 制動踏板的空行程一般為20mm~30mm。
5.4.6.2制動手柄或制動踏板應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內達到最大制動效能,正三輪電動摩托車腳控制力不大于500N,其余車型腳控制力不大于350N;手控制力不大于200N。當停止施加作用力時,制動力應隨之消失。
5.4.6.3行駛過程中不得有自行制動。
5.4.7 傳動機構裝配要求
5.4.7.1 電動機工作應正常,運行時不應有異響、抖動。
5.4.7.2 鏈傳動機構的傳動鏈條應能靈活運轉,無異常聲響。其下垂度應符合產品圖樣或技術文件的要求。
5.4.7.3 帶傳動機構的傳動帶應能靈活運轉,無卡滯或打滑松脫。
5.4.7.4 傳動軸應能靈活運轉,無異常聲。
5.4.8行駛機構裝配要求
5.4.8.1 車輪總成的輪輞的端面圓跳動和徑向圓跳動都不應大于3mm。
5.4.8.2 輪胎胎冠上花紋的深度應不小于1.6mm,輪胎型號標記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5.4.8.3 輻板式車輪緊固件完整齊全,應按技術文件規(guī)定的扭緊力矩緊固。
5.4.8.4 行駛中減震器不得卡滯或有異常聲響,左右減震器彈簧的剛度應保持基本一致。
5.4.9 儀表和電氣設備裝配要求
5.4.9.1燈具、信號、儀表和電氣設備裝置及其開關應安裝牢靠,完好有效,行駛中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或失效。所有開關不得因車輛震動而自行開關。
5.4.9.2所有電氣導線應捆扎成束、布置整齊、固定卡緊,插接件應連接可靠,無松脫。
5.4.9.3電氣儀表應工作正常,絕緣應可靠,無短路,蓄電池無泄漏及腐蝕現(xiàn)象。
5.4.9.4 車速里程表應能正常工作,軟軸不得打滑、松脫。
5.4.10安全防護裝置裝配要求
5.4.10.1轉向鎖止防盜裝置,應安裝牢固可靠,能有效鎖止。
5.4.10.2 后視鏡安裝應牢固可靠,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當行人等接觸后視鏡時,應具有緩和沖擊的功能。
5.4.10.3 座墊應安裝可靠,無松脫。
5.5三輪摩托車裝配要求
5.5.1邊三輪電動摩托車邊斗,正三輪摩托車車廂體、駕駛室應牢固地安裝在車架上,不能因震動而松動。
5.5.2邊三輪電動摩托車的邊車前束及主車外傾應符合產品圖樣或技術文件的要求。
5.5.3封閉式廂體的正三輪摩托車車門和車窗應能輕便啟閉,門鎖應牢固可靠,不得自行開啟,門窗應良好密封。
5.5.4敞開式正三輪摩托車廂體的擋板和地板應平整。座椅和扶手應安裝牢固。
5.6外觀要求
5.6.1車輛需外觀整潔,各零部件應完好無缺損,聯(lián)結件連接牢固。
5.6.2覆蓋件應合縫平整、間隙均勻,無明顯錯位。
5.6.3涂層表面應光滑、平整、色澤均勻、結合牢固,外露表面不應有明顯的麻坑、斑點、雜色、裂痕、氣泡、劃傷、流痕。非外露表面不應有露底或明顯的流痕、裂痕。
5.6.4鍍層表面色澤應均勻,不應有燒黑、鼓泡、剝落、銹蝕、露底、毛刺或劃傷。
5.6.5塑料件表面色澤應均勻,無明顯劃傷、飛邊、凹凸不平。
5.6.6焊縫應平整、均勻,不應有漏焊、虛焊、夾渣、裂紋、氣孔及飛濺物等缺陷,如有高出工作表面的焊瘤、焊渣需修平。
5.6.7座墊應豐滿,縫邊或折邊清晰,曲面光滑,無皺折、褪色、破損。
5.6.8貼花應平整、光滑,無氣泡、翹邊或明顯的錯位。
6 試驗方法
6.1主要尺寸及質量參數(shù)測定
主要尺寸及質量參數(shù)按GB/T 5373規(guī)定的方法測定。
6.2前后輪中心平面偏差值測定
6.2.1測定條件
車輛處整車干質量狀態(tài),量具讀數(shù)分辨率不大于0.5mm。
6.2.2測定方法
將車輛前、后輪同時置于支承面上,后輪中心平面垂直于支承面,前輪處直線行駛狀態(tài)。以后輪中心平面(三輪車指二后輪的對稱中心平面)為基準,測量前輪中心面對基準面的最大偏離。
6.3電器部件試驗
6.3.1 電器系統(tǒng)檢測
目測電器系統(tǒng)是否安裝到位,接線的極性是否正確,電線是否可能在運動時與其它零部件相碰擦。用手拉測力器檢查電線連接是否牢固。
6.3.2 絕緣性能測量
用250V兆歐表按GB/T ××××的規(guī)定檢查絕緣性能。
6.3.3 蓄電池密封性檢查
目測。
6.3.4 蓄電池標稱電壓測量
蓄電池充足電后,靜置2h,用直流電壓表測量其端電壓,允許測量值比規(guī)定的公稱值高出15%。
6.3.5 制動斷電裝置試驗
在蓄電池和電動機回路上串接一直流電流表,接通動力電路讓電動機驅動車輪,然后緊握制動閘把,觀察電流表是否斷流。
6.3.6 欠壓、過流保護功能試驗
a)按制造廠的說明書,按額定電壓給電動機接上電源,然后逐漸降低電壓,到說明書所標明的欠壓狀態(tài)時觀察欠壓保護裝置是否動作;
