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退役軍人事務部,應急管理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發(fā)文日期2025年06月1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退役軍人部發(fā)〔2025〕26號
施行日期2025年06月19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管理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各總隊,解放軍各單位和武警部隊政治工作部(局、辦公室):
為更好貫徹落實《烈士褒揚條例》,規(guī)范開展烈士評定有關工作,退役軍人事務部、應急管理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了《烈士評定工作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退役軍人事務部
應急管理部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2025年6月19日
烈士評定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開展烈士評定,規(guī)范工作標準和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烈士評定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三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烈士評定工作,定期向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呈報烈士名單。
第四條 ?建立烈士評定工作會商機制,根據實際需要,及時研究解決烈士評定工作中的問題。
第二章 烈士評定的研判要點
第五條 ?研究犧牲情形時,一般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判斷:
(一)是否為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英勇犧牲;
(二)犧牲原因是否由所執(zhí)行任務、搶救保護行為等直接導致或者直接相關;
(三)犧牲情節(jié)是否突出,成為后人學習的榜樣;
(四)生平表現(xiàn)是否良好;
(五)社會反響是否較好。
第六條 ?研究適用《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犧牲情形時,一般應當對犧牲人員是否依法依規(guī)開展工作、所執(zhí)行任務是否具有較大危險性、事件是否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等進行判斷。
第七條 ?研究適用《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犧牲情形時,一般應當對犧牲人員與被搶救保護對象的遇險是否有直接關系、是否存在利害關系、是否在主動實施搶救保護的過程中犧牲等進行判斷。
第八條 ?研究適用《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犧牲情形時,一般應當對犧牲人員執(zhí)行的任務是否為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派遣到國外的任務進行判斷。
第九條 ?研究適用《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犧牲情形時,一般應當對犧牲人員執(zhí)行的任務是否為國家交辦或者要求參加的具有一定安全風險的國防建設相關試驗任務進行判斷。
第十條 ?研究適用《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犧牲情形時,一般應當對犧牲人員是否屬于在保衛(wèi)祖國、社會主義建設或者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事業(yè)中英勇犧牲,犧牲情節(jié)是否特別突出、堪為楷模,且不屬于前四項犧牲情形進行判斷。
第十一條 ?研究判斷軍隊人員犧牲情形時,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指導軍隊有關單位按照《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和軍隊有關規(guī)定等辦理。
第三章 烈士評定程序
第十二條 ??公民犧牲屬于《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啟動烈士評定程序。
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fā)生地的組織、公民可以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籍所在地或者事件發(fā)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供死者犧牲情節(jié)等材料。
第十三條 ?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fā)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之間,因確定啟動烈士評定程序的主體存在爭議協(xié)商不成的,應當逐級上報至共同上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指定。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核實后對犧牲情形進行研究。
符合申報烈士條件的,應當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
不符合申報烈士條件的,應當將調查核實及研究判斷等相關材料歸檔保存?zhèn)洳椤?/p>
第十五條 ?評定烈士的報告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時,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調查核實有關材料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轉辦的評定烈士的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并報本級人民政府。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開展必要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七條 ?評定烈士的報告經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調查核實有關材料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轉辦的評定烈士的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并報本級人民政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開展必要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時,應當查清犧牲事件的起因、經過、結果,以及犧牲人員在事件過程中的主觀態(tài)度、行為表現(xiàn)、具體情節(jié)和社會反響等。
調查核實工作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對情況疑難復雜,需要繼續(xù)調查核實或研究論證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
需要人民法院判決、司法鑒定、有關部門出具犧牲情形證明文書等情況的,不計入調查核實時限。
第二十條 ??屬于《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審查評定烈士的建議。
屬于《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辦理。
屬于《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送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查評定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評定烈士的報告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核未通過的,本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做好解釋說明,并將相關材料的復印件歸檔保存?zhèn)洳椤?/p>
第二十二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在執(zhí)行消防救援任務中犧牲,屬于《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評定烈士。
非執(zhí)行消防救援任務犧牲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申報評定烈士。
第二十三條 ??軍隊人員評定烈士程序,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指導軍隊有關單位按照《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和軍隊有關規(guī)定等辦理。
第四章 復核程序
第二十四條 ??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審查評定烈士的,本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月度向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送以下烈士復核材料:
