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chǎn)處理的復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chǎn)處理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chǎn)。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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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chǎn)處理的復函
來源: www.03j9n.cn 日期:2024-06-20 閱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chǎn)處理的復函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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