b)在蓄電池和電動機回路上串接一直流電流表,接通電路,當電流增大到說明書所標明的過流狀態(tài)時觀察電流表是否斷流或限流。
6.4性能試驗
6.4.1一般性能參數(shù)分別按以下規(guī)定測試:
6.4.1.1 最高車速試驗按GB/T ××××、QC/T60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1.2 爬坡能力試驗按GB/T ××××、QC/T 60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1.3 加速性能試驗按GB/T ××××、QC/T 60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1.4 能量消耗率試驗按GB/T ××××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1.5 續(xù)駛里程試驗按GB/T ××××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1.6 電動機功率試驗按QC/T ××××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2整車振動性能試驗
整車振動性能試驗按本標準附錄C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
6.4.3制動性能試驗制動性能按GB 20073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4噪聲試驗
加速行駛噪聲按GB 16169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5無線電騷擾特性試驗無線電騷擾特性按GB/T 18387、GB 14023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6駐車性能試驗駐車性能試驗按GB/T 15364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7前照燈性能試驗
6.4.7.1 前照燈遠光發(fā)光強度、近光防眩性能、明暗截止線高度按GB 7258的有關規(guī)定測試。
6.4.7.2 前照燈配光性能按GB 5948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8光信號裝置檢查光信號裝置的安裝按GB 7258中的有關規(guī)定檢查。光信號裝置的配光性能按GB 17510規(guī)定的方法測試。
6.4.9回復反射器檢查回復反射器按GB 11564的規(guī)定檢查。
6.4.10轉向裝置檢查轉向裝置按GB 7258的有關規(guī)定檢查。
6.4.11 車速表指示值校核車速表指示值按GB/T 5376或QC/T 60規(guī)定的方法校核。
6.4.12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的核對
按GB 15365、GB/T 4094.2的規(guī)定核對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
6.4.13喇叭聲級測量車裝喇叭聲級按GB 15742、GB 7258和 QC/T 67規(guī)定的方法測定
6.4.14 后視鏡檢查后視鏡及其安裝是否符合要求按GB 17352和GB 7258的有關規(guī)定檢查。
6.4.15 防盜裝置檢查轉向鎖止防盜裝置按GB 17353的規(guī)定檢查。
6.5裝配質量檢查
6.5.1 緊固件擰緊力矩的檢查
在車輛走合行駛前檢查緊固件擰緊力矩并在行駛200km后復查。
凡技術文件提出擰緊力矩要求的緊固件,用扭矩扳手順擰緊方向平穩(wěn)地逐漸增大扭矩,讀取開始旋動瞬時的力矩。有開口銷或鎖緊墊片的螺母及處不易檢查部位的緊固件,可以用固定扳手憑手感檢查其是否已被擰緊。
其余緊固件,用固定扳手憑手感檢查。
6.5.2 滲、漏液的檢查
車輛走合前將制動器、減震器等需要檢查的部位擦拭干凈,在車輛走合行駛200km期間定期檢查滲、漏液與否。
受檢車輛以中速行駛,每行駛50km后停車檢查各密封部位。停車10min內如有液體下滴判為漏液;如有液跡而并未下滴判為滲液。行駛200km后復查。
6.5.3外觀質量檢查
采用目視或手感方法,有爭議時可采用標準樣件或樣板。
6.6檢驗規(guī)則
6.6.1 出廠檢驗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應經檢驗合格,并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出具合格證明后方可出廠。