(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評定烈士的決定;
(二)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報上級人民政府評定烈士的審核意見;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評定烈士的報告或審核意見;
(四)犧牲情形有關調查核實材料;
(五)犧牲人員死亡證明;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評定烈士的,按月度向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供以下烈士復核材料:
(一)應急管理部評定烈士的決定;
(二)犧牲人員所在單位提出的申報烈士材料;
(三)逐級審核的有關材料;
(四)犧牲情形有關調查核實材料;
(五)犧牲人員死亡證明;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軍隊有關單位按照《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評定烈士的,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按月度向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供以下烈士復核材料:
(一)軍隊有關單位評定烈士的決定;
(二)犧牲人員所在單位提出的申報烈士材料;
(三)逐級審核的有關材料;
(四)犧牲情形有關調查核實材料;
(五)犧牲人員死亡證明;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烈士復核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烈士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籍貫、犧牲日期、民族、政治面貌、參加工作時間、生前單位及職務、所獲功勛榮譽表彰情況等;
(二)烈士犧牲情節(jié),包括事件發(fā)生時間、地點、起因、經過、結果,以及烈士的主觀態(tài)度、行為表現(xiàn)、具體情節(jié)和社會反響等;
(三)法規(guī)依據,明確評定烈士所適用的具體法規(guī)條款;
(四)評定程序,說明自啟動申報至逐級審核上報評定烈士的時間和流程情況;
(五)其他有必要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收到烈士復核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犧牲情形、法規(guī)適用、評定程序等進行審查,并按季度書面反饋復核結果。
第二十九條 ??烈士評定機關是省級人民政府的,烈士評定通知書由本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發(fā)送至烈士遺屬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需要跨省份發(fā)送烈士評定通知書的,應當抄送烈士遺屬戶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烈士評定機關是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或軍隊有關單位的,在向烈士遺屬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fā)送烈士評定通知書時,應當抄送烈士遺屬戶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發(fā)送烈士評定通知書,按照下列順序確定接收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一)烈士父母(撫養(yǎng)人)的戶籍地;
(二)烈士配偶的戶籍地;
(三)烈士子女的戶籍地,有多個子女的,為長子女戶籍地;
(四)沒有父母(撫養(yǎng)人)、配偶、子女的,為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yǎng)的兄弟姐妹的戶籍地,有多個符合條件的兄弟姐妹的,為其中長者的戶籍地。
沒有前款規(guī)定范圍的烈士遺屬,但有烈士其他兄弟姐妹的,為烈士其他兄弟姐妹的戶籍地,有多個符合條件的兄弟姐妹的,為其中長者的戶籍地;
沒有父母(撫養(yǎng)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制發(fā)烈士評定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范圍的烈士遺屬,均已定居國(境)外、國內戶口已注銷的,烈士評定通知書發(fā)送至烈士生前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均是現(xiàn)役軍人且無戶籍的,其單位所在地視同戶籍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戰(zhàn)時犧牲人員烈士評定、復核工作應當緊貼戰(zhàn)時保障要求,軍地一體聯(lián)動,實現(xiàn)隨評快核、便捷高效。
第三十四條 ??《烈士褒揚條例》施行前犧牲人員的烈士評定工作,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其他政策有特別規(guī)定程序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同一事件存在不同職業(yè)身份犧牲人員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溝通,同步開展調查核實、申報、評定、復核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烈士評定時間超過烈士犧牲時間二年以上的,應當在復核申請中作出說明。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定期向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通報全國烈士評定復核結果,并抄送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第三十八條 ??收到烈士評定通知書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將烈士、烈士遺屬、烈士安葬地等信息錄入褒揚紀念信息管理系統(tǒng)。
第三十九條 ??烈士評定、復核工作應嚴格依規(guī)依紀依法,自覺接受監(jiān)督。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烈士評定通知書
2.《烈士評定通知書》填寫說明
附件1:烈士評定通知書.docx
附件預覽
附件2
《烈士評定通知書》填寫說明
1.2025年1月1日后評定為烈士的,均填發(fā)《烈士評定通知書》。
2.省級人民政府評定的烈士,《烈士評定通知書》由各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廳(局)統(tǒng)一編號、填發(fā),上冠年份號及省份簡稱,號碼數為6位,按照評定烈士時間由小到大依次編號。如,2025冀烈字第000001號。
退役軍人事務部評定的烈士,《烈士評定通知書》由褒揚紀念司統(tǒng)一編號、填發(fā),上冠年份號及退役軍人事務部簡稱(退役),號碼數為6位,按照評定烈士時間由小到大依次編號。如,2025退役烈字第000001號。
應急管理部評定的烈士,《烈士評定通知書》由隊伍建設局統(tǒng)一編號、填發(fā),上冠年份號、應急管理部簡稱(應急),號碼數為6位,按照評定烈士時間由小到大依次編號。如,2025應急烈字第000001號。
軍隊評定的烈士,《烈士評定通知書》由軍隊統(tǒng)一編號、烈士的評定機關填發(fā),上冠年份號、軍字,號碼數為12位,第1至2位為各部門各單位,第3至6位為各部門各單位所屬單位,第7至12位為發(fā)放序號,按照評定烈士時間由小到大依次編號。如,2025軍烈字第010001000001號。
3.《烈士評定通知書》至少一式兩份,一份按照《烈士評定工作辦法》發(fā)送至有關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局,另一份歸入烈士評定檔案。屬于《烈士評定工作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還應當抄送有關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廳(局)。
4.《烈士評定通知書》全文采取A4紙雙面打印,正文應當參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標準,烈士信息表格內各信息項的文字采用楷體編輯。在褒揚紀念信息管理系統(tǒng)《烈士評定通知書》有關功能模塊開發(fā)上線前,文書由發(fā)文單位自行編輯打印。功能模塊上線后,文書由褒揚紀念信息管理系統(tǒng)自動填寫生成,供各省級退役軍人事務廳(局)和其他具備登錄使用系統(tǒng)條件的發(fā)文單位下載打印。
5.《烈士評定通知書》正文中的犧牲原因按照《烈士褒揚條例》或《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中的評定條件填寫;依據1980年《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追認的烈士,通知書的犧牲原因,按照追認條件填寫。
烈士信息表格中“月基本工資”項僅適用于軍隊烈士,由評定烈士的軍隊有關單位填寫,評定機關是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或應急管理部的,不填寫。
烈士信息表格中“犧牲情形簡要情況”項填寫內容應當言簡意賅,不得涉及國家或軍事秘密。
烈士信息表格中“親屬信息”項的人員范圍及填寫順序為:烈士的父母(撫養(yǎng)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烈士親屬總人數超出表格預設行數的,可以增加序頁并加蓋騎縫章。

