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1年05月2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釋〔2001〕17號
施行日期2001年05月26日
超鏈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傳〔2000〕38號《關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侵占本公司財物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