6.6.1.1檢驗項目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出廠檢驗項目如下:
a)裝配調整質量
——重要緊固件(電動機安裝螺栓、方向柱螺母、前后減震器螺母、前后邊輪軸螺母等包括圖樣和技術文件中有規(guī)定的緊固件)的擰緊力矩;
——轉動方向把時制動器、控制器的操縱拉索有無牽阻或被夾持;
——前后輪中心平面的偏差;
——燈具、儀表、喇叭能否正常工作;
——蓄電池有無滲漏液;
——電動機運行時有無異常響聲。
b) 性能
——制動性能;
——前照燈遠光發(fā)光強度及照射位置;
——車速里程表示值誤差。
c) 外觀
d)行駛試驗
包括起動、轉向、制動等動作。試驗里程一般為3 km~10km,抽查數(shù)量由質量檢驗部門根據(jù)質量穩(wěn)定情況決定,每天不少于2輛。如有一項不合格,加倍抽查該項,如再有一輛不合格,當天生產的車輛全數(shù)檢查該項。
6.6.1.2訂貨方有權按出廠檢驗項目,抽查待出廠的車輛。
6.6.2 型式檢驗
6.6.2.1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者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重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產品停產3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 上級質量監(jiān)督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6.6.2.2 型式檢驗項目
a)涉及環(huán)保、安全、防盜的項目;
b) 整車主要性能指標;
c) 整車主要尺寸及質量參數(shù);
d) 裝配調整質量及外觀質量;
e)整車振動性能。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定型試驗規(guī)程應按照QC/T ××××的規(guī)定。
6.6.2.3 抽樣
提供型式檢驗的樣車數(shù)量為3輛。型式認證檢驗,生產一致性檢驗按認證主管部門或質量監(jiān)督機構規(guī)定抽樣。
7 標志
7.1車輛標志應符合第5.1.9條規(guī)定。
7.2包裝箱標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a) 產品名稱或型號;
b) 制造商名稱及地址;
c) 數(shù)量;
d) 總質量;
e) 包裝箱外廓尺寸;
f) 出廠日期;
g) 執(zhí)行產品標準號;
h) 應有“易碎物品”、“怕雨”、“向上”、“堆碼層數(shù)極限”等儲運圖形標志,其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guī)定;
i) 電動摩托車型號、電動機型號、電動機功率、車型顏色、VIN代碼。
8 包裝
8.1包裝箱應牢固可靠,標記清晰,其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應符合GB/T 13384的有關規(guī)定。
8.2包裝、入庫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應按整車油封技術規(guī)程進行油封。整車油封期一般自出廠日起半年,用戶有特殊要求時,可適當延長。
8.3 蓄電池不加液,隨車發(fā)送。
8.4 出廠的車輛應附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裝箱清單及保修單(或保修手冊)。
9 運輸和貯存
9.1車輛在運輸車上應牢靠固定,并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不得碰傷及損壞產品。
9.2包裝箱在運輸途中不得傾斜。
9.3車輛應儲存在通風、干燥、清潔、防雨、防曬的庫房內,不應與易燃品、化學腐蝕品等有害物品同庫存放。堆放不應超過包裝箱允許的堆碼層數(shù)。
制造廠應在隨車技術文件中提供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主要技術規(guī)格,項目如表A.1所示。
序號/項目分類/技術規(guī)格項目單位
1.整車參數(shù)
長×寬×高/mm
2.軸距/mm
3.輪距/mm
4.最小離地間隙/mm
5.整車整備質量/kg
6.額定載質量/kg
7.制動器型式(前/后)/-
8.制動操縱方式(前/后)/-
9.輪輞型式(前/后)/-
10.輪胎規(guī)格(前/后)/-
11.輪胎氣壓(前/后)/kPa
12.傳動方式/-
13.電器部件參數(shù)電動機型號/-
14.商標/-
15.型式/-
16.生產單位/-
17.額定電壓/V
18.額定轉速/r/min
19.額定輸出轉矩/N·m
20.額定輸出功率/kW
21.蓄電池類型/-
22.蓄電池額定容量/Ah
23.蓄電池標稱電壓/V
24.百公里耗電量/kW.h/100km
25.欠壓保護值/V
26.過流保護值/A
27.充電器輸入電源電壓/頻率/V/Hz
28.主要性能指標最高車速/km/h
29.續(xù)駛里程/km
30.爬坡能力/°
31.加速性能/(100m)s
B.1 輕騎牌商標,電動機額定功率350W,第一次設計、第三次改進的兩輪電動輕便踏板摩托車。
QD350QTD-C
B.2 輕騎牌商標,電動機額定功率500W,第三次設計、第六次改進的兩輪電動輕便踏板摩托車。QD500QTD-3F
B.3 小飛哥牌商標,電動機額定功率600W,第二次設計的兩輪電動輕便踏板摩托車。XFG600QTD-2
B.4 星月牌商標,電動機額定功率650W,第一次設計的兩輪電動輕便踏板摩托車。XY650QTD
B.5 星月牌商標,電動機額定功率750W,第一次設計、第四次改進的兩輪電動輕便踏板摩托車。XY750QTD-D
B.6 小飛哥牌商標,電動機額定功率800W,第一次設計、第一次改進的兩輪電動輕便踏板摩托車。XFG800QTD-A
附錄C
(規(guī)范性附錄)
整車振動性能試驗方法
C1.概述
本附錄介紹了5.3.2規(guī)定的試驗程序。
C2.試驗設備
試驗在摩托車底盤測功機上進行,轉鼓直徑應不小于400mm,在底盤測功機上模擬載荷及車輛道路負荷,底盤測功機的基本設定和當量慣量的設定應按附件CA的規(guī)定。
試驗車輛驅動輪與轉鼓接觸,轉鼓上應安裝對稱凸塊(如圖C1所示),凸塊的外圓弧切線對應轉鼓的平行切線高為10mm,凸塊應盡可能的采用大圓弧過渡,應盡可能的產生和順的徑向振動力,以避免車輛驅動輪在轉鼓上轉動時產生切向的沖擊力,如無法避免產生切向的沖擊力那么此沖擊力應為徑向振動力的分力。
C3.底盤測功機上的運行循環(huán)
在底盤測功機上的運行過程中,行駛里程應按下述的運行規(guī)范(如圖C2所示)進行:
試驗行駛程序由11個循環(huán)組成,每個循環(huán)的行駛里程為6km。
在前9個循環(huán)中,車輛在每一循環(huán)過程中,應停車4次,每次時間為15s。
在前9個循環(huán)中,有5次減速,車速從循環(huán)速度減速至15km/h,然后車輛必須再加速至循環(huán)車速1)。
第10個循環(huán)中,車輛應在70km/h等速下運行1)、2)。
第11個循環(huán)中,車輛從起始點以最大加速度加速至70km/h,到該循環(huán)3km處減速并停車15s,然后以最大加速度加速至70km/h運行至循環(huán)結束1)、2)。
然后重新開始運行程序。每個循環(huán)的最高車速在表C1中給出。
表C1 每個循環(huán)的最大車速
循環(huán)——循環(huán)最高車速(km/h)
1——65
2——45
3——65
4——65
5——55
6——45
7——55
8——70
9——55
10——70
11——70
注: 1). 試驗車輛的最高車速小于循環(huán)所規(guī)定的最高車速時,應按照試驗車輛的最高車速行駛;
2). 試驗車輛的最高車速大于120km/h時,第10循環(huán)最大車速可增加,但不得超過90km/h,第11循環(huán)車速可增加,但不得超過110km/h。
圖C2 運行規(guī)范
C4.試驗程序
C4.1 試驗條件
C4.1.1 試驗應在室溫25±5℃,相對濕度小于95%的條件下進行;
C4.1.2 試驗前應檢查試驗車輛電氣安全標志、使用維修說明書的電氣線路圖及注意事項和警告內容的符合性、完整性以及電器組件、單元的工作狀況;
C4.1.3 檢查試驗車輛的蓄電池、電動機、充電組件的型式試驗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必要時對所懷疑的組件按相應的標準進行檢驗;
C4.1.4 核對試驗車輛用電動機的型號、蓄電池類型、蓄電池型號及首次充電日期,試驗車輛的VIN編號等;
C4.1.5 試驗車輛上的照明、信號裝置以及輔助設備應該關閉,除非試驗和車輛白天運行對這些裝置有要求;
C4.1.6 試驗應盡可能的采用自動駕駛儀按預先設置的運行規(guī)范自動駕駛,如不具備該設備可以由駕駛員進行人工操作,但對駕駛員的要求應符合GB/T 5378的規(guī)定,并應按照試驗車輛的額定載質量進行配載;
C4.1.7 試驗車輛的負載、車輛輪胎氣壓及機械運動部件用潤滑油粘度應符合制造廠的規(guī)定;
C4.1.8 試驗車輛應處于良好的機械狀況,試驗前應至少行駛200km;
C4.1.9 底盤測功機轉鼓上所安裝的對稱凸塊應安裝牢固,不可發(fā)生旋轉過程中松動現(xiàn)象。
C4.2 試驗方法
試驗車輛的非驅動輪在底盤測功機上應用車輪夾緊裝置緊固,驅動輪的車軸與底盤測功機的轉鼓軸應處于同一垂直平面上,試驗車輛的配載伸縮套筒龍門架在試驗中應固定,砝碼載荷配重應處于車輛座墊的中部(如圖C3所示)。
圖C3 安裝示意圖
整車振動試驗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應盡可能按運行規(guī)范行駛,不得滑行。試驗應連續(xù)進行,當車輛行駛速度達不倒設計最高車速70%或車輛制造廠安裝在車上的儀器指示車輛應該停止時,應停車,按規(guī)范進行蓄電池充電。為縮短試驗周期,可以采用2~3組蓄電池更換交替進行試驗,每次更換蓄電池的時間應小于15min,11個循環(huán)結束后應檢查各總成、零部件的工作狀況,檢查其功能是否有衰變;各緊固件是否松動;減震器是否有滲漏液現(xiàn)象;車架是否存在變形、裂紋和損壞等情況;輪胎氣壓是否正常;應對蓄電池極柱、插接件、電動機組件、調速器組件進行保養(yǎng)性的調整;檢查及保養(yǎng)時間應小于15min并做好記錄。
試驗總里程為2500km,在完成整車振動試驗結束后試驗車輛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下降應不超過技術條件規(guī)定的5%。
附件CA
底盤測功機的基本設定和當量慣量的設定
CA1. 底盤測功機的基本特性
底盤測功機的主要特性如下:
功率吸收曲線方程:從12km/h的初速度起,底盤測功機應以±15%的準確度再現(xiàn)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在水平道路上、風速盡可能接近0m/s行駛時發(fā)動機發(fā)出的功率。否則,功率吸收裝置和測功機的內部摩擦所吸收的功率(PA)為:
當0< ≤12km/h時:
0≤PA<K +5%K +5%P 50
當 >12km/h時:
PA=K 3±5%K 3±5%P 50
不得為負值(校驗方法見CA2)。
式中: K——底盤測功機特性值;
——車速(km/h);
P 50——車速為50km/h時吸收的功率(kW)。
當量慣量:以10kg的整數(shù)倍取值,也可用等效的電模擬慣量代替;
轉鼓直徑應不小于400mm;
轉鼓上應裝有可回零的轉數(shù)計以測量實際行駛的距離;
也可按滑行法等方法設定底盤測功機阻力曲線;
如果采用滑行法等其他方法設定底盤測功機阻力曲線,應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CA2. 底盤測功機的校準
CA2.1 原理
本方法通過測量轉鼓的減速時間來計算吸收功率。系統(tǒng)的動能被功率吸收裝置和測功機的摩擦所消耗。本方法忽略了由摩托車質量而引起的轉鼓內部摩擦的變化。
CA2.2 底盤測功機的校準試驗程序
CA2.2.1 底盤測功機加上與試驗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質量相應的慣量模擬系統(tǒng)。
CA2.2.2 根據(jù)本附件中CA3規(guī)定的方法調整功率吸收裝置。
CA2.2.3 使轉鼓運轉至 +10km/h的速度。
CA2.2.4 脫開轉鼓驅動系統(tǒng),使轉鼓自由減速。
CA2.2.5 記錄轉鼓從 +0.1 減速到 -0.1 所用的時間。
CA2.2.6 用下式計算吸收功率:
式中:PA──測功機吸收的功率(kW);
m──當量慣量(kg);
──上述CA2.2.3條規(guī)定的試驗速度(m/s);
t──轉鼓從 +0.1 減速到 -0.1 所用的時間(s)。
CA2.2.7 在10~50km/h的范圍內,以10km/h為間隔,重復上述CA2.2.3~CA2.2.6條所述的過程。
CA2.2.8 畫出吸收功率與車速之間的關系曲線。
CA2.2.9 檢查該曲線是否在本附件中圖CA1條給出的偏差范圍內。
圖CA1 吸收功率與車速之間的關系曲線
CA3. 底盤測功機當量慣量的調整
按表CA1給出的限值調整飛輪,以得到代表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基準質量對應的旋轉質量的總慣量。
表CA1 等效慣性質量
車輛基準質量R(kg) 當量慣量(kg)
R≤105 100
105<R≤115 110
115<R≤125 120
125<R≤135 130
135<R≤145 140
145<R≤165 150
165<R≤185 170
185<R≤205 190
205<R≤225 210
225<R≤245 230
245<R≤270 260
270<R≤300 280
300<R≤330 310
330<R≤360 340
360<R≤395 380
395<R≤435 410
435<R≤